babyswallow 发表于 2007-3-9 11:07:5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

  二、承办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企业设立合法性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料目录、总平面布置图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土地产权或土地使用证明;

  4.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核实认可);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7.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8.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9.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13.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等材料;

  1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5.县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核实。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由企业或安监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送省安监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监局危化处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共同组成审查考核组,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等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省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届时,企业或安监部门前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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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受理窗口:0571-87056935
承办处室:0571-87056771、87056772、87053085。
地址:省行政中心八号楼9楼,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 310007。



附件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办理须知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

  二、承办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工商预登记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县(市、区)及以上经济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资料;

  5.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核实认可);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8.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9.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级安监部门审核。企业的基本条件和送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市级安监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上行请示文件;

  3.由企业或安监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地方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送省安监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监局危化处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共同组成审查考核组,对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和资料一并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5.省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企业,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届时,企业或安监部门前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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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受理窗口:0571-87056935
承办处室:0571-87056771、87056772、87053085。
地址:省行政中心八号楼9楼,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 310007。






附件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

  二、承办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工商预登记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

  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或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

  10.企业经营(储存)场所平面图;

  11.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复印件);

  12.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核。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剧毒化学品经营按定点要求行文上报)。

  3.由企业或安监部门(相对集中)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地方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送省安监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监局危化处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共同组成审查考核组,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等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省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颁发的决定。对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届时,企业或安监部门前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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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受理窗口:0571-87056935
承办处室:0571-87056771、87056772、87053085。
地址:省行政中心八号楼9楼,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 310007。





附件四: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办理须知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

  二、承办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土地(或土地使用)产权或租赁证明;

  4.企业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5.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其所提出整改措施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

  6.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9.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0.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11.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核。企业的基本条件和送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市级安监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上行请示报告文件。

  3.由企业或安监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地方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送省安监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监局危化处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县安监部门共同组成审查考核组,对企业生产条件和资料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省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企业,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届时,企业或安监部门前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领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不合格的,予以书面同通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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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受理窗口:0571-87056935
承办处室:0571-87056771、87056772、87053085。
地址:省行政中心八号楼9楼,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 310007。





附件五: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1号令)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

  二、承办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土地(或土地使用)产权或租赁证明;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9.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或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1.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12.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措施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

  13.厂区设计图纸;

  14.公安部门对厂址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1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6.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和监控等材料;

  17.县(市、区)和市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企业将文件资料送县(市、区)和市级安监部门审核。要求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企业或安监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送省安监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5.对予以受理的,省安监局危化处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县安监部门共同组成审查考核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等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省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届时,企业或安监部门前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14元。

━━━━━━━━━━━━━━━━━━━━━
联系电话:
受理窗口:0571-87056935
承办处室:0571-87056771、87056772、87053085。
地址:省行政中心八号楼9楼,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 310007。



附件六:

  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

  二、承办处室:矿山安全监察处

  三、煤矿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所提出整改措施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1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4.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5.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6.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的申报意见书。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装订成册;

  2.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意见书》;

  3.由企业或安监部门将企业的申报资料连同地方安监部门的申报意见书一并送省安监局办事大厅。由受理人员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监局矿山处将组织或委托省矿山安全协会邀请有关专家及当地安监部门共同组成审查组,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状况等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省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批准颁发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届时,企业或安监部门前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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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受理窗口:0571-87056935
承办处室:0571-87053067、87053079、87053043。
地址:省行政中心八号楼9楼,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 310007。



附件七:

  非煤矿山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

  二、承办处室:矿山安全监察处

  三、非煤矿山类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指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含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制度和防治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和各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有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管道输送企业的生产单位和生产设施),并对其所提出整改措施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11.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在区域救护组织尚未成立的情况下,要求矿山企业以文件形式确定应急救援人员);

  ﹡13.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的申报意见书。

  四、对下一级具有法人责任的矿山企业的管理型公司和矿山采掘工程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只需提交第三项中带“﹡”的文件、资料。

  五、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2.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意见书》;

  3.由企业或安监部门将企业的申报资料连同地方安监部门的申报意见书一并送省安监局办事大厅。由受理人员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监局矿山处将组织或委托省矿山安全协会邀请有关专家及当地安监部门共同组成审查组,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状况等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省安监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批准颁发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届时,企业或安监部门前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六、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14元。

sjhc111 发表于 2007-3-12 16:46:53

很好,谢搂住。
偶想办经营危化许可证。不知楼猪有没有蓝本,偶改改公司名称交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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