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ety 发表于 2007-7-31 22:16:03

山葡萄酒QB/T1982-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葡萄酒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山葡萄或其杂交品种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山葡萄酒
 以野生或经人工栽植的东北山葡萄、刺葡萄、秋葡萄及其杂交品种等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4 分类
4.1 按色泽分类
4.1.1 桃红山葡萄酒;
4.1.2 红山葡萄酒。
4.2 按二氧化碳压力分类
4.2.1 平静山葡萄酒
4.2.1.1 干山葡萄酒;
4.2.1.2 半干山葡萄酒;
4.2.1.3 半甜山葡萄酒;
4.2.1.4 甜山葡萄酒;
4.2.1.5 加香山葡萄酒。
4.2.2 山葡萄汽酒
4.2.2.1 半甜山葡萄汽酒;
4.2.2.2 甜山葡萄汽酒。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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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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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红山葡萄酒  │桃红、淡玫瑰红、浅红色
 │色├────────┼──────────────────────────
外│ │红山葡萄酒   │紫红、深红、宝石红、浅红微带棕色
 │泽├────────┼──────────────────────────
 │ │加香山葡萄酒  │深红、棕红、宝石红、浅红、金黄色
 ├─┴────────┼──────────────────────────
观│澄 清 程 度   │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3个以
 │          │下不大于1mm的软木渣
 ├──────────┼──────────────────────────
 │起 泡 程 度   │山葡萄汽酒注入杯中时,应有洁白或微带红色的气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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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山葡萄酒    │具有纯正、优雅、和谐的果香与酒香
 │气├────────┼──────────────────────────
香│ │加香山葡萄酒  │具有和谐的芳香植物香与山葡萄酒香
气├─┼────────┼──────────────────────────
与│ │干、半干山葡萄酒│具有清新、协调、爽净的收敛感,酒体丰满
滋│滋├────────┼──────────────────────────
味│ │甜、半甜山葡萄酒│具有浓郁醇厚的口味,酸甜适口,酒体丰满
 │ ├────────┼──────────────────────────
 │ │山葡萄汽酒   │具有新鲜爽怡的口味及和谐的果香与酒香,有杀口力
 │味├────────┼──────────────────────────
 │ │加香山葡萄酒  │具有醇厚、爽舒的口味和协调的芳香植物香味,酒体丰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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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 型 性      │典型突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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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
 项 目                 │ 优 等 品  │ 合 格 品
──────┬──────────────┼────────┴────────
      │甜,加香山葡萄酒      │ 7.0~18.0
 酒 精 度  ├──────────────┼─────────────────
 20℃   │葡萄汽酒          │ ≤7.0
 (V / V) ├──────────────┼─────────────────
 %    │其它类型山葡萄酒      │ 7.0~13.0
      ├──────────────┼─────────────────
      │ 允 许 差          │在上述指标要求的范围内允许差为 1.0
──────┼──────────────┼─────────────────
      │干山葡萄酒         │ ≤4.0
      ├──────────────┼─────────────────
 总 糖  │半干山葡萄酒        │ 4.1~12.0
      ├─┬────────────┼─────────────────
(以葡萄糖计) │半│ 山葡萄酒       │ 12.1~50.0
      │甜├────────────┼─────────────────
 g/L    │型│ 山葡萄汽酒      │ 20.1~50.0
      ├─┴────────────┼─────────────────
      │甜山葡萄酒、加香山葡萄酒、山│ >50.0
      │葡萄汽酒          │
──────┼──────────────┼─────────────────
 滴 定 酸  │平静山葡萄酒        │ 5.0~8.0
(以酒石酸计) ├──────────────┼─────────────────
 g/L    │山葡萄汽酒         │ 2.0~4.0
──────┴──────────────┼────────┬────────
 挥发酸(以乙酸计) g/L         │ ≤0.8     │ ≤1.1 
─────────────────────┼────────┴────────
 游离二氧化硫 mg/L           │ ≤50
─────────────────────┼─────────────────
 总二氧化硫 mg/L            │ ≤250
─────────┬───────────┼────────┬────────
 干浸出物    │ 山葡萄酒      │ ≥14.0      │ ≥10.0 
           ├───────────┼────────┼────────
 g/L       │ 山葡萄汽酒     │ ≥10.0     │ ≥6.0
─────────┼───────────┼────────┴────────
  铁      │ 山葡萄酒      │ ≤8.0
         ├───────────┼─────────────────
 mg/L      │ 加香山葡萄酒    │ ≤10.0
─────────┼───────────┼─────────────────
二氧化碳 20℃ MPa │ 山葡萄汽酒     │ ≥0.30
─────────┴───────────┴─────────────────

5.3 卫生要求
 按GB 2758的规定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二氧化硫、干浸出物、铁及二氧化碳按GB/T 15038执行。
6.3 卫生
 细菌按GB 4789.2执行。
 大肠菌群按GB 4789.3执行。
 铅按GB 5009.12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卫生要求、感官要求、挥发酸、干浸出物、总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标签标志。
 B类不合格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净容量偏差。
7.2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且经包装出厂的,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7.3 抽样
7.3.1 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表3 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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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 量      │ <1500箱        │ ≥1500箱
──────────┼──────────┬──┼─────────┬───
 样 本 大 小 n │ ≤375mL/瓶    │ 8 │ ≤375mL/瓶   │ 12   
          ├──────────┼──┼─────────┼───
 (瓶)        │ ≥500mL/瓶    │ 6 │≥500mL/瓶    │ 8
──────────┴──────────┴──┴─────────┴───
7.3.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两从n箱中任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供由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
7.4 交收(出厂)检验
7.4.1 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7.4.2 交收检验项目
 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
7.4.3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7.5.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 更改原料;
 b. 更改关键工艺;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5.3 型式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的全部指标、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
7.5.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与判定。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签标志
 按GB 10344的规定执行。
8.1.2 外包装标志
 按GB 191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2.3 包装容量 20℃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500mL/瓶时为±2%;小于500mL/瓶时为±3%。
8.3 运输、贮存
8.3.1 包装的葡萄酒,允许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贮存。用软木塞封口的葡萄酒, 应卧放或倒放。
8.3.2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
8.3.3 在上述条件下运输、贮存的瓶装产品酒,其保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8.3.4 散装产品,可根据本检验规则由生产及受货双方,依具体条件另行协商,签定验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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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吉林长白山葡萄酿酒公司、通化葡萄
酒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 王伟力 刘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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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 1995─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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