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ety 发表于 2007-7-31 22:20:15

手工面 /T10070-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工面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植物油,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面条。
2 引用标准
 GB 1355 小麦粉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SB/T 10068 挂面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5517 粮食酸度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原料要求
 3.1 小麦粉面筋质(湿基)含量在28%(含28%)以上,其它指标应符合GB 1355的规定。
 3.2 植物油应符合GB 1534~1536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规格、感官、理化指标
 规格、感官、理化指标见表 1:
 表 1
────────┬───────┬──────────┬─────────
 等级     │       │          │
        │ 一 级 品  │ 二 级 品     │ 三 级 品
 项目     │       │          │ 
─┬──────┼───────┼──────────┼─────────
规│直径(mm)  │ ≤ 0.9    │ ≤ 1.20      │ > 1.20   
 ├──────┼───────┼──────────┼─────────
格│长度(mm)  │       │ 160~240     │ 
─┴──────┼───────┼──────────┼─────────
        │粗细均匀、光 │ 粗细较均匀、   │ 粗细不均匀、
 外 观    │ 滑整齐、形态 │较光滑整齐、    │ 光滑整齐差、
        │ 良好     │ 形态较好     │ 形态差
────────┼───────┼──────────┼─────────
色 泽     │正常、均匀一致│          │
────────┼───────┼──────────┼─────────
 气 味    │正常     │          │
────────┼───────┼──────────┼─────────
        │煮熟后汤色清 │ 煮熟后汤色较清   │ 煮熟后汤色稍浑
 烹调性    │口感不粘,无  │口感不粘,无牙   │ 口感不粘,无牙
        │牙碜,柔软爽  │ 碜,柔软爽口,   │ 碜,柔软爽口,
        │口,无断条   │ 无明显断条    │ 有少量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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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烹调损失,%  │≤ 10.0    │ ≤ 12.0      │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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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断条率,% │≤ 2.0     │≤ 5.0       │ ≤ 10.0
────────┼───────┴──────────┴─────────
 水分,%    │ ≤ 14.5
────────┼────────────────────────────
 酸度     │ ≤ 4.0
────────┼────────────────────────────
盐分(以NaCl计),%│ ≤ 8.0
────────┼────────────────────────────
 净重偏差,%  │ ≤±2
────────┴────────────────────────────
 4.2 卫生指标
 4.2.1 无杂质、无虫害、无污染
 4.2.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规格
 5.1.1 仪器   
 a.直尺
 b. 测厚规(0.01mm)
 5.1.2 步骤   
 从样品中任意抽取干面条10根,用直尺、测厚规分别测量其长度和直径。计算算术
平均值。
 5.2 自然断条率   
 5.2.1 仪器
 天平:感量0.1g
 5.2.2 步骤
 抽取样品1.0kg,将长度不足规定长度三分之二干面条检出称重,计算自然断条率。
  Z =Mz/ G×100
式中:Z——自然断条率,%;
  Mz——检出的断面条重,g;
  G——样品重量,g
 5.3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其他指标检验按SB/T 10068挂面第4章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按本标准第4条规定执行,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
 6.2 产品按批量进行检验,以每一工班为一批在工厂库房中取样,每批量抽样5箱,并从每箱中抽样1.0kg。   
 6.3 产品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即为合格品。 
 6.4 产品应有出厂验收制度,如对质量发生异议可立即与工厂协商解决,或双方会同抽取样品送交检验部门仲裁,以其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 标志:按GB 7718的规定执行。
 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名及地址;
 c.净重(g);
 d.生产日期及批号;
 e.商标;
  f.配料表;
 g.食用方法;
 h.保存条件、保存期限或保质期。
 7.2 包装
 7.2.1 包装分纸装、塑料袋装和盒装三种形式。
 7.2.2 包装须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7.2.3 各种包装必须整齐美观、不松散,无破损。
 7.3 运输
 7.3.1 手工挂面运输须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装具,不得与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防雨、防晒。
 7.4 储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
 7.4.2 保质期:1个月。
 7.4.3 保存期:可根据生产季节、不同地区由生产单位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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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宝朝、梁中华、居然、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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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92-08-14批准 1992-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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