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巴氏杀菌乳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巴氏杀菌乳的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卫生微物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食品卫生微物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食品卫生微物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卫生微物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食品卫生微物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8食品卫生微物物学检验乳与乳制品检验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4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方法
GB/T 5409牛乳的检验方法
GB/T 5413.1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蛋白质的测定
GB/T 5413.30乳与乳粉杂质度的测定
GB/T 5413.32乳粉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测定
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4962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17331食品中有机磷的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 5045无公害食品生鲜牛乳
3产品分类
3.1无公害全脂巴氏杀菌乳
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
3.2无公害部分脱脂巴氏杀菌乳
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脱去部分脂肪后,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
3.3无公害脱脂巴氏杀菌乳
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脱去全部脂肪后,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
4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生鲜牛(羊)乳;应符合NY 5045的规定。
4.1.2食品营养强化剂
应选用GB 14880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全脂
部分脱脂
脱脂
色泽
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微黄色
滋味和气味
具有乳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均匀的液体,无沉淀,无凝块,无黏稠现象
4.3理化要求
4.3.1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准标明的净含量。
表2
净含量/mL
负偏差允许值
相对偏差/(%)
绝对偏差/mL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 000
–
15
1 000~10 000
1.5
–
4.3.2蛋白质、脂肪、非脂乳固体、酸度和杂质度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全脂
部分脱脂
脱脂
脂肪/(%)
≥3.1
1.0~2.0
≤0.5
蛋白质/(%)
≥2.9
非脂乳固体/(%)
≥8.1
酸度/(°T)
牛乳
≤18.0
羊乳
≤16.0
杂质度/(mg/kg)
≤2
4.4卫生要求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 目
全脂
部分脱脂
脱脂
汞(以Hg计)/(mg/kg)
≤0.01
砷(以As计)/(mg/kg)
≤0.2
铅(以Pb计)/(mg/kg)
≤0.05
铬(以Cr6 计)/(mg/kg)
≤0.3
销酸盐(以NaNO3计)/(mg/kg)
≤8.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0.2
黄曲霉毒素M1/(mg/kg)
≤0.2
六六六/(mg/kg)
≤0.01
滴滴涕/(mg/kg)
≤0.02
甲胺磷/(mg/kg)
≤0.01
倍硫磷/(mg/kg)
≤0.05
久效磷/(mg/kg)
≤0.002
甲拌磷/(mg/kg)
≤0.05
杀扑磷/(mg/kg)
≤0.001
抗生素
阴性
注:农药、兽药禁用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5微生物要求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项 目
全 脂
部分脱脂
脱脂
菌落总数/(cfu/mL)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mL)
≤90
致病菌(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25 mL
4.6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
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5.1.1色泽和组织状态:取适量试样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
5.1.2滋味和气味:取适量试样于50 mL烧杯中,先闻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再品尝样品的滋味。
5.2理化检验
5.2.1净含量:按JJF 1017测定。
5.2.2蛋白质:按GB/T 5413.1检验,取样量为10 g。
5.2.3脂肪:按GB/T 5409检验。
5.2.4非脂乳固体:按GB/T 5409检验。
5.2.5酸度:按GB/T 5409检验。
5.2.6杂质变:按GB/T 5413.30检验。
5.3卫生检验
5.3.1汞:按GB/T 5009.17检验。
5.3.2砷:按GB/T 5009.11检验。
5.3.3铅:按GB/T 5009.12检验。
5.3.4铬:按GB/T 14962检验。
5.3.5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T 5413.32检验。
5.3.6黄曲霉毒素M1:按GB/T 5009.24检验。
5.3.7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检验。
5.3.8倍硫磷、久效磷、杀扑磷、甲拌磷、甲胺磷:按GB/T 17331检验。
5.3.9抗生素:按GB/T 5409检验。
5.4微生物指标
5.4.1菌落总数:按GB 4789.2和GB 4789.18检验
5.4.2大肠菌群:按GB 4789.3和GB 4789.18检验
5.4.3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和GB 4789.18检验。
6检验规则
6.1组批规则
以同一致次,同一生产线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生产质量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例行检验的要求时;
6.3交收检验
产品应经生产企业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判定规则
6.4.1一项指标试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4.2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4.3感官、净含量及微生物要求不得复检。
7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签
7.1.1产品标签按GB 7718的规定标示。还应标明产品的种类(按本标准第3章)和蛋白质、脂肪、非脂乳固体的含量。
7.1.2产品名称也可以标为“×××乳”
7.1.3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191 的规定。
7.2包装
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3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使用冷藏车。
7.4贮存
产品贮存温度应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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