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清风 发表于 2010-11-15 20:02:17

中安协﹝2010﹞ 15 号

中安协﹝2010﹞ 15 号 关于印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联合
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bruseli1982 发表于 2010-11-15 21:08:06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
联合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1.为保证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和从业后继续教育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并完善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职业培训体系,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2.协会开展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联合办学时应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3.申请与协会联合办学的合作单位应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安评委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安评委秘书处审查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审定。
  4.申请与协会联合办学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⑵具有可以满足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教学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
  ⑶具有完整的教学组织、管理人员队伍;
  ⑷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及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经年审合格;
  ⑸接受协会管理,能够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并为协会拓展工作领域创造条件。
  5.申请与协会联合办学的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⑴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联合办学申请表;
  ⑵学校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⑷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⑸有关资质年检证明复印件;
  ⑹学校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⑺学校相关人员任命文件。
  6.联合办学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优先选择协会的会员单位。
  7.联合办学项目实施前,双方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联合办学协议期满,如需继续合作,合作单位须向安评委秘书处重新提出申请。
  7.联合办学项目确立后,安评委秘书处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报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后予以实施,并负责跟踪实施情况,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
  8.联合办学合作单位每年应向安评委秘书处提交当年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课程设置、组织管理、财务状况等情况。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meng 发表于 2010-11-15 21:44:27

学习一下啊

alogo 发表于 2010-11-15 21:45:42

实质上是对现在安评人员的管理办法嘛

acupoftea 发表于 2010-11-16 08:04:43

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zhubaojun 发表于 2010-11-16 08:15:47

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cpfccdanny 发表于 2010-11-16 08:16:35

就你们把安全行业给搞乱的!!!!!

fhzyfjy 发表于 2010-11-16 08:17:32

srt1963 发表于 2010-11-16 08:20:11

实质上是对现在安评人员的管理办法

南天一柱 发表于 2010-11-16 08:29:36

外行管理,内行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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