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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评作假当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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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全世界
时间:
2007-3-11 13:15
标题:
安评作假当从严查处
湖南省日前处理了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不符的三家违纪安全评价机构,并发出警示:评价报告存在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等问题,不仅煤矿安全评价中有,非煤矿山安全评价中也有,应该引起重视和警惕。诚哉斯言。
安全评价是政府实施安全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借助评价机构的专业知识和科学精神,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制度性措施。现在,由于种种原因;安全评价质量不高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的越搞越“水”,甚至连现场都不去,直接收钱、吃饭,然后签字、走人。这不但会使政府部门决策失误,让政府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受到怀疑,也会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对此,重视和警示还远远不够,必须给以严肃处理,使其不敢再犯。
对于评价机构造假,以违纪论处力度还显得不够,责任大小当依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定;安全评价机构头顶的是“安全”二字,承担的是安全评价,涉及的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其弄虚作假的后果,是日后可能直接造成众多生命的逝去。这种危险性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远非一般弄虚作假的行为所能及的,评价机构应该为此担负法律责任。教训就在眼前。专家学者在安全论证中不实事求是、不坚持原则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已在广东兴宁大兴煤矿的矿难中应验。
更让人心寒的是,隐藏在安全评价弄虚作假背后的主观因素。坐在家里闭门造车,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或问题没整改好使盲目下结论,这不是水平高低、认真不认真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是故意纵容隐患,忽视整改,客观上为日后隐患杀人“制造”机会,已有故意杀人之嫌。果真因此出事,评价机构岂能逃脱干系?这已经远远超出职业道德的范畴,早该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此种带有一定主观因素的危险性行为,法律岂能袖手旁观?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具有强大的刚性约束力,其作用比任何其他手段都更为直接和有效。对于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我国已有《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多部法规予以明确,追究其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要刹住安全评价机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之风,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仅仅依靠加强监督管理、呼吁其遵守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运用制度和法律手段。特别是在国家已有明确法规的环境下,若某些评价机构和人员仍然敢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弄虚作假,“草菅人命”,就更不能手软,必须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严格依法查处,让其彻底地清醒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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