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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煤矿安全知识问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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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灵约无二
时间:
2007-5-11 15:59
标题:
煤矿安全知识问答(2)
20、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
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以下规定:
(1)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一定时间产假。
(6)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7) 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8)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21、我国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怎样划分的?
答: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一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6×10 6 J/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强度劳动。二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6×10 6 J/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2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三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 6 J/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四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10 7 J/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22、什么叫加班加点?
答:
职工根据行政的命令和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叫加班,超过标准工时以外进行工作的时间叫加点。
23、什么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
答 :
根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的要求,在工会系统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
24、哪些属于不安全状态?
答:
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①无防护: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②防护不当:防护罩未在适应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焊装置不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放炮作业隐蔽有所缺陷,,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通道门遮挡视线,制动装置有缺陷,安全间距不够,拦车网有缺欠,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棱。
(3)强度不够: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4)设备在正常状态下运行: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
(5)维修、调正不良: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①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②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7)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①照明光线不良,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②通风不良: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时放炮作业,与其浓度超限。③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地杂乱,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8)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地面滑,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冰雪覆盖或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25、什么是伤亡事故?
答: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
26、伤亡事故有哪些类别?
答: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7、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哪些?
答: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他损失费用。
28、什么叫损失工作日?
答: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29、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如何进行事故报告?
答: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30、伤亡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
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犯罪及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
刑法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时国家或原单位给予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工伤待遇的一种保险制度。“因工”一般包括:职工从事本岗位或领导指定的其他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从事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的工作。在上述场合遭受意外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死亡。工伤保险执行《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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