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论坛
标题: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93
[打印本页]
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0:04
标题: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85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冶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11月16日
1 总则
1.0.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地震工作方针,减轻构筑物的地震破坏程度,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订本规范。
1.0.2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一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破坏。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的构筑物抗震设计。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抗震设计,应进行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0.4 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对做过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厂矿,可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区划确认的设防烈度或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
1.0.5 构筑物应按其重要性分为下列四类:
甲类构筑物——特别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遇地震破坏会导致极严重后果;
乙类构筑物——重要的构筑物,遇地震破坏会导致人员大量伤亡、严重次生灾害、重要厂矿较长期中断生产等严重后果;
丙类构筑物——除甲、乙、丁类以外的构筑物;
丁类构筑物——次要的构筑物,遇地震破坏不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
1.0.6 各类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0.6.1 甲类构筑物的地震作用,应按专门研究的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计算;其它各类构筑物的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但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1.0.6.2 甲类构筑物,应采取特殊的抗震措施;乙类构筑物可按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设防烈度为9度时可适当提高;丙类构筑物应按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丁类构筑物可按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宜降低。
注:①本规范将“设防烈度”简称为“烈度”;“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②本规范中有关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措施的规定,当有多种有利因素时,仅降低一次。
1.0.7 本规范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的规定编制。
1.0.8 构筑物的抗震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地震基本烈度
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烈度值。
2.1.2 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批准权限审定作为一个地区或厂矿抗震设防依据的烈度值。
2.1.3 场地指数
按对场地地震效应的影响评定场地土层特性的指标。
2.1.4 地震影响系数
在百度搜索: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源自:
欢迎光临 安全评价论坛 (https://bbs.51anp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