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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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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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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 (三)
11.1 烟囱
11.1.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特殊形式的烟囱及重要的高大烟囱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11.1.2 烟囱的筒壁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倾斜,砖砌体不应松动,混凝土不应有严重的腐蚀和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不符合要求时应
修补和修复。
11.1.3 烟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3.1 砖烟囱筒壁,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混
凝土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11.1.3.2 砖烟囱的顶部应有圈梁。
11.1.3.3 砖烟囱的配筋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6度时,高度不超过3.mm的烟囱可不配筋,高度超过30mm的烟囱宜符合表中7度时Ⅰ、Ⅱ
类场地的规定。
砖烟囱的最少配筋要求 表11.1.3
烈度
7
8
9
场地类别
Ⅰ-Ⅱ
Ⅲ-Ⅳ
Ⅰ-Ⅱ
Ⅲ-Ⅳ
Ⅰ-Ⅱ
配筋范围
从0.6H到顶
从0.8H到顶
全高
竖向配筋
ф8,间距500~750mm且不少于6根
ф8~ф10,间距500~700mm且不少于6根
环向配筋
ф6,间距500mm
ф8,间距300mm
注:H为烟囱高度。
11.1.4 烟囱鉴定时,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4.1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烟囱,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6度时及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和钢筋混凝土烟囱;
(2)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60m的砖烟囱;
(3)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100m或风荷载不小于0.7KN/㎡且高度不超过21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11.1.4.2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1.1.5 烟囱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
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
11.2 水塔
11.2.1 本节适用于下列独立水塔,其他独立水塔或特殊形式、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水塔,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1)容积不大于500
、高度不超过35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
(2)容积不大于200
、高度不超过30m的砖、石筒壁水塔;
(3)容积不大于20
、高度不超过10m的砖支柱水塔。
11.2.2 容积不大于50
、高度不超过20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容积不大于30
、高度不超过15m的砖、石筒壁水塔,可适
当降低其抗震鉴定要求。
11.2.3 水塔抗震鉴定时,对筒壁、支架的构造和抗震承载力,基础的不均匀沉降等,应重点检查。
11.2.4 水塔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混凝土筒壁和支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钢筋天露筋和锈蚀;
(2)砖、石筒壁和砖支柱无裂缝、松动和酥碱;
(3)基础无严重倾斜,水塔高度不超过20M时,倾斜率不应超过0.8%;水塔高度为20~45时,倾斜率不应超过0.6%;
11.2.5 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5.1 水塔构件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柜、支架的混凝土强度等66度时和7度时Ⅰ、Ⅱ类场地不应低于M2.5,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不应低于M5;砖的强度等
级不应低于MU7.5;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
(3)石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石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
于M5。
11.2.5.2 砖支柱不应少于四根,每隔3~4m应有钢筋混凝土连系梁一道。
11.2.5.3 支架(支柱)水塔的基础宜为整体基础;Ⅱ~Ⅳ类场地的独立基础,应有连系梁将其连接为一体。
11.2.6 水塔鉴定时,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6.1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水塔及其部件,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6度时的各种水塔;
(2)7度时Ⅰ、Ⅱ类场地容积不大于10
、高度不超过7M的组合砖柱水塔;
(3)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石筒壁水塔;
(4)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每4~5M有钢筋混凝土圈梁并配有纵向钢筋或有构造柱的砖、石筒壁水塔;
(5)7时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式水塔;
(6)7、8度时的水柜直径与筒壁直径比值不超过1.5钢筋混凝土筒壁式水塔;
(7)水塔的水柜,但不包括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下环梁。
11.2.6.2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水塔,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其中,应分别按满载和
空载两种情况进行验算;支架式水塔和平面为多角形的水塔,应分别按正方向和对角方向进行验算。
11.2.7 水塔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
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
附录A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A.0.1 多层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A.0.1.1 住宅、单身宿舍、办公楼、学校、医院等,按纵、横两方向分别计算的墙段基准面积率,当楼层单位面积重力荷载代表值gE为
12KN/㎡时,可按表A.0.1-1至A.0.1-3采用;当楼层单位面积重力荷载代表值为其他数值时,表中数值可乘以gE/2。
A.0.1.2 按纵、横两方向分别计算的楼层抗震墙基准面积率,承重墙可按表A.0.1-2至A.0.1-3采用;自承重墙宜按表A.0.1-1数值的
1.05倍采用;同一方向有承重墙和自承重墙或砂浆强度等级不同时,可按各自的净面积比相应转换为同样条件下的数值。
A.0.1.3 仅承受过道楼板荷载的纵墙可当做自承重墙;支承双向楼板的墙体,均宜做为承重墙。
A.0.2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A.0.2.1 上部各层,均可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多层砖房的相应规定采用。
A.0.2.2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可取多层砖房相应规定值的0.85倍;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仍可按多层砖房的相应规定采用。
A.0.3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可取按多层砖房相应规定值乘以下式计算的调整系数:
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7章的规定采用。
附录B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B.0.1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计算:
B.0.2 矩形框架柱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取较小值:
——分分别为验算层偏压柱上、下端的现有受弯承载力;
λ——框架柱的计算剪跨比,取λ=Hn/2h0;当λ<1时,取λ=1;当λ>3时,取λ=3;
N——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柱轴向压力,当N>
时,取N=
;
Asv——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箍筋各肢的截面面积;
S——箍筋间距;
b——验算方向柱截面宽度;
h、h0——分别为验算方向柱截面高度、有效高度;
Hn——框架柱净高。
B.0.3 对称配筋矩形截面偏压柱现有受弯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柱轴向压力;
As——柱实有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
—柱现有混凝土弯曲抗压强度标准值;C13取9.6N/
,C18取13.3N/
,C23取17.0N/
,C28取20.6N/
;
—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Ⅰ级钢取0.6,Ⅱ级钢取0.55;
h、h0——分别为柱截面高度和有效高度;
b——柱截面宽度。B.0.4 砖填充墙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ξN——砌体强度的正压力影响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
Fvk——砖墙的抗剪强度标准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采用;
Am——砖填充墙水平截面面积,可不计入宽度小于洞口高度1/4的墙肢;
H0——柱的计算高度,两侧有填充墙时,可采用柱净高的2/3,一侧有填充墙时,可采用柱净高。
B.0.5 带边框柱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的层间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抗震墙轴向压力,
λ——抗震墙的计算剪跨比;其值可采用计算楼层至该抗震墙顶的1/2高度与抗震墙截面高度之比,当小于1.5时取1.5,当大于2.2时取
2.2。
附录C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C.0.1 旧式木骨架的木柱常用圆截面尺寸,宜按表C.0.1采用。
C.0.2 旧式木骨架楼层木大梁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C.0.2采用。
C.0.3 旧式木骨架的木龙骨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C.0.3采用。
C.0.4 旧式木骨架的木柁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C.0.4采用。
C.0.5 旧式木骨架的木檩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C.0.5采用。
C.0.6 旧式木骨架的木椽常用截面尺寸,宜按表C.0.6采用。
注:①本表适用于木板面层的楼地面;
②本表中圆木直径尺寸系指中径。
注:①龙骨间距按40cm计算;
②龙骨间必须每隔1~1.5加5cm×4cm剪刀撑;
③本表适用于木板面层的楼地面。
注:本表中圆木直径尺寸系指中径。
注:①灰顶房不考虑有顶棚;
②表中所列圆檩直径尺寸系指跨中而言,欲求稍径须从表中尺寸减以0.4倍跨长(m)即可;
③表中括号内尺寸系直放檩尺寸,如木檩顺屋面放置,上钉有密排望板,或有椽条(间距≤15cm)时,可按直放檩考虑。
附录D 本标准用词说明
D.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D.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
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
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戴国莹 杨玉成 李德虎 王骏孙 李毅弘 魏琏 张良铎 刘惠珊 徐建 朱伯龙 宋绍先 柏傲冬 吴明舜 高云学
霍自正 楼永林 徐善藩 谢玉玮 那向谦 刘昌茂 王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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