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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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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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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42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 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三、厂区和车间的氢气管道。
第1.0.3条 氢氧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氧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定为1区爆炸危险环境。
第1.0.4条 氢氧站内有关氧气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站区布置
第2.0.1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一、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二、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三、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四、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m;
五、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2.0.2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
或
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 )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20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
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x104Pa)的乘积计算。
③总容积不超过20 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④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⑤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3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表2.0.3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 墙
5
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第2.0.4条 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二、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三、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 。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10m。
第2.0.5条 氢氧站与其它车间呈L型、Π型和山型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站房面积不应超过1000㎡;
二、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与之相连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四、不得同热处理、锻压和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
第2.0.6条 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它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
第2.0.7条 氢氧站内氢气实瓶储量超过500瓶时,应独立设置灌氢站房。
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3.0.1条 水电解制氢系统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一、用户对氢气压力、纯度的要求;
二、用户使用氢气的特点;
三、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技术参数。
第3.0.2条 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压力调节装置,水电解槽出口氢气与氧气之间的压差,宜小于0.5kPa。
第3.0.3条 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氢气、氧气排出口与总管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析阀。
第3.0.4条 水电解制氢系统生产的氧气,可根据工厂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回收利用。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采取措施保持氧气与氢气压力的平衡。
第3.0.5条 氢氧站内,应设离子交换装置或蒸馏水装置制取原料水。当工厂其它车间能供应符合水质要求的原料水时,宜采用管道送入氢氧站。
第3.0.6条 氢氧站原料水系统,应按水电解制氢装置的工作压力,分别设置原料水泵、高位水箱、平衡水箱,连续或间断地对水电解槽补水。当设置平衡水箱时,应设气体平衡管和放空管,并分别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上还应装设逆止阀。
第3.0.7条 氢氧站内,应设置碱液回收和配制系统。
水电解槽的碱液管道上,应设置碱液过滤器。
水电解槽的碱液灌注和回收,可共用一根管道。每台水电解槽的碱液循环管与碱液总管之间,应设置切断阀。
第3.0.8条 水电解制氢系统中,氢气和氧气设备及其管道内的冷凝水,应经各自的排水水封排至室外。水封上的气体放空管,应分别接至室外。
第3.0.9条 氢气净化系统,应按原料氢气和产品氢气的压力、纯度、杂质含量以及纯化用材料的品种、活化和再生方法等确定。
第3.0.10条 氢气压缩机应设在氢气罐之后。数台氢气压缩机,可并联从同一氢气管道吸气,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吸气侧氢气为正压。
中、低压氢气压缩机后,宜设缓冲罐或储气罐。中、低压氢气压缩机的进气管与排气管之间,应设旁通。
第3.0.11条 氢气罐的最高点,应设放空管。湿式氢气罐宜设进气、出气水封,并设置超量放空管。
第3.0.12条 水电解制氢系统置换用放空管上,应设取样分析阀。
第3.0.13条 氢气灌瓶用灌充器,应设置切断阀、回流阀、放空阀、安全阀和压力表。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
第3.0.14条 当用户对氢气含尘量有要求时,应在送氢管道上设置相应精度的气体过滤器。
第3.0.15条 供氢站的供氢系统,应按用氢设备的耗气量氢气纯度和压力确定。当氢气耗量不均衡时,宜设氢气罐。
第3.0.16条 氢氧站内宜设压力不大于0.3MPa的蒸汽系统。
第3.0.17条 氢氧站、供氢站应设有含氧量小于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吹扫设施。
第四章 设备选择
第4.0.1条 氢氧站设计容量,宜按氢气昼夜平均小时耗量或班平均小时耗量确定。
第4.0.2条 水电解制氢装置的型号、容量和台数,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一、选用电耗小、电解小室电压低、价格低廉的水电解制氢装置;
二、新建氢氧站设置2台及以上水电解制氢装置时,其型号宜相同;
三、水电解制氢装置宜设备用。当采取储气等措施确保不中断供气或与用气设备同步检修时,可不设备用。
第4.0.3条 氢氧站内制取原料水的离子交换装置或蒸馏水装置的容量,不宜小于4h原料水消耗量。储水箱的容积,不宜小于8h原料水消耗量。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4h原料水消耗量。
第4.0.4条 储水箱、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箱体,应采用不污染原料水质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第4.0.5条 原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料水泵的流量,可按15min内注满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确定;
二、原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工作压力;
2、水箱最高水位与水泵的位差;
3、原料水管道系统的压力降。
第4.0.6条 碱液收集箱容积,应大于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及碱液管道的全部体积之和。碱液收集箱可兼作配碱箱。
第4.0.7条 碱液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碱液泵的流量,可按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所需碱液量和灌注时间确定;
二、碱液泵的扬程,不应小于水电解制氢装置与碱液泵的位差及碱液管道的压力降之和。
第4.0.8条 氢气罐的形式应根据所储存的氢气压力确定。
当压力小于6kPa时,宜选用湿式氢气罐。
氢气罐容积,应按水电解制氢装置产气能力、用户耗气量的不平衡性和储气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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