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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条文说明 [打印本页]

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0:59
标题: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城市规划事业在近十几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城市规划各项法规、标准制定上明显落后于发展的需要。给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证,但在城市给水规划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可以参考,因此全国各地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给水工程规划内容和深度各不相同。这种情况,不利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统一评定和检查,同时也影响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作为城市发展政策性法规和后阶段设计工作指导性文件的严肃性。
    随着&;laquo;城市规划法&;raquo;、&;laquo;水法&;raquo;、&;laquo;环境保护法&;raquo;、&;laquo;水污染防治法&;raquo;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和&;laquo;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raquo;、&;laquo;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aquo;、&;laquo;污水综合排放标准&;raquo;等一系列标准的实施,人们的法制观念日渐加强,深感需要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方面的法规,以便在编制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本规范具体体现了国家在给水工程中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是我国城市规划规范体系日益完善的表现。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
    根据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阶段。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鉴于现行的各类给水规范其适用对象大都为具体工程设计,内容虽然详尽,但缺少宏观决策、总体布局等方面的内容。为此本规范的条文设置尽量避免与其他给水规范内容重复,为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服务,编制城市给水工程详细规划时,可依照本规范和其他给水规范。
    按照国家有关划分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同属于城市的范畴 ,所以建制镇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可按本规范执行。
    由于农村给水的条件和要求与城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无法归纳在同一规范中。
   1.0.3   规定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任务和规划内容.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laquo;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raquo;的有关要求确定的,同时又强调了水资源保护及开源节流的措施。
    水是不可替代资源,对国计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laquo;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raquo;和&;laquo;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raquo;(CJ3020)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源的水质和给水工程紧密相关,因此对水源的卫生保护必须在给水工程规划中予以体现。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城市水资源不足以成为全国性问题,在一些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城市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城市,我们应从两方面采取措施解决,一方面是“开源”,积极寻找可供利用的水源(包括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节流”,贯彻节约用水的原则,采取各种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手段来节约用水,避免水的浪费。
   1.0.4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本条明确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相一致。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给水工程关系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的文明、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基石 。因此,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有长期的时效以符合城市的要求 。
   1.0.5   本条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是和总体规划一致的,但近期建设规划往往是马上要实施的。因此,近期建设规划应受到足够的重视,且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由于给水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为此应处理号称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关系及二者的衔接,否则将会影响给水工程系统技术上的优化决策,并会造成城市给水工程不断建设,重复建设的被动局面 。
    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宜对城市远景的给水规模及城市远景采用的给水水源进行分析。一则可对城市远景的给水水源尽早的进行控制和保护,二则对工业的产业结构 起到导向作用。所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给水工程的要求。
   1.0.6   明确规划给水工程用地的原则。由于城市不断发展,城市用水量议会大幅度增加,随之各类给水工程设施的的用地面积业必然增加。但基于我国人口多 ,可耕地面积少等国情,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是十分必要的。强调应做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略地的,比不占用好地。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外,尚应与其他各项规划相协调。由于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之间联系紧密,因此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协调尤为重要 。协调的内容包括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排水量、水源地和城市排水受纳体、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厂址、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管位等方面。
   1.0.8   提出给水工程规划,除执行&;laquo;城市规划法&;raquo;、&;laquo;水法&;raquo;、&;laquo;环境保护法&;raquo;、&;laquo;水污染防治法&;raquo;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的这些标准和规范:&;laquo;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aquo;、&;laquo;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raquo; 、&;laquo;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raquo;、&;laquo;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raquo; 、&;laquo;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raquo;、&;laquo;供水水文地质勘查规范&;raquo;、&;laquo;室外给水设计规范&;raquo;、&;laquo;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raquo;、&;laquo;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raquo; 、&;laquo;饮用水除氟设计规程&;raquo; 、&;laquo;建筑中水设计规范&;raquo;、&;laquo;污水综合排放标准&;raquo;、&;laquo;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raquo;。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2.1  城市水资源  
   2.1.1   阐明城市水资源的内涵。凡是可用作城市各种用途的水均为城市水资源。包括符合各种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地表和地下淡水 ;水源水质不符合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但经处理可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地表和地下淡水 ;淡化或不但话的海水以及将城市污水经过处理 达到各种用水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的平衡是指水质符合各项用水要求的水量之间的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laquo;城市供水条例&;raquo;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因此,当城市采用市域内本身的水资源时应编制水资源统筹和利用规划,达到城市用水的供需平衡。
    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以考虑外域引水。可以一个城市单独引水,也可几个城市联合引水。根据&;laquo;水法&;raquo;第二十一条:“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 ,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因此,党城市采用外语水源或几个城市公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国土规划相协调,以满足整个区域或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
   2.1.3   本条指明应在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产业结构.由于水是一种资源,是城市赖以生存的生命线 ,因此应采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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