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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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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1:02
标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1.1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1.1所列数值。
表1.1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
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1.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1.2所列数值。
表1.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1.3 旋工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 以下的架空线路边
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1.4 施攻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1.5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1.6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1.7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1.8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1.9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1.10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11 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1.12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1.13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1.14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1.15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1.16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1.17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1.18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1.19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1.20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21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1.22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1.23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1.2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1.25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1.26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1.27 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1.28 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1.29 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和升降机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1.30 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保罩。
1.31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1.32 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
压不得大于12V。
1.33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1.34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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