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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场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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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1:07
标题:
场地选择
1 广播电视中心
《县级广播电视工程技术规范》GY 5058—96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新建工程的场地勘察、台址选择、工艺系统的设计及设备安装验收;扩建和改建工程可参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3.2.1
广播电视中心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1 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3.2.1.2 社会服务条件较好、生活管理及交通方便;
3.2.1.3 应尽量靠近县委、县政府;
3.2.1.4 广播电视节目收转室距电磁干扰源的距离应不小于表3.2.1—1的要求。距大功率电磁辐射源(如大功率中、短波辐射源)的距离可按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79)无发文53号文件中关于收信台的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节目收转室距电磁干扰源允许的最小距离表 表3.2.1—1
干扰源
相隔距离(m)
电气化铁道
1000
X光设备、高频电疗设备
300
高频电炉及高频热合机
1000
架空电力线路35kV
100
架空电力线路63-110kV
300
架空电力线路220-330kV
400
架空电力线路550kV
500
3.2.1.5 场地环境噪声用精密声级计慢档测量,在125-4000Hz(1/1倍频程)的频率范围内,在各测量频率声压级的峰值平均值均宜低于80dB;
3.2.1.6 录、播房间外墙至某些设施的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1-2的要求;
录、播房间外墙至某些设施的允许最小距离表 表3.2.1-2
设施名称
最小距离(m)
火车站、铁道(非电气化)
500
柴油发电机
20-30
主要交通干线
50
工业企业、汽车站
300
3.2.1.10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及水文地质条件恶劣的地区;
3.2.1.11 应远离易燃易爆设施,如弹药库、大型油库、大型煤气罐等。
2 调频电视发射台(塔)
《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 l43—90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在广播电视网规划之内,接收信号的频率在VHF(I)和VHF(Ⅲ)频段的新建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的台址选择。并适用于交流架空电力线路和变电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1.0.3
当架空电力线路和变电所与独立的调频广播差转台相遇时,应按照VHF(Ⅲ)频段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的防护间距加以保护。
2.0.1
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各频段电视差转台、转播台间的防护间距,不应小于表2.0.1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的防护间距 表2.0.1
注:防护间距是指架空电力线路靠近电视差转台、收转台一侧边导线,或变电所靠近电视差转
台、转播台一侧围栏,到电视差转台、收转台接收天线的距离。
2.0.2
不同电压等级的变电所与各频段电视差转台、转播台间的防护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的防护间距 表2.0.2
3 收音台和监测台
《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防护间距标准》GB 50285—98
2.0.1
接收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不应小于表2.0.1的规定。
接收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m) 表2.0.1
注:防护间距是指从靠近接收台一侧公路的路肩外缘到接收台最近接收天线的水平距离。
《架空电力线路与调幅广播收音台的防护间距》GB 7495—87
本标准适用于架空电力线路对频率范围为526.5kHz~26.1MHz调幅广播收音台的无线电干扰与其他影响的防护。
1.1
防护间距
为了使调幅广播收音台免受架空电力线路的影响,保证正常工作和收音质量,而规定的二者之间的距离。
防护间距,是指架空电力线路靠近调幅广播收音台一侧边导线到调幅广播收音台天线的距离,1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还应包括到机房天线馈线人口处的距离。
1.2
调幅广播收音台
接收调幅信号,并将信号传送至当地转播发射台或有线广播网作信号源使用的专用调幅广播收音台。
调幅广播收音台根据行政隶属和业务性质共分三级。
1.2.1
一级调幅广播收音台
为广播电影电视部设在北京以外的转播发射台收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或中国国际广播电台(RadioBeijing)节目的调幅广播收音台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转播发射台收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的调幅广播收音台。
1.2.2
二级调幅广播收音台
为省、自治区、地区、省辖市直属转播发射台收转省、自治区人民广播电台节目的调幅广播收音台。
为地区、省辖市直属转播发射台收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的调幅广播收音台。
1.2.3
三级调幅广播收音台
为市、县级转播发射台收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省、自治区人民广播电台节目的调幅广播收音台,以及县级有线广播网的调幅广播收音台。
1.3
监测台(站)
对广播播出质量和广播所需的各种技术数据、资料等进行监听、监测和分析的专用调幅广播收音台。
监测台(站)根据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精度、工作时间以及技术设备的不同要求,共分三级。
1.3.1
一级监测台
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监测、监听国内外广播质量、技术参数、广播频谱负荷和测定广播电台方位,并进行有关电波传播研究等工作的监测台。
1.3.2
二级监测台(站)
广播电影电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监测、监听部分广播质量、技术参数和测定广播电台方位等工作的监测台(站)。
1.3.3
三级监测台(站)
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省辖市监测、监听区域性广播质量、技术参数等工作的监测台(站)。
3.1
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级调幅广播收音台间的防护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3.2
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级监测台(站)的防护间距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3.3
35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一级调幅广播收音台、一级监测台、二级监测台(站)的防护间距按表1、表2中35kV规定;与二、三级调幅广播收音台、三级监测台(站)的防护间距参照表1、表2中35kV的规定。满足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可协商解决。
4 广播电视地球站
4.1
广播电视地球站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设计规范》GYJ 41—89
1.0.2
本规范适用于6/4GHz频段的通信卫星系统。
所建地球站根据需要既适用于国内通信卫星,也适用于租用国际通信卫星或亚洲通信卫星的转发器。
2.0.1
卫星电视广播地球站按品质因素(G/T)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e值)分为三类,见表2.0.1。
卫星电视广播地球站分类参数表 表2.0.1
注:(1)具有接收Ⅱ(Ⅲ)类回传信号功能的地球站,天线直径可增大到18m;
(2)G/T值规定为天线工作仰角大于、等于10°,晴天微风条件下测试值;
(3)f为接收频率(GHz)。
2.0.2
各级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设计类别
一、中央地球站按I类站设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球站,按I类站或Ⅱ类站设计;
三、车载移动式地球站,按Ⅱ类站或Ⅲ类站设计。
6.0.1
场地选择应符合有关卫星电视、广播地球站场地技术要求及卫星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6.0.2
I类站一般是单独选址建设,有条件的也可与广播电视中心合建。
Ⅱ类站、Ⅲ类站应与广播电视中心合建。
6.0.3
天线前方视界
一、水平方位
为适应卫星轨道位置的变动,天线前方可用弧段应为:60°E~130°E。
二、仰角
地球站天线轴线方向应高于天际线5°。
6.0.4
地球站的电磁兼容性
一、应避免4、6GHz微波线路,附近雷达和其他高频电磁场的干扰;
二、同频和邻频保护率
接收的卫星信号和干扰信号同是调频电视信号,并频偏相同,同频道保护率Pr按下式计算:
Pr=12.5-201g(△Fv/12×106)-Q十1.1Q2(dB)
式中 △Fv——欲收信号视频频偏,Hz;
Q——5级质量评分制中,质量变劣等级。
为达到建站要求,Q必须在4.5级以上。
当载频错开时,应按图6.0.4(见原规范)根据频率错开的大小来调整邻频道保护率。
4 广播电视地球站
4.2
卫星电视接收站
《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场地技术要求》GYJ 39—89
1.2.5
选择场地时,必须满足近期欲收卫星信号的条件,同时应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
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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