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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植物蛋白饮料 花生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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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1:54
标题:
植物蛋白饮料 花生乳(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花生乳(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仁为原料,经加工、调配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33—86 花生仁
GB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4789.26—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5009.5—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5009.6—95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10786—89 罐头食品pH的测定
GB/T10790—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10791—89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GB/T12143.1—89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
GB16322—1996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花生仁应符合GB/T1533的要求。
3.1.2 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T1079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乳白色或微灰白色
气味与滋味
具有花生仁特有的香气与滋味,无异味
外 观
呈均匀状的乳浊液,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但轻摇匀后呈原有的均匀状态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净含量负偏差
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同批产品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准上标明的净含量。
表2
净含量Q
mL
允许负偏差
%
mL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000
-
15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清淡型
浓甜型
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计)%
≥4.0
≥8.0
蛋白质 %
≥0.8
脂肪 %
≥1.0
pH(20℃)
6.0"8.0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砷(以As计) mg/L
≤0.2
铅(以Pb计) mg/L
≤0.3
铜(以Cu计) mg/L
≤5.0
3.5 微生物指标
罐装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其他包装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mL
≤100
大肠菌群 MPN/100mL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酵母 cfu/mL
≤20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4.1.1 气味与滋味
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
4.1.2 色泽、外观及杂质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外观及杂质。
4.2 净含量
在温度(20±2)℃条件下,将摇匀的样液沿量筒壁缓慢倒入量筒中,1min后,读其容积数。
4.3 理化指标
4.3.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2143.1的方法测定。
4.3.2 蛋白质
按GB/T5009.5的方法测定。
4.3.3 脂肪
按GB/T5009.6酸水解法的方法测定。
4.3.4 pH
按GB/T10786的方法测定。
4.3.5 砷、铅、铜和氰化物
按GB16322的方法测定。
4.4 微生物指标
按GB16322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生产线、班次、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5.2.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5罐(瓶、盒)。6罐(瓶、盒)用于感官、净含量、蛋白质、pH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瓶(盒)用于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执行。
5.2.3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任一批随机抽取15罐(瓶、盒 )。6罐(瓶、盒)用于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瓶(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执行。
5.3.3 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pH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或商业无菌不符合GB4789.26的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2 型式检验判定
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一罐(瓶、盒 )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验,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标签与标志除应符合GB7718,GB/T10790第4章的规定外,还应标明可溶性固形物和蛋白质的含量。
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T10790第5章的规定及相应的卫生要求和管理办法。
6.3 运输、贮存
运输、贮存应符合GB/T10790第6章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
6.4 保质期
6.4.1 符合6.3的规定时,保质期:金属罐装不少于12个月;玻璃瓶装不少于3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括不少于6个月。
6.4.2 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少于6.4.1规定的保质期。
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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