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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锤片粉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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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2:09
标题:
锤片粉碎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B/T10117—92
锤片粉碎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锤片粉碎机(以下简称“粉碎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颗粒状饲料原料的粉碎机。
2 引用标准
SB/T10118 锤片粉碎机 锤片
SB/T10119 锤片粉碎机 筛片
GB6971面性 饲料粉碎机试验方法
GB3768 噪声源声功率极的测定 简易法
3 产品分类
3.1 规格
粉碎机规格用转子工作直径(cm)×粉碎室宽度(cm)表示:56×30,56×40,112×30,112×40。
3.2 型号
粉碎机型号由专业代号、品种代号、型式代号及规格四部分组成。专业代号、品种代号、型式代号均用汉语拼音字母以大写表示;规格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
3.3 基本参数
粉碎机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粉碎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粉碎机在筛片筛孔直径为3mm、每平方米筛面的吸风量不低于40m3/min、玉米水分不大于14%时,生产率应符合表2规定。
4.3 粉碎机粉碎每吨玉米的耗电量不应超过6.7kW·h/t。
4.4 粉碎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首次发生停机故障(更换易损件除外)前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00h。
4.5 粉碎机空载噪声的声功率级不应大于110dB(A)。
4.6 粉碎机工作区的粉尘浓度不应超过10mg/m3。
4.7 粉碎机正常工作时,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5℃。
4.8 粉碎机应配有防止磁性金属异物进入机内的保护装置。
4.9 粉碎机应装有在打开粉碎室门时,防止电机启动的联锁装置。
4.10 粉碎机锤片应符合SB/T10118的规定。
4.11 粉碎机筛片应符合SB/T10119的规定。
4.12 粉碎机转子须经动平衡校验,平衡精度G16级,其许用偏心距应符合表3规定。
4.13 粉碎机转子上径向相对的两组锤片总质量差不应超过5g。
4.14 转子上的锤片,在自重作用下,应能自如地绕销轴转动。
4.15 外露转动部件必须有防护罩。
4.16 粉碎机作为单机使用时,应配有起动和过载保护装置。
4.17 在粉碎机外部醒目位置上应固定有字样清晰的标牌,标明如手柄,开关等各工况的位置及安全技术要求。
4.18 操作开关处须有注明用途的文字或符号。
4.19 外露不施漆的金属制件表面应发兰,发黑或镀铬。
4.20 危险处、防护罩、操纵机构的手柄应涂有醒目的并区别于机器本色的漆。
4.21 表面涂漆漆层应牢固、平整,不得起皮脱落,施漆后的表面应完整无漏漆。
4.22 漆面应光洁,色泽一致,不应有刷纹、流挂、起皱、气泡等缺陷,有花纹的漆面应明显呈现出匀称的花纹,漆面质量应符合样板。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和要求符合GB6971中1.2条的要求。
5.2 生产率的测定按GB6971中2.4.1.1条进行。
5.3 吨料电耗的测定按GB6971中1.5.1.2条进行。
5.4 首次发生停机故障前工作时间的测定在生产使用单位进行。
5.5 噪声测定按GB3768的规定进行。
5.6 粉尘浓度的测定按GB6971中的1.5.7条进行。
5.7 轴承温度的测定按GB6971中1.5.4条进行。
5.8 转子动平衡校验在动平衡试验机上进行。
5.9 表面涂漆漆膜附着强度的测定,在与粉碎机相同工艺“平行施漆”的样板上进行。用双面刀片在漆膜上横竖各划11条线,间距1mm。然后用氧化锌橡皮胶贴牢,猛揭一次,方格中漆膜脱落的百分比应小于5%。
5.10 本标准其它要求用常规方法和目测进行检测。
6 检验规则
粉碎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粉碎机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发给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 粉碎机应逐台进行空运转试验,试验应在额定转速下进行。运转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6.1.3 检验项目为4.5、4.7、4.8、4.9、4.14"4.22条。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停产满二年,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抽样方法
粉碎机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样进行,每次抽一台。
6.2.3 型式检验内容应包括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项目。
6.2.4 缺陷分类
被检项目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均称为缺陷,按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重缺陷和轻缺陷,重缺陷分为A组、B组,轻缺陷分为C组,缺陷分类见表4。
6.2.5 判定规则
6.2.5.1 不合格判定数
A组缺陷的不合格判定数为1项。
B组缺陷的不合格判定数为2项。
C组缺陷的不合格判定数为3项。
B组和C组的不合格判定总数为3项。
6.2.5.2 被检项目的不合格项数小于本标准6.2.5.1条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2.5.3 被检项目的不合格项数大于或等于本标准6.2.5.1条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每台粉碎机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包括:
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
c.配套动力;
d.主轴转速;
e.出厂编号;
f.出厂日期;
g.制造厂名。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面应有发货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一般应包括:
a.产品型号及名称;
b.出厂编号及箱号;
c.箱体尺寸(长×宽×高);
d.净重与毛重;
e.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f.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g.重心点、起吊线、防潮、小心轻放,不可倒置等指示标志。
7.2 包装
7.2.1 单独发运的粉碎机的外包装应采用箱装。
7.2.2 整机及附件在箱内应固定牢靠,并与包装箱壁板间留有一定距离,以防在运输中发生碰撞损伤。
7.2.3 包装箱内应有防水层。
7.2.4 随机文件应用塑料袋装好,固定在包装箱内,随机文件应包括:
a.装箱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运输
粉碎机在运输过程中的吊卸、装载,应注意包装箱上的包装储运标志,尤应注意箱上的重心点标志,防止倾倒,包装箱不准重压。
7.4 贮存
7.4.1 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淋、日晒和积水的设施。
7.4.2 室内存放时应有良好的通风与防潮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扬州粮食饲料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荷娣、李志明。
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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