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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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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2:11
标题: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1995 年 3 月 1 日发布 1995 年 12 月 1 日实施
&;amp;#8226;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amp;#8226;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amp;#8226;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amp;#8226;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amp;#8226; 灭火器的检查
&;amp;#8226;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amp;#8226;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
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
行水压试验检查。
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
行水压试验检查。
&;amp;#8226; 外观检查发现有 5 . 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amp;#8226; 维修技术要求
&;amp;#8226;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amp;#8226; 灭火器筒体
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 . 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
用,虽未达到 3 . 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
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
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 . 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
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 )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amp;#8226;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amp;#8226;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政党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amp;#8226; 喷嘴有变形、操作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amp;#822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不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amp;#8226;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许符合 GB4402 第 2 . 2 , 5 款的规定。
&;amp;#8226;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amp;#8226;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 《手提式干炝灭火器》的 2 . 6 条的要求。
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 1351 的 3 . 6 , 2 款的要求做水
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9-3 没有按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 . 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
换。
10 、器头
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不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枵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
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15-1 筒身上的铭牌
15-1 . 1 铭牌 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15-1 . 2 铭牌的尺雨推荐为 70mm × 50mm 。
15-1 . 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15-1 . 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 ;
维修的年、月。
15-1 . 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
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五、灭火器的报废
&;amp;#8226;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mp;#8226; 筒体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amp;#8226;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amp;#8226;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amp;#8226;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KG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amp;#8226; 筒体严惩变形的。
&;amp;#8226;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amp;#822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amp;#8226;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的。
&;amp;#8226;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mp;#8226;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5 年;
&;amp;#8226;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5 年;
&;amp;#8226;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5 年;
&;amp;#8226;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8 年;
&;amp;#8226;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10 年;
&;amp;#8226;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 10 年;
&;amp;#8226;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年;
&;amp;#8226;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8 年;
&;amp;#8226;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10 年;
&;amp;#8226;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12 年;
&;amp;#8226;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 10 年;
&;amp;#8226;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年。
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 25mm × 25mm ;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振山。
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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