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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低盐固态发酵酱油ZB X 66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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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2:15
标题:
低盐固态发酵酱油ZB X 66013-87
本标准适用于以脱脂大豆(或大豆)及麸皮、麦粉等为原料,经蒸煮、制曲、并采用
低盐(食盐为6%~8%)固态(水分为50%~58%)发酵方法生产的酱油。
1 质量要求
1.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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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级别 ┃ ┃ ┃ ┃
标 ┃ 特 级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项 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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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泽 ┃ 具有鲜艳 的深红 ┃具有鲜艳的红褐┃具有鲜艳的浅红┃具有鲜艳的浅棕
┃褐色 ┃色或棕褐色 ┃褐色或棕褐色 ┃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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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气 ┃酱香浓郁,无不 ┃酱香较浓,无不┃有酱香,无不良┃微有酱香,无不
┃良气味 ┃良气味 ┃气味 ┃良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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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 味 ┃味鲜美、醇厚、咸┃味鲜美,纯正咸┃味较鲜,纯正,咸┃味正,咸淡适中
┃淡适口,无异味 ┃淡适中,无异味┃淡适中,无异味┃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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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态 ┃澄清,浓度大 ┃澄清,浓度较大┃澄清,浓度适中┃澄清,浓度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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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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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等级 ┃ 特 级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标 ┃ ┃ ┃ ┃
项 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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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 ┃ 20.00 ┃ 18.00 ┃ 15.00 ┃ 10.00
g/100mL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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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氮 ≥ ┃ 1.60 ┃ 1.40 ┃ 1.20 ┃ 0.80
以氮计,g/100mL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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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 基 氮 ≥ ┃ 0.80 ┃ 0.70 ┃ 0.60 ┃ 0.40
以氮计,g/100mL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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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卫生指标
按GB 2717—81《酱油卫生标准》执行。
1.4 保质期
瓶装6个月(按灌装日期开始计时)。
2 检验规则
2.1 同原料、同配方所生产的酱油,经配兑、消毒、沉淀后,当天包装出厂的产
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标准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均应附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2.2 取样时,可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卫生检验,其余3瓶作为保质期试验。
2.3 受货方提货时,如对产品质量有疑议,可与生产厂协商,共同抽取该批样品,请仲裁单位进行复验,如复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由生产厂方处理,若合格,抽取的样品,则由受货方负责。
3 检验方法
按照ZB X 66014-87《低盐固态发酵酱油检验方法》执行。
4 包装
4.1 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须整洁,符合卫生要求,无破损。
4.2 产品外包装应采用木箱或塑料箱。
5 标志
标签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生产许可证批号、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注册商标、主要原料、主要成分及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体积等内容。
6 运输
6.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并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
6.2 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防震,小心轻拿轻放,严禁重压。
7 保管
7.1 成品须有专库存放,严禁露天堆放,库内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7.2 入库后的成品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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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酿造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恩福、施柔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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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11-20发布 1988-07-01实施
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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