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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榨菜罐头QB14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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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2:18
标题:
榨菜罐头QB1402-9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榨菜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榨菜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整形或片、丝状的榨菜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6094 榨菜
GB 5461 食用盐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11671 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术语
3.1 棉花包
榨菜内部呈白色显干燥的絮状体。
3.2 黑斑
榨菜原料在生长期中受病虫害或其他伤害后的愈合斑。
3.3 烂点
榨菜上的腐斑。
3.4 空心
榨菜原料在生长期中髓部变空。
3.5 老筋
榨菜上的集束粗纤维物,食之有渣感的组织。
3.6 整形榨菜罐头
将整块榨菜制成的罐头。340g罐装3~7块,1000g罐装7~20块。
3.7 榨菜片罐头
将榨菜切成2~4mm厚的不规则薄片制成的罐头。
3.8 榨菜丝罐头
将榨菜切成宽2~5mm,厚2~5mm,长5mm以上的条状制成的罐头。
3.9 碎屑
榨菜片不成片状,榨菜丝不成条状的菜屑。
4 产品分类
榨菜罐头按内容物的形态分成整形、榨菜片、榨菜丝三类。
4.1 整形榨菜罐头产品代号为843。
4.2 榨菜片罐头产品代号为843 1。
4.3 榨菜丝罐头产品代号为843 2。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榨菜 应符合GB 6094的要求。
5.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5.1.3 辣椒粉 红色,有辣味,无虫蛀、变质、杂质,呈粉状的辣椒粉。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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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优级品 │ 一级品 │ 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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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外表呈青色,表面附有辣椒粉涂染的红色,有光泽 │色泽正常,表面附有辣椒
色│榨菜│ │粉涂染的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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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菜│呈黄绿色或淡黄色,表面附有辣椒粉涂染的红色,有光 │色泽正常,表面附有辣椒
泽│片榨│泽 │粉涂染的红色
│菜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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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气味│具有榨菜罐头应有的浓郁鲜香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具有榨菜罐头应有的滋味
│ │和气味,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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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呈不规则长圆形,具有榨│ 呈不规则长圆形,具有榨│ 呈不规则形状,尚有榨菜
│整形│菜的脆爽感;配料分布大致│菜较脆爽感;配料分布较均│的脆爽感;无影响外观的黑
│ │均匀;无老筋和粗纤维,无│匀;允许个别菜块有老筋、│斑,允许有老筋、粗纤维、
│ │黑斑、空心、棉花包;块形│粗纤维和轻微的棉花包存 │棉花包的菜块存在,但总数
│榨菜│大小大致均匀,允许每罐添│在; 块形大小较均匀,允许 │不超过三分之一;块形大小
│ │秤小块不超过2块 │添秤小块不超过2块 │尚均匀,允许添秤小块不超
│ │ │ │过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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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榨 │组织脆爽,菜片厚薄大致 │组织脆爽,菜片厚薄较均 │组织尚脆爽;表面有辣椒
│ 菜 │均匀,表面有辣椒粉;允许 │匀,表面有辣椒粉; 允许碎 │粉; 允许碎屑不超过净重的
│ 片 │碎屑不超过净重的10%,无 │屑不超过净重的15%及少量│20%及少量的棉花包菜片
│ │棉花包菜片 │不明显的棉花包菜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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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榨 │组织脆爽,呈条状,粗细 │组织脆爽,呈条状,粗细 │组织尚脆爽,呈条状,表
│ 丝 │碎屑不超过净重的10% │许碎屑不超过净重的15% │过净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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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理化指标
5.3.1 净重 应符合表2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表2 净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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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 号 │ 标明重量(g) │ 允许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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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100(榨菜片或丝) │ ± 4.5
854 │ 200(榨菜片或丝) │ ± 4.5
7106 │ 340(整形、片或丝) │ ± 3.0
10124 │ 1000(整形榨菜)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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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氯化钠含量 11%~15%。
5.3.3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GB 11671的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5 缺陷
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3分类。
表3 样品缺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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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缺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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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
│有有害杂质,如碎玻璃、头发、外来昆虫、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己脱落的锡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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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般杂质,如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一般缺陷│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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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ZBX 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重金属含量
按GB 5009.16、GB 5009.13、GB 5009.12、GB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锡、铜、铅和砷。
6.5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QB 1006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X 70005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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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重庆罐头食品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庞翠光 陈应秋 陈骞 刘龙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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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2-31批准 1992-08-01实施
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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