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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猴头菇罐头QB13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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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2:18
标题:
猴头菇罐头QB1397—9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猴头菇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猴头菇为原料,经整理、加盐水(或调酸)、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猴头菇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11671 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术语
3.1 畸形菇
菇体严重不规则,菌盖和菌柄形状异常的变形菇。
3.2 菇刺
菇体上突出的菌褶部分。
4 产品分类
猴头菇罐头的产品代号为861。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猴头菇 新鲜良好,乳白色或淡黄色,无破裂,无异色,无病虫害的新鲜猴头菇。
5.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5.1.3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要求。
5.1.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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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优 级 品 │ 一 级 品 │ 合 格 品
───┼──────────┼──────────┼────────────
│菇呈乳白色至灰白色 ; │菇呈淡乳黄色至浅灰色│菇呈淡灰色至灰色; 汤汁尚
色 泽│汤汁较清 │; 汤汁较清 │清, 允许有少量碎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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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 味│具有猴头菇罐头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无异味
气 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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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紧密, 菇形完整; │组织较紧密, 菇形尚完│组织尚紧密, 菇体直径大于
组 织 │菇体直径大于40mm, 菇 │整;菇体直径大于30mm,│15mm, 菇刺长度不超过25mm;
│刺长度不超过10mm, 菌│菇刺长度不超过15mm, │畸形菇不超过固形物重的30%
形 态 │柄不超过20mm; 无畸形 │菌柄长度不超过25mm; │
│菇 │畸形菇不超过固形物重│
│ │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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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理化指标
5.3.1 净重 应符合表2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5.3.2 固形物 应符合表2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应不低于规定重量。
表2 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
──────┬─────────────┬──────────────────
│ 净 重 │ 固 形 物
罐 号 ├──────┬──────┼────┬──────┬──────
│标明重量 (g) │允许公差 (%)│含 量 (%)│规定 重量 (g) │允许公差(%)
──────┼──────┼──────┼────┼──────┼──────
315mL四旋瓶 │ 280 │ ±3.0 │ 45 │ 126 │ ±11.0
380mL四旋瓶 │ 360 │ ±3.0 │ 50 │ 180 │ ±11.0
500mL罐头瓶 │ 510 │ ±5.0 │ 45 │ 230 │ ±9.0
──────┴──────┴──────┴────┴──────┴──────
5.3.3 氯化钠含量 0.3%~1.0%。
5.3.4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GB 11671的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5 缺陷
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3分类。
表3 样品缺陷分类
─────┬─────────────────────────────────
类 别 │ 缺 陷
─────┼─────────────────────────────────
│ 有明显异味;
严 重 缺陷 │ 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
│ 有有害杂质, 如碎玻璃、头发、外来昆虫及金属屑等
─────┼─────────────────────────────────
│ 有一般杂质, 如棉线、合成纤维丝、木屑等;
│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 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一般 缺陷 │ 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 固形物重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ZBX 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固形物
扰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重金属含量
按GB 5009.16、GB 5009.13、GB 5009.12、GB 5009.11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锡、铜、铅和砷。
6.6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QB 1006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X 70005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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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轻工业研究所、食品质量检测杭州站、常山微生物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宗裕 俞荣华 张时康 陈润林 任一平 叶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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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2-31批准 1992-08-01实施
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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