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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五香鸡肫罐头QB13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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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2:19
标题:
五香鸡肫罐头QB1368—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香鸡肫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鸡肫为原料,经腌制、整理、预煮、调味、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五香鸡肫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1537 精炼棉籽油
GB 5461 食用盐
GB 317.1 白砂糖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7652 八角
GB 8967 谷氨酸钠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术语
3.1 黑心
鸡肫中心呈褐色的部分。
4 产品分类
五香鸡肫罐头的产品代号为225。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鸡肫 采用来自非疫区的健康鸡,宰杀良好、无寄生虫的新鲜或冷冻鸡肫。
5.1.2 植物油 应符合GB 1534、GB 1535、GB 1536或GB 1537的要求。
5.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5.1.4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1的要求。
5.1.5 酱油 应符合GB 2717的要求。
5.1.6 谷氨酸钠 应符合GB 8976的要求。
5.1.7 八角 应符合GB 7652的要求。
5.1.8 姜 采用辣味浓,无霉烂的鲜、干生姜。
5.1.9 桂皮 干燥,无霉变,香味正常。
5.1.10 黄酒 色黄澄清,味醇正常,含酒精12度以上。
5.1.11 葱 叶色浓绿,葱白纯白,味香,无霉烂变质现象。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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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优 级 品 │ 一 级 品 │ 合 格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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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肫表面呈酱红色, 切面│肫表面呈酱红色至酱褐│肫表面呈酱红色至酱褐色,
色 泽│无明显黑心; 汤汁呈酱│色, 切面无明显黑心; │少量鸡肫切面允许略有黑心;
│褐色 │汤汁呈酱褐色 │汤汁呈酱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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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 味│具有五香鸡肫罐头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无异味
气 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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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有韧性; 每只肫纵│组织稍有韧性; 每只肫 │组织尚有韧性; 每只肫纵剖
组织 │剖呈相连的两瓣, 形态│纵剖呈相连的两瓣, 形│切成相连的两瓣, 允许有单
│整齐, 大小大致均匀, │态较整齐, 大小较均匀│瓣及不完整的肫块存在
形态 │每罐允许添秤肫一瓣 │; 每罐允许添秤肫两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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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理化指标
5.3.1 净重 应符合表2中有关净重的要求, 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5.3.2 固形物 应符合表2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 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应不低于规定重量。
表2 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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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 重 │ 固 形 物
罐 号 ├──────┬──────┼────┬──────┬──────
│标明重量(g) │允许公差(%)│含量(% )│规定重量(g)│允许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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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 227 │ ±4.5 │ 80 │ 182 │ ±11.0
500mL罐头瓶│ 510 │ ±5.0 │ 75 │ 382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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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氯化钠含量 1.5%~2.5%。
5.3.4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重金属含量 单位: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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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锡(Sn) │ 铜(Cu) │ 铅(Pb) │ 砷(As) │ 汞(Hg)
─────┼────┼────┼────┼────┼─────
指 标 │ ≤200.0│ ≤5.0 │ ≤1.0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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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5 缺陷
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4分类。
表4 样品缺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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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缺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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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 │ 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
│ 有有害杂质, 如碎玻璃、头发、外来昆虫、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已脱落
│的锡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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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般杂质, 如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一般缺陷 │ 固形物重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 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 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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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ZBX 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固形物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重金属含量
按GB 5009.16、GB 5009.13、GB 5009.12、GB 5009.11、GB 5009.17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锡、铜、铅、砷和汞。
6.6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QB 1006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 ZBX 70005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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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轻工业研究所、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象山罐头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高宗裕 俞荣华 张时康 洪基光 许荣年 王寅娥。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原部标准QB 427-64《五香鸡肫罐头》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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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2-31批准 1992-08-01实施
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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