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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手工面 /T10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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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2:20
标题:
手工面 /T10070-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工面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植物油,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面条。
2 引用标准
GB 1355 小麦粉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SB/T 10068 挂面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5517 粮食酸度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原料要求
3.1 小麦粉面筋质(湿基)含量在28%(含28%)以上,其它指标应符合GB 1355的规定。
3.2 植物油应符合GB 1534~1536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规格、感官、理化指标
规格、感官、理化指标见表 1:
表 1
────────┬───────┬──────────┬─────────
等级 │ │ │
│ 一 级 品 │ 二 级 品 │ 三 级 品
项目 │ │ │
─┬──────┼───────┼──────────┼─────────
规│直径(mm) │ ≤ 0.9 │ ≤ 1.20 │ > 1.20
├──────┼───────┼──────────┼─────────
格│长度(mm) │ │ 160~240 │
─┴──────┼───────┼──────────┼─────────
│粗细均匀、光 │ 粗细较均匀、 │ 粗细不均匀、
外 观 │ 滑整齐、形态 │较光滑整齐、 │ 光滑整齐差、
│ 良好 │ 形态较好 │ 形态差
────────┼───────┼──────────┼─────────
色 泽 │正常、均匀一致│ │
────────┼───────┼──────────┼─────────
气 味 │正常 │ │
────────┼───────┼──────────┼─────────
│煮熟后汤色清 │ 煮熟后汤色较清 │ 煮熟后汤色稍浑
烹调性 │口感不粘,无 │口感不粘,无牙 │ 口感不粘,无牙
│牙碜,柔软爽 │ 碜,柔软爽口, │ 碜,柔软爽口,
│口,无断条 │ 无明显断条 │ 有少量断条
────────┼───────┼──────────┼─────────
烹调损失,% │≤ 10.0 │ ≤ 12.0 │ ≤ 15.0
────────┼───────┼──────────┼─────────
自然断条率,% │≤ 2.0 │≤ 5.0 │ ≤ 10.0
────────┼───────┴──────────┴─────────
水分,% │ ≤ 14.5
────────┼────────────────────────────
酸度 │ ≤ 4.0
────────┼────────────────────────────
盐分(以NaCl计),%│ ≤ 8.0
────────┼────────────────────────────
净重偏差,% │ ≤±2
────────┴────────────────────────────
4.2 卫生指标
4.2.1 无杂质、无虫害、无污染
4.2.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规格
5.1.1 仪器
a.直尺
b. 测厚规(0.01mm)
5.1.2 步骤
从样品中任意抽取干面条10根,用直尺、测厚规分别测量其长度和直径。计算算术
平均值。
5.2 自然断条率
5.2.1 仪器
天平:感量0.1g
5.2.2 步骤
抽取样品1.0kg,将长度不足规定长度三分之二干面条检出称重,计算自然断条率。
Z =Mz/ G×100
式中:Z——自然断条率,%;
Mz——检出的断面条重,g;
G——样品重量,g
5.3 盐分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其他指标检验按SB/T 10068挂面第4章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按本标准第4条规定执行,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
6.2 产品按批量进行检验,以每一工班为一批在工厂库房中取样,每批量抽样5箱,并从每箱中抽样1.0kg。
6.3 产品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即为合格品。
6.4 产品应有出厂验收制度,如对质量发生异议可立即与工厂协商解决,或双方会同抽取样品送交检验部门仲裁,以其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 标志:按GB 7718的规定执行。
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名及地址;
c.净重(g);
d.生产日期及批号;
e.商标;
f.配料表;
g.食用方法;
h.保存条件、保存期限或保质期。
7.2 包装
7.2.1 包装分纸装、塑料袋装和盒装三种形式。
7.2.2 包装须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7.2.3 各种包装必须整齐美观、不松散,无破损。
7.3 运输
7.3.1 手工挂面运输须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装具,不得与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防雨、防晒。
7.4 储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
7.4.2 保质期:1个月。
7.4.3 保存期:可根据生产季节、不同地区由生产单位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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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宝朝、梁中华、居然、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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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92-08-14批准 1992-12-01实施
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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