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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低度清香型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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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ty
时间:
2007-7-31 22:32
标题:
低度清香型白酒
低度清香型白酒
【GB 11859.2—1989】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07发布 1990-09-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40度以下的低度清香型白酒产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等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兑酿制而成的,具有以乙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
2 引用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10345 白酒试验方法
GB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色泽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清香纯正,具有乙酸乙酯为主体的清雅,谐调的复合香气 清香较纯正,具有乙酸乙酯为主体的香气 具有乙酸乙酯的香气,无异嗅
口味
口感柔和,绵甜谐调,余味爽净 口感柔和,绵甜谐调,较爽净 较绵甜,爽净
风格
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
3.2 理化要求见表2。
表2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酒精度(20°C),%(V/V)
35.0"39.0
总酸(以乙酸计),g/L
0.30"0.90
0.25"1.20
0.20"1.2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1.20"3.80
1.00"3.80
0.80"3.80
乙酸乙酯 ,g/L
0.65"2.20
0.50"2.20
0.40"2.20
圆形物,g/L ≤0.60
注:(1)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V/V)。
3.3 卫生指标见表3。
表3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甲醇,g/L ≤0.40
杂醇油,g/L ≤ 2.0
铅,g/L ≤1
4 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 10345执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5009执行。
5 检验规则
标签标志按GB 10346、GB 10344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江苏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木兰、石维忱、朱本瑜、康永璞。
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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