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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全用气“六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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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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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8-4 20:25
标题:
安全用气“六不准”
(1)不准擅自增设、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用具。若确需变动(如装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燃气安装、维修企业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设施,应经燃气企业同意。
(2)不准将燃气管道、阀门、流量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如装在墙壁内、吊顶内、柜内、灶台内等。
(3)不准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杂物或住人。
(4)不准在燃气管道上牵挂电线、绳索悬挂杂物。
(5)不准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
(6)不准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偷盗、转供燃气。 <a h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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