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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全管理与法规(一) [打印本页]

作者: ceshi    时间: 2007-8-5 08:02
标题: 安全管理与法规(一)
1.什么是安全生产?
答: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矿山、农林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设备的安全,还包括铁路、公路运输及航运、民航安全,水利电力安全,消防、农药、农电安全,以及工业、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如特种设备、建筑产品。劳动保护用品、安全仪器仪表、电气产品等的质量安全)。
2.什么是劳动保护?
答: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多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 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3.什么是安全管理?
答:安全管理是指以国家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生产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规定,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均为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的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工业卫生管理。行政管理主要指以行政手段对企业职工行为进行规范,包括企业安全决策,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日常的安全教育、检查、隐患治理、事故处理等靠行政命令执行的工作。技术管理主要是以国家技术标准的安全要求为依据,对设备、设施、装置、机具等是否符合标准状态进行的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工业卫生管理主要是格检查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职工的健康检查,职业病的预防、调查、报告等管理工作。
4.什么是职业安全卫生?
答:广义的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安全卫生在基本任务上是一致的,即防止劳动者在职业岗位上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狭义的职业安全卫生是指除特种行业如矿山、核工业等的安全卫生,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特种职业如军人、公安人员的安全等以外的各种职业的安全卫生。
5.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必须遵循这~方针。这是因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6. 什么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为什么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答: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部门对安全生产要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这是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生产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的神圣职责之一,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尽一切努力在生产劳动中和其他活动中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伤亡事故;其次,企业的最优化目标是高产、低耗、优质、安全的统一,忽视安全、片面追求产量、产值,是无法达到最优化目标的。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还可能给环境、给社会乃至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各级生产管理者,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好安全。
7.什么是“三同时”?
答: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编制或审定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编制或审定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完成情况及其质量评价报告并经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验收签字后,方准投产使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基本法。其中有关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内容有: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西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企业各级负责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是渗透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各层次的工作,只有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协调一致,才可能实现。因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建立、健全和执行这个制度,就能使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纳人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10.什么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答:企业的目标管理是应用预测技术提出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实现目标经营管理,以达到预期的目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则是根据企业的整体目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安全生产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目标通常以千人负伤率、X万吨产品死亡率、尘毒作业点合格率和设备完好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来表示。
1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制定奋斗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实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以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按照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由主管部门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签订合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纳入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计划,主要领导人(企业法人代表)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总的责任。
1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内容是:
(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采用科学的目标预测法,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采取系统分析的方法,确定合适的目标值,并研究围绕达到目标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
(2)根据安全决策和目标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做到有具体的保证措施,包括组织技术措施,明确的完成程序和时间,承担责任的具体负责人,并签订有关合同。措施应要求定量化,以便于实施和考核。
(3)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不仅要规定目标值,而且要把目标值分解为若干具体要求加以考核。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挂钩分行业分级层层负责,实行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段,工段保车间,车间保全厂(公司),企业保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作为整体企业目标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租赁制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负责人或经营集团成员,应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与否与所受到的奖惩和他们的经济收入挂起钩来,完成则增加奖励,未完成则分别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考核。对于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13.我国实行怎样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答: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这和以往的体社的区别是,突出了“企业负责”,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同时也说明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4.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答: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对象是新进厂人员,包括新调入的工人、干部、学徒工、临时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15.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检查?
答:安全检查是一项具有方针政策性、专业技术性和广泛群众性的工作。通过安全检查,可以起到宣传、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提高企业领导和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可以发现许多不安全、不卫生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有效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同时,还可以查清安全生产现状,总结交流经验教训,促进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16.安全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检查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通过查领导、变思想、查制度、查管理和查隐患,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做出正确评价,督促企业及被检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查领导,就是在检查一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时,首先要检查领导对安全生产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否重视安全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的关系,能否坚持按“三同时”、“五同时”、“三不放过”的原则办事;企业有无长期安全规划和年度计划,安全经费有无保证等。
查思想,就是查企业全体职工是否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各有关部门及人员能否做到,当生产、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查制度,就是查企业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内容是否正确、完善,能否严格执行。
查管理,就是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即查安全组织管理网络,全员管理、目标管理和生产全过程管理的工作。
查隐患,就是深入生产作业现场,查管理上的漏洞,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17.为什么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答: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企业必须每年编制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18.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分为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措施项目包括:为防止各种因工伤亡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为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工业卫生措施项目;增加有利于劳动场所中职工健康的辅助房屋及设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项目。
具体项目内容参见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79)劳总护字第45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但下列项目不能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也不应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
项目名称虽然符合原劳动部颁布的总名称表,但主要是为了合理安排和改进生产的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应按“三同时”要求,在基建费中开支;
新购置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由设备采购单位向制造单位配套订货;
采用新技术措施时,其相应必须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日常开支的劳动保护费用和安全技术设备的运行、维修费;
使用年限一年之内的非固定资产项目;
福利事业。
19. 什么是事故管理?
答:事故管理就是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报告、处理、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工作的总体。
事故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有些工作要求有很高的技术性和严格的政策性。搞好事故管理,对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重复事故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0.为什么要进行事故调查?
答:国务院要求:发生事故要“三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其目的就是要通过事故教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改善系统的安全状况,防止发生类似事故。“三不放过”的关键是查清事故原因,事故原因查不清,就难以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就不能有效地采取防范措施。只有把事故调查清楚,才能产生可供使用的防止事故资料。
21. 事故处理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就要进行事故处理工作。其中包括确定事故的性质,对属于责任事故进行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建立事故档案等四项工作。
这些工作的结果是整个事故调查的成果。它关系着三不放过原则能否真正落实的问题,即广大职工能否从中受到教育,事故能否得到有效遏制的问题。
22. 什么是事故统计分析?
答;事故统计分析就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大量的事故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从中揭示出事故发生的某些必然规律,为防止事故指明方向。
事故统计分析是建立在完善的事故调查、登记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是依赖于事故资料的完善和资料积累。然而,这些完备的事故资料,只不过是一件件独立的偶然事件的客观反映,并无规律可言。但是,通过对大量的、偶爆发生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就可以从中找出必然的规律和总的趋势,从而达到对事故进行预测和预防的目的。
事故统计分析是事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这工作,能及时掌握准确的统计资料,如实反映企业的安全状况和事故发展趋势,为各级领导决策,指导安全生产,制订计划提供依据。
23. 为什么要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
答:女职工是我国劳动大军中的重要成员。由于女职工具有和男职工不同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在“五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率高于男性,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
女职工在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同时,还承担孕育后代的重要使命,所以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下一代人口素质。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女职工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持久的立位兼负重作业,使腹压增高,骨盆肌肉、韧带松驰,引起子宫脱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处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24. 国家对女职工保护主要有哪些法规?
答: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很重视女职工保护工作,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56年)、《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1986年)等项规定中对女职工的产假、企业女职工卫生设施及建立哺乳室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科学和完整的综合性保护女职工的法规,维护了女职工的根本利益。
1990年1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的劳动范围给予限定,特别是对女职工月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劳动范围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既保护了女职工本身的健康,又保障了下一代的健康。
1994年7月5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58条至第四条专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做了规定,从法律规范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高度重视。
25.女职工特殊保护有哪些一般规定?
答: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和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lop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做了具体的规定:
(l)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所有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对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26.为什么对未成年H进行特殊保护?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身体机能尚未健全,过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不适合的劳动工种或劳动岗位,都会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如果劳动中不进行特殊保护就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如未成年少女长期从事负重作业和立位作业,可影响骨盆正常发育,导致生育难产发病率增高;未成年工对生产性毒物敏感性较高,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易引起职业中毒,影响其生长发育。
未成年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后备军,为了保证他们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除了不安排法规禁忌从事的劳动外,还要对其休息时间和职业培训时间给予保证,所以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要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制度,不得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27.我国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未成年工生理特点,原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劳动:牧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十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
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各类结核病、各类肝炎等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如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的未成年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Z低处作业分级帼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处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对未成年工进行保护,除了从以上劳动范围加以限制外,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要实行登记制度,并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安排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另外根据未成年工生理特点和学习知识的需要,一般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二、防火防爆
1.什么是燃烧?其本质特征是什么?
答:燃烧是一种同时伴有放热和发光效应的激烈的氧化反应。放热、发光、生成新物质是燃烧现象的三个特征。人们往往根据这三个特征来判断哪些现象属于燃烧。需要说明的是,燃烧是一种氧化反应,其中氧气是最常见的氧化剂,但氧化剂并不限于氧气,氧化并不限于同氧的化合。
2.发生燃烧的三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发生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氧化剂和点火源。一般称之为燃烧三要素。
这三个要素只是引起燃烧的“质”的方面的条件,还要有“量”的方面的条件。考虑到量方面的因素,则燃烧条件可进一步叙述为:
(l)具备一定数量的可燃物;
(2)有足够数量的氧化剂;
(3)具备一定数量的点火源。
这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相互作用,燃烧才会发生。
3.什么叫自然点?自锁点在防火中有何意义7
答;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物质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自燃点(或称为自燃温度、引燃温度)。
国家标准GB533285规定了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自燃点)的测定方法。可燃固体自燃点的测定目前还没有国家标准。
自燃点是判断。评价可燃物质火灾危险性的重要指标之一。自燃点越低,可燃物质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性越大。
4.什么叫点火源?
答;点火源是指具有一定能量,能够引起可燃物燃烧的能源。点火源这一燃烧条件的实质是提供一个初始能量(热能、光能、电能或机械能等)。在这能量的激发下,可燃物与氧化剂才能发生剧烈的氧化反应,引起燃烧。
根据引发燃烧的能量种类可将点火源分为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和化学火源四大类。
机械火源包括摩擦、撞击火花等;
热火源包括高温表面或炽热物体等;
电火源包括电火花、静电火花和雷电火花等;
化学火源主要是明火、自燃发热、化学反应热等,如电、气焊割火花、炉火,煤的堆积。
5.什么是爆炸?爆炸现象有何特征?
答:爆炸是能量(物理能、化学能或核能)在瞬间迅速释放或急剧转化成机械功和其它能量的现象。
一般说来,爆炸现象具有以下特征;
(1)爆炸过程进行得很快;
(2)爆炸点附近压力急剧升高,多数爆炸伴有温度升高;
(3)周围介质在压力作用下产生振动或受到机械破坏;
(4)由于介质振动而产生声响。
其中,压力急剧升高是爆炸现象的最主要特征。
6.按照产生的原因和性质,爆炸可分为几类?
答:按照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可将爆炸分为三类;
(1)物理爆炸:这是一种物理过程。在爆炸中,介质只发生物态变化,不发生化学反应。这类爆炸一般是由于容器内气体压力升高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压力,致使容器破裂所形成的。如锅炉爆炸、高压气瓶及其它压力容器、轮胎爆炸。
(2)化学爆炸:物质发生高速放热化学反应,导致爆炸,主要化学反应有两类:
一类是某些物质(如乙烯、环氧乙烷等分解性气体或某些炸药等)的分解爆炸;另一类为可燃物与氧化剂急剧结合产生的氧化反应,如炸药爆炸,可燃气或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爆炸等。后一类爆炸引发的事故较多,应属防范重点。
(3)原子爆炸(核爆炸);某些物质的原子核发生裂变反应,瞬间放出巨大能量而形成的爆炸。如原子弹爆炸是铀一235或钛一一Hxu的裂变反应,由较重的核分裂成较轻的原子核放出巨大核能(l克钢一235完全裂变放出的能量相当于2万吨梯恩梯炸药爆炸放出的能量地
7.燃烧与氧化低炸有什么异同点?
答:可燃物的燃烧与氧化爆炸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氧化反应,但二者的反应速度\放热速率不同,火焰传播速度也不同,爆炸比燃烧要快得多。
8. 爆炸的主要破坏形式有哪几种?
答:爆炸的破坏形式通常有直接的爆炸作用、冲击波的破坏作用和火灾等三种,后果往往都比较严重。
(1) 直接的爆炸作用。这是爆炸对周围设备、建筑和人直接作用,它直接造成机械设备、装置、容器和建筑的毁坏和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建筑物的碎片飞出,会在相当范围内造成危险,碎片击中人体则造成伤亡。
(2)冲击波的破坏作用,也称爆破作用。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产物以极高的速度膨胀,象活塞一样挤压周围空气,把爆炸反应释放出的部分能量传给压缩的空气层。空气受冲击波而发生扰动,这种扰动在空气中传播就成为冲击波。冲击波可以在周围环境中的固体、液体、气体介质(如金属、岩石、建筑材料、水、空气等)中传播。在传播过程中,可以对这些介质产生破坏作用,造成周围环境中的机械设备、建筑物的毁坏和人员伤亡。冲击波还可以在它的作用区域产生震荡作用,使物体因震荡而松散,甚至破坏。
(3)造成火灾。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炸一般都引起燃烧起火,会形成火灾。
盛装易燃物的容器、管道发生爆炸时,爆炸抛出的易燃物有可能引起大面积火灾。这种情况在油罐、液化气爆炸后最容易发生,正在运行的燃烧设备或高温的化少设备被炸坏,其炽热的碎片飞出,有可能点燃附近贮存的路料或其它可燃物,引起火灾。
爆炸品爆炸后,气体产物的扩散,不足以引起一般可燃物的燃烧,但是被炸建筑物内遣留大量的效或残余火苗,会把被破坏设备内部溢出的可燃物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点燃,也可能将其它易燃物点燃,引起火灾。
凡爆炸引起火灾,损失更加严重。
9.什么是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的爆炸极限?它有什么实际意义?
答:可燃气体(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并不是在任何浓度下,遇到火源都能爆炸,而必须是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遇火源才能发生爆炸。这个遇火源能发生爆炸的可燃气浓度范围,称为可燃气的爆炸极限他括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
不同可燃气(蒸气内爆炸极限是不同的,如氢气的爆炸极限是4.0"75.6%(体积浓度),意思是如果氢气在空气中的体积浓度在4.0%"75,6%之间时,遇火源就会爆炸,而当氢气浓度小于4.0%或大于对.6%时,即使遇到火源,也不会爆炸。甲烷的爆炸极限是50%"15.0%,意味着甲烷在空气中体积浓度在5.0%"15.0%之间时,遇火源会爆炸,否则就不会爆炸。
可燃粉尘爆炸极限的概念与可燃气爆炸极限是一致的。
爆炸极限一般用可燃气(粉尘)在空气中的体积分数表示(%),也可以用可燃气(粉尘)的质量分数表示(克/米3或毫克/升)。
爆炸极限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防火防爆工作中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l)它可以用来评定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燃爆危险性的大小,作为可燃气体分级和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类别的依据。我国目前把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划为一级可燃气体,其火灾危险性列为甲类。
(2)它可以作为设计的依据,例如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厂房通风系统等,都需要知道该场所存在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的爆炸极限数值。
(3)它可以作为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依据。在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的场所,为避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应严格将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为保证这~点,在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时,应根据可燃气(蒸气、粉尘)的燃爆危险性和其它理化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通风。置换、惰性气体稀释、检测报警等。
10. 怎样从爆炸极限的数值来判断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燃爆危险性的大小?
答:一般说来,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的爆炸下限数值越低,爆炸极限范围越大,则它的燃爆危险性越大。加氢气的爆炸极限是4.0%一兀.6%,氦气的爆炸极限是15 0%-28刀%。可以看出,氢气的燃爆危险性比氨气要大。
为了更加科学地进行分析比较,又提出了爆炸危险度这个指标,它综合考虑了爆炸下限和爆炸范围两个方面;
爆炸危险度一(爆炸上限浓度一爆炸下限浓度)/爆炸下限浓度
可燃气体爆炸危险度越大,则其燃爆危险性越大。
11.产生粉尘爆炸的条件是什么?
答:发生粉尘爆炸的首要条件是粉尘本身可燃。即能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氧化反应。
如前述的煤尘。铝粉、面粉等;其次,粉尘要悬浮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粉尘呈悬浮状才能保证其表面与空气(氧气)充足接触,堆积粉尘不会发生爆炸;再次,要有足够引起粉尘爆炸的起始能量。
只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会导致粉尘爆炸。
12.如何判断生产场所是否有粉尘燃烽的危险?
答:一般的判断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了解读生产场所存在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下同)的爆炸极限浓度(主要是爆炸下限),并实测生产场所空气中可燃粉尘的浓度。这是判断该场所是否可能发生粉尘爆炸的主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场所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燃粉尘,或粉尘在与可燃气体同时存在时,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值比组成混合物各单独成分的爆炸下限值均要低。换句话说,混合物的爆炸危险更大些。
(2)了解粉尘的粒度、比重、自燃温度、导电性等物理性质。这些物理性质直接与燃爆危险性有关。一般说来,粒度越细,密度越小,自燃性低且具导电性的粉尘,燃爆危险性越大。
(3)了解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可燃粉尘产生与释放的情况:如粉尘在释放的具体部位、释放量、释放速度、方向、时间间隔、频率(单位时间次数)及其在空间可能分布的范围。总之是要掌握粉尘释放的规律。这不仅可以判断生产场所的危险状况,而且为进一步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了依据。
(4)了解生产场所的通风情况:如通风方式(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通风效果、排出粉尘的处理情况(直排大气还是用除尘器收集)等。
(5)了解生产场所的其它情况:
l)现场有无点火源(包括潜在的点火源);
2)有无易积存粉尘的部位;
3)有无报警或指示信号装置等;
根据以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初步作出该场所有无粉尘燃爆危险性的判断。
1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堆、码、垫、盖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1)货物堆码不得超高、超宽,要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清点检查。
(2)堆垛要做到“五留距”即留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垛距,确保货物的安全。
(3)货物堆垛底下应有衬垫。爆炸物品,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氧化剂等,不得使用水泥制品,石块以及摩擦碰击容易产生火花的材料衬垫。
(4)允许露天堆放的货物堆场,要根据不同的包装和物品需要,除堆码底下有衬垫外,还要有遮盖物。不宜采用芦席、油毡等遮盖。
14.爆炸品仓库应建立哪些安全保管制度?
答:(l)“五双”制度。“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
(2)出入库登记制度。无论何人进出库区都须详细登记。
(3)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有分工,职责明确,记录详细,及时整改。
(4)清点帐物制度。保管员每周清点,保卫和物资部门每月清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禁止烟火制度。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机动车入库,排气管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禁止拖拉机进入库区。
(6)安全操作制度。搬运装卸及推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开箱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在专门的发放时间内进行。
15.石油产品库房的防火防职设施有什么规定?
答:(l)用于贮存桶装油品的库房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要求,不准随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空房贮存。
(2)库房主要依靠自然通风,屋顶设拔风筒和风帽。
寒区的拔风筒应加防寒挡板。库房的油气浓度不应大于300毫克/米3
(3)库房宜采用半固定消防设施,库房靠一侧40米内,装有不冻消火栓,供水量按15升/秒计算配置。
(4)根据规范确定配备灭火器材的类型、规格、数量及设置的位置。
(5)按3用米2建筑面积,在适宜的位置设0.5米3沙箱2个、铁锹5把、石棉毡5块,面积增加时数量相应增加。
(6)大型和重要的桶装库,应配置自动报警、通讯和事故照明等设施。
(7)桶装库分间保管时,应根据闪点高低分类保管,分类范围是28℃以下、29"45℃、46"59℃、60"120℃、120℃。
对45℃以下的易燃油品应存放在建筑物耐火等级高、通风条件。安全距离、扑救与疏散等条件较好的库房,禁止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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