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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2 各国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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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shi
时间:
2007-8-5 08:02
标题:
1.2 各国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3)
第13 对设计师的要求。
(1)除非项目是在室内进行,或者这些人具有设计师的资格,否则业主不能雇用任何他的雇员(或者自营职业者)来设计项目的任何部分。
(2)任何一个设计师都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保证他用于此项目的设计符合以下的要求:
a.设计时应避免可预见的,会影响进行建设工作和清洁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可能受项目影响的人的健康与安全的风险。
b.设计时应从根源上消除可预见的,会影响进行建设工作和清洁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可能受项目影响的人的健康与安全的风险。
c.对进行建设工作和清洁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可能受项目影响的人,其健康与安全的措施应进行适当的先后、轻重排列,以保证所有人的安全。
2)保证设计中包含了所有可能影响进行建设工作、清洁工作的人员以及所有可能受项目影响的人的健康与安全的项目、结构、材料所有方面的资料。
3)与计划总监和这个项目其他的设计人员合作,保证项目符合本条例和其他的法律规定的内容。
(3)13(2)1)、2)两款的要求是在设计过程中以及设计完成之后所必须具备的要求。
第14条 对计划总监的要求。
计划总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可能的情况下保证设计中必须包含以下几点:
1)设计中包含13(2)(1)(a)~(c)款的内容i
2)设计中包含13(2)(2)款的内容。
(2)采取适当的措施使所有的设计师协调工作,并且每一个设计师都符合第13条的要求。
(3)必须对以下所述的事件给予充分的建议:
1)对任何业主和承包商遵守8(2)款和9(2)款的建议。
2)对任何业主遵守 8(3)、 9(3)款和第 10条的建议。
(4)保证项目的所有有关结构的安全与健康文件中包含以下内容:
1)13(2)2)款中有关设计的信息。
2)与参与建设工程、清洁工作和结构工程工作的人员以及任何可能受项目影响的人的健康与安全的有关的信息。
(5)在根据14(1) 6)款把依据14(1) 4)款准备的安全与健康文件呈交给业主之前,应根据需要检查、修改和完善这些文件。
(6)保证在项目的每一个分部工程完工以后呈交给业主一份完整的分部工程的安全与健康文件。
第15条 对健康与安全计划的要求。
(1)任何项目指定的计划总监应当在15(2)款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包含15(3)款中内容的健康与安全计划。
(2)在落实承包商对项目的具体责任和项目实之前,准备好健康与安全计划。
(3)健康与安全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对项目各个分部工程的总述。
2)详细阐述项目每个分部工程和临时项目完工的时间。
3)详细阐述会危及在进行建设工作和清洁工作的人员以及任何可能受项目影响的人的健康与安全的风险因素。
4)计划总监知道或者经过合理的调查后能够知道的,有关承包商的信息:
a.承包商具备了第8条中所要求的能力。
b.承包商安排了符合第9条要求的资源。
5)计划总监知道或者经过合理的调查后能够知道的有关的总承包商必须具备了15 (4)款所述的能力要求。
6)计划总监知道或者经过合理的调查后能够知道的有关的承包商必须符合的条款中和其他法规中陈述的义务。
(4)总承包商必须保证在项目进行期间,健康与安全计划中都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安全项目中(包括建设工程、对相关法规的执行控制)有关进行建设工作和清洁工作的人员以及任何可能受项目影响的人的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有关问题:
a.与建设工作有关的风险。
b.15(5)款中陈述的任何活动。
2)对雇员工作中的福利具体安排的信息,使得每一个承包商都清楚自己在雇员福利方面的责任和有关的法律义务。
(5) 15(4) 1) b)款中所说的活动是指以下内容:
1)人在工作。
2)在项目的建筑用地上正在进行的或者将要进行的任何工作。
3)会受到影响的工作或活动:
a.对在进行建设工作和清洁工作的人员以及任何可能受项目影响的人的健康与安全会产生影响的工作。
b.正在进行“活动”的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会受到建筑工程影响的活动。
第16条总承包商的要求和权力。
(1)总承包商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采取适当的步骤使所有的承包商合作(不论这些承包商是否在同一个工地上工作),并保证所有的承包商都遵守条款规定的义务。
2)保证所有的承包商和在项目上工作的雇员遵守健康与安全计划的要求。
3)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只有经过允许的人才能进入施工现场。
4)保证第7条中所规定的告示、通知的内容张贴在使现场所有工作的人员都能够看到的地方。
5)迅速的向计划总监提供以下信息:
a.属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辖区内的信息。
b.属于计划总监应当依据第14条包含在健康与安全计划中的信息。
c.不属于计划总监辖区的信息。
(2)总承包商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对分包商应当承担的条款中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合理的建议;
2)在健康与安全计划中包含分包商应当承担的对健康与安全有影响的管理纪律。
(3)任何包含在健康与安全计划中的内容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并能随时提供给所有可能受到计划影响的人。
第17条 信息和培训。
(l)总承包商应当让他的分包商对他们所负责项目部分的健康与安全方面风险的信息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2)总承包商应当保证分包商对他们各自的雇员提供以下信息:
l)有关1992年《工作健康安全管理条例》中第8条中的有关信息。
2) 1992年《工作健康安全管理条例》中11(2)2)款中要求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培训。
第18条 对来自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检查,总承包商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对于项目中影响到健康和安全的事物,被雇用的雇员和个体劳动者有权利参与讨论并向总承包商提供建议。
(2)安排由雇员(或者雇员代表)对项目中影响到健康与安全的事物进行检查协调。
第19条 承包商的要求。
(l)承包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与总承包商合作,共同遵守条例以及其他的法律。
2)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向总承包商迅速的提供可能影响建设工作和清洁工作的人员以及任何可能受项目影响的人的健康与安全的相关信息。
3)遵守 16(2) l)款中总承包商向他下达的任何指令。
4)承担健康与安全计划中的相关责任。
5)依照1985年的《受伤、疾病、危险事件报告条例》中的规定,对任何的死亡、受伤危险事件及时通报总承包商。
6)及时向总承包商通报以下信息:
a.在承包商管辖下的人员或者经过确认后可以判断在承包商管辖下的人员的信息。
b.依照见(l) 5)款规定,总承包商应当向计划总监汇报的信息。
c.不属于承包商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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