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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2 各国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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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shi
时间:
2007-8-5 08:02
标题:
1.2 各国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2)
全与健康方面的信息、培训和咨询。
(5)承包商(包括雇主和自营者);分包商必须与总承包商合作并提供自己承建项目部分的安全与健康管理和事故预防的细则,并为总承包商和其雇员提供相关的信息支持。
2.条款涉及的文件
(l)安全与健康计划:制定安全与健康计划的目的有两个;在项目的开工前阶段,安全与健康计划传达了从业主、设计师以及计划总监处提供的信息,包括对总承包商的安全与健康方针的要求;在项目的建设期,安全与健康计划将在计划总监工作的基础上,归纳总承包商的方针以及承包商制定的管理和预防安全与健康风险的实施细则。随着项目的建设,安全与健康计划会发展成为建设过程中在安全与健康方面协作的实施指南。
(2)安全与健康档案:建立有关安全与健康文档的主要目的是,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都记录在案,以便提醒项目交付以后的责任人来管理在使用期间维护、修理、改建或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与原建设、设计单位相关的风险。它是一个为未来的安全与健康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的信息档案。
3.主要条款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本条款实施时间为1995年3月31日。
第2条各种定义。包括代理、清洁工作、业主、建设期间、建设工作、承包商、设计、设计师、发展人、国内业主、健康安全计划、健康安全文件、计划总监、总承包商、项目、结构、安排。
第3条《条例》的适用。
(1)本条例适用于除下列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
1)无须申报的;
2)在建设期间的任何时候,工作的工人人数都少于5人。
(2)对3(l)款,如果项目处于拆除阶段,则也适用于本条例。
(3)14(2)款不适用于没有设计师的项目。
(4)16(1)1)款不适用于没有承包商的项目。
(5)如果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是在一个建筑物内进行的,对3(3)、(4)款中的内容,业主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应当被单独视为设计师、承包商所做的工作。
(6)除了适用于第5条的内容,第《、6、8~12、14~19条不适用于国内业主所承揽的项目。
第4条业主和业生的代理。
(1)业主可以任命一个代理,但必须是唯一的代理来行使业主在项目上的权利,这种任命的行为必须符合4(2)~(5)款的内容。
(2)除非业主保证任命的人能够胜任代理的职位,否则业主不能任命这个人为代理。
(3)当依据4(1)款被任命的代理依照4(4)款作出声明以后,从执行局收到声明的当天开始,此声明(要求或者禁止)应被视为业主(或者代理人)依照本条例对项目作出的一项决议。
(4)代理的声明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声明必须是书面的,按照4(3)款规定的,能代表业主的意见并遵守条例中对业生的权利规范的要求。
2)声明必须含有声明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声明必须存放在现场。
3)声明必须送达执行局处。
(5)当执行局依照4(4)款收到了此项声明以后,必须要对发出声明的人(或者代理)写一个收函,表示已经收到了声明,收函中要附上收到的日期。
(6)如果4(3)款中发出声明的人未能按照4(4)款的要求发出声明,则这个声明的执行只能在本条例中规定的业主权力范围内。
第5条 对发展人的要求。
(1)本条款适用于由国内业主实施的项目,并且这个项目与别人存在某种合作(这个合作人称为“发展人”),而发展人同时又在进行与下列情况相关的某种交易和商务(无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
1)将要转让给业主的土地。
2)发展人承诺建设项目可以在此土地上进行。
3)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连同土地都作为一项资产,并以居民的名义拥有。
(2)如果业主与发展人具有符合5(1)款要求的行为,那么第6、 8~12条对业主的要求也适用于发展人。
第6条对计划总监和总承包商的任命。
(1)业主应当依照6(6)(2)款中的内容,对每一个项目都任命一个计划总监和总承包商。
(2)业主不能任命非承包商人员作为总承包商。
(3)只要业主开始有项目的意图,并且已经能符合8(1)款和9(l)款的内容时,就应当任命计划总监。
(4)只要业主已经有有关项目的较具体的方案,并且已经能符合8(3)款和9(3)款的内容时,就应当任命总承包商。
(5)对6(1)款中涉及的任命,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终止、改变或者更新。
(6)(6)(l)的要求允许以下情况:。
1)只要这个人能够胜任两方面的要求,计划总监和总承包商可以是同一个人。
2)只要业主能胜任计划总监和总承包商的职能,则业主可兼任计划总监和总承包商。
第7条 项目的通知。
(1)除非计划』急监确认这个项目是无须申报的,否则他应当就自己担任计划总监的项目依照7(2)、(3)、(4)款的要求向执行局申报。
(2)任何与7(1)款有关的通知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准时送达执行局,如果不是书面的形式,则必须是执行局能反复确认的形式,而且应当符合7(3)款或7(4)款中的各项具体规定。
(3)对涉及表13中的内容的通知,必须在任命计划总监后尽快地送达执行局。
(4)对涉及表13中而7(3)款中还没有通知的内容,必须在任命总承包商之后,整个工程开工之前尽快地送达。
(5)如果项目的业主是国内的业主,除非第5条中有相关的规定,或者承包商确信该项目无须申报,所有的承包商都应按照7(6)款中的要求通知执行局。
(6)对7(5)款中涉及的内容:“
1)必须是书面的形式,或者是执行局能反复确认的形式。。
2)包括表1-3中有关项目的内容。
3)必须在所有与通知有关的承包商承建的项目开工之前送达承包商。
第8条 对计划总监、设计师和承包商能力的要求。
(1)业主指定的计划』总监必须符合本条例中对计划总监的要求。
(2)业主指定的设计师必须符合本条例中对设计师的要求。
(3)业主指定的承包商必须符合本条例中对承包商的要求,且能管理好此项工程的建设。
表1—3 必须报送执行局的有关事项
条 款
内容
第7条
(1)申报送达的日期;
(2)建筑场地的难确地址;
(3)业主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4)项目的类型;
(5)计划总监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6)由计划总监或者计划总监指定的人签字的声明;
(7)总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
(8)由总承包商或者总承包商指定的人签字的声明;
(9)计划的开工日期;
(l0)计划的建设周期;
(11)预期在场工作最多的工人数;
(l2)计划在场工作的承包商的数量;
(13)已经选中的所有承包商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注: 如果声明是按照4(4)款的规定制定的,则上述第(3)点中的业主指的是4(4)款中的声明还没有生效之前的业主。
(4)本条款中所指的能力应达到下列要求:
1)能完成所要求的任务。
2)能够遵守任何与他有关的条款、条例、法律和禁令。
第9条 健康、安全的要求。
(1)计划总监必须符合本条例中安全与健康的要求,合理分配资源,到达最大的利用效率。
(2)设计师必须符合本条例中安全与健康的要求,合理分配资源,符合第13条的规定。
(3)总承包商必须符合本条例中对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分配资源,管理好此项工程的建设,到达最大的利用效率。
第10条 建设期的开始。
业主必须在符合15(4)款的安全与健康计划出台以后,才能开始项目的建设。
第11条 业主必须保证信息的通畅。
(1)业主必须保证所指定的计划总监能尽快(必须在项目开工以前)地提供有关项目。
(2)中提及的内容。
(3)11(l)中要求的信息包括:条款下计划总监的作用,业主按照条款能够提出的要求。
第12条 业主必须保证健康与安全文件在检查时的完备性。
(l)业主必须保证提交给他的任何与项目的安全、健康有关的文件保存完备,并在项目进行检查时能随时查阅。
(2)如果业主要把他在项目上的利益转让给其他的人,必须保证把12(1)款中所陈述的健康、安全文件也转移给这个人,并且受让人也能遵守12(1)款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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