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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苏某化工助剂厂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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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larkhunter
时间:
2010-4-10 13:24
标题:
江苏某化工助剂厂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
年
5
月
18
日
,江苏常州市某化工助剂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4
人死亡,
2
人轻伤,炸毁车间
4
间,损坏生产设备一套。
5
月
18
日
8
时左右,由副厂长杨某带领三名工人清除减压蒸馏釜中的沾釜残碴
(
未反应的
2
·
4
——二硝基氯苯及氟化反应的副产物
)
。采用的方法是
3
人在上面通过手孔用铁棒往下捅,一人在下面通过釜底放料阀孔向上捅,当时,曾接一盏
220V
普通白炽灯作临时照明。在清釜过程中,下面一人突然听到“蓬”一声,就见火从放料阀孔喷出将面部烧伤,即离开现场。这时釜盖也被冲开,车间屋顶被打开一个洞,全车间顿时起火燃烧,上面的三人当场死亡。在三层平台上的氟化釜操作工,因无法经过二层平台逃生,被大火烧死。到
10
时许,车间大火被消防队员基本扑灭,但车间内一只装有约
200Kg2
·
4
——二硝基氯苯的氟化釜,因受高温发生爆炸,氟化釜碎片飞离现场
100
多米,将车间炸毁。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用铁棒消除减压蒸馏釜残碴时,铁棒撞击釜底放料阀产生明火致使残碴燃爆,但在操作中灯泡破裂产生明火也不能排除。
2
.企业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又没对检修、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职工在操作过程中,无章可循,冒险蛮干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3
.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在生产工艺不成熟和车间设备布局不合理的情况下,冒然生产
2
·
4
——二氯氟苯,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杨副厂长违章指挥工人在禁火区用铁棒及白炽灯从事化工检修工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本人已死亡,不予追究。
2
.杨厂长拒不执行县有关部门专门召开的
2
·
4
——二氯氟苯产品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精神;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生产
2
·
4
——二氯氟苯;拒不执行县安委会发出的“应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的决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横林镇工业公司周副经理,分管产品的审报和企业管理工作,参加县召开的
2
·
4
——二氯氟苯产品安全生产专门会议后,未能及时落实会议纪要精神,未采取果断措施,督促该厂停产整顿,应负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作者:
安全第一123321
时间:
2010-4-11 11:00
收藏了,谢谢。
作者:
lishengdw
时间:
2010-4-22 08:24
阅读了,很长见识啊!
作者:
yinzhihong
时间:
2010-4-27 11:09
无章可循,工人操作后就不能认定为违章操作
作者:
ranranlu
时间:
2010-5-19 11:30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
作者:
linguojin
时间:
2011-4-18 10:29
请问国家有在方面的规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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