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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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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内丘安监
时间:
2010-5-31 17:19
标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依据
(共268 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6、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9、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或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或者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指令, 或者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没收专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2、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同上。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3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转让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对转让者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5、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撤销批准的事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撤销批准的事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6、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7、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8、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9、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三万元罚款。
40、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4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
4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4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44、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
45、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
46、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
47、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4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49、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50、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法律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死亡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死亡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十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二十人以上死亡的处二百万元的罚款;
(四)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三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四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的处五百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5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53、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54、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5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5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57、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58、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59、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60、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6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62、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63、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6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6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66、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67、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6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69、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7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1、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7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73、用人单位拒绝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7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5、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76、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77、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78、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7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80、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81、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82、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83、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84、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关闭,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5、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建、予以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8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建、予以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7、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建、予以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88、用人单位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89、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90、用人单位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91、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92、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93、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94、用人单位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95、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9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9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98、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99、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100、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二条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作者:
angliao
时间:
2010-6-1 09:24
牛B 经典正好要找相关罚则了
作者:
蓝天卫士001
时间:
2010-6-1 10:51
参考一下
作者:
jujugg
时间:
2010-6-1 11:03
安监局
现在很黑的说
作者:
yinzhihong
时间:
2010-6-1 11:19
执行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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