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D. 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E. 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对每批具有同炉号、同吨位、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 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1.7 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A. 额定起重量;
B. 厂标或生产厂名;
C. 检验标志;
D. 生产编号。
2.1.8 吊钩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 扭转变形超过10°;
E.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G. 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2.1.9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2.2 钢丝绳
2.2.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2.2 钢丝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和表5的要求:
E. 纲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
F. 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G. 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
2.2.11 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此标准尚在制定中。
2.2.12 对于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A.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7数值时;
B. 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表8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2.3.2 焊接环形连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一般应用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MN2或20MNV钢制造。
2.3.3 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合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
A. 质量等级标志,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
B. 在链条的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
2.3.4 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 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2.4 卷筒
2.4.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2.4.3 用于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2.4.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1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2.4.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2.7 制动轮
2.7.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7.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C. 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D. 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C的要求。
2.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轮缘厚度磨损原厚度的50%;
C. 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D. 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 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1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进,椭圆度达0.5MM时。
2.9 传动齿轮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断齿;
C. 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
D. 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3所列数值时:
4 安全防护装置
4.1 设置
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4.2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4.2.1 超载限制器
A. 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B.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C. 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2 力矩限制器
A. 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
B. 起重机械装设力矩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3 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4 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纲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4.2.5 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4.2.6 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应保证大跨度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4.2.7 幅度指示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4.2.8 联锁保护装置
A. 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B.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C. 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4.2.9 水平仪,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4.2.10 防止吊臂后倾装置,当保证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4.2.11 极限力矩限抽装置,应保证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的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4.2.12 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4.2.13 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4.2.14 风级风速报警器,应保证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发出的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能发出的报警信号。
4.2.15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应保证工作时打支腿的流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
4.2.16 回转定位装置,应保证流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
4.2.17 登机信号按钮,应装于起重机上易于安全触及的位置。
4.2.18 防倾翻安全钩,应保证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4.2.19 检修吊笼。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
4.2.20 扫轨板和支承架,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20MM两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
4.2.21 轨道端部止挡,应具有防止起重机脱轨的良好性能。
4.2.22 导电滑线防护板
A.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置防护板;
B. 桥式起重机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置防护板,以防止吊具或纲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
C. 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
D. 其它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4.2.23 倒退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向倒退方向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信号和明灭相间的灯光信号。
4.2.24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4.2.25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5 使用与管理
5.1 使用
5.1.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C.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D.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E.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F.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G. 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H.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5.1.2 安全技术要求
5.1.2.1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A.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B.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
D.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5.1.2.2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B.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C.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D.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E.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F.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G.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8的规定。
H.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5.1.2.4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3 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A. 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
B.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C.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F.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1 管理
5.2.1 对制造厂和自制、改造的要求
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
产品质量应不低于专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1 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5.2.1.2 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5.2.1.3 起重机的专业制造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条件和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5.2.1.4 起重机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如确属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制造厂应承担责任。对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厂应吊销合格证。
5.2.2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5.2.2.1 购置
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 必须在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B. 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5.2.2.2 设备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A.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B. 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C. 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D.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E.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5.2.2.3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A. 起重机名称、型号;
B. 额定起重能力;
C. 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D. 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5.2.2.4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5.2.3 对司机的要求
5.2.3.1 司机
起重机的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A. 经考试合格的司机;
B. 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C. 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D. 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5.2.3.2 司机应符合下述条件:
A.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 视力(包括矫下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
C. 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
5.2.3.3 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A.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 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C. 安全运行要求;
D.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E.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F. 指挥信号;
G.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5.3 检验与维修
5.3.1 检验
5.3.1.1 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A.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B. 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C.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D. 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5.3.1.2 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
A.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B. 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C. 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D.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E.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F. 纲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G. 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H. 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5.3.1.3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
A. 在5.3.1.2 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B.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C. 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D. 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E. 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5.3.2 维修
5.3.2.1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5.3.2.2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5.3.2.3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5.3.2.4 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 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 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