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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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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
时间:
2006-12-26 22:02
标题:
关于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若干规定
关于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若干规定
中葛质安字[1997]27号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有效地控制各类事故发生,按照能源部安全生产第1号指令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凡违反本规定,安全均具有一票否决权。
2、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者,要追究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二、安全否决权的实施范围
1、签订工程或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文件中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2)承包方了解该工程或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及处理方案;
(3)甲、乙双方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
2、承包工程或项目的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明确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及其职责;
(2)制定了可行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落实了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4)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
3、在编写承包工程或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时应同时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单位交底,施工时需检查落实实施情况。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或项目,必须坚持"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安全、卫生、消防等部门的安全技术人员参加。
5、特种作业岗位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6、未经工程局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不准招、聘用零散的民技工、家属工、待业青年等。
7、承包我局的工程或项目(含转包生产任务)者(分包单位)必须由劳资部门按下列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1)成建制的并取得建筑企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
(2)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工作网);
(3)职工具有较好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近三年来的施工安全情况);
(4)进厂前均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
8、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工程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必须强制性执行。
9、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广大职工都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赋予的职责。
10、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必须严格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组织整改,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顿。
1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我局发放使用标准。
12、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技术要求、规程、规范、施工程序组织生产,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无条件地服从安全,凡有不符合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13、各级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对不听从制止或纠正,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安全人员有权立即停工,并报告安全责任人。未经安全人员认可的,不能恢复生产,停工期间应停发当事人的工资和奖金,因检查监督不力造成后果者,要同时追究其安全人员责任。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内没有评先资格(指各类评比):
(1)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责任人(含伤害者本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3)严重违章,不服从安全管理,屡教不改者。
注:不论事故大小,凡发生过事故的责任人均无安全生产先进评选资格。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
(1)年度内工伤死亡率超过0.1‰;
(2)年度内重伤事故率超过1‰;
(3)年度内交通大事故率超过1%;
(4)年终安全检查考核得分低于90%。
16、双文明活动先进单位必须是本年度内达到安全合格级标准才具有资格。即:年终安全检查考核得分达80%以上。
17、双文明单位必须是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18、年终安全检查考核得分低于80%的单位,其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各类评比下同);得分低于70%的单位,其党、政、工、团、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和行政领导均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19、连续三年内工伤死亡事故超标,其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向工程局写出"安全生产述职专题报告",工程局要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重大伤亡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大伤亡责任事故,其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是党员者按中纪发(88)第7号文的规定处理。非党员者参照此文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20、在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取消调资升级资格一次。
21、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员,在按规定进行行政、经济等处理外,应同时取消驾驶聘用资格。
22、对各单位(含民工队等分包单位)含量工资和奖金的清算,必须有安全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考核情况的签字,否则财务部门应拒付。
23、奖金分配不与安全生产挂钩,或挂钩比例低于20%的单位由劳人处、质安处核准后经两处商定,可扣减单位奖金指标的10%~20%。
24、凡不按规定上缴事故罚款,拖延或拒缴的单位,除按10%加收滞纳金外,由局财务处负责催收,通过各工程财务部门、内行,或与当地建行等有关部门协商划拨。
三、安全否决权的实施
1、安全否决权实行分级考核,分级实施。
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否决权由安全人员现场实施。
3、重大问题由安全责任人实施。
4、属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安全部门考核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执行。
5、在实施过程中,当发生意见分歧时,报上一级安全部门直至局安委会核实裁定。
6、对不认真实施本规定者,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通知书监督实施。
四、附则
1、本规定由局安委会办公室起草。
2、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全民、集体企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规定解释权属局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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