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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及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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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
时间:
2006-12-26 22:03
标题: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及控制办法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及控制办法
中葛质安字[1995]23号
一、为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减少国家财产和集体经济损失,避免人身伤亡、交通、机电、设备、火灾等事故发生,特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及控制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系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重大火灾、爆炸、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和部门。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五、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坚持"三定四不推"原则。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都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当生产作业现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生产现场领导及安全人员采取紧急措施或停止作业,尔后逐级上报。
七、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都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部门、单位及报告人姓名,隐患存在的地点、工程名称、部位、施工单位。
八、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评价和整改
1、上级主管部门及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指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指出事故隐患的部门。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根据报告情况,由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组织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调度、机电、技术、财务等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现场进行检查、评价;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明确整改期限,指定专人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评价有困难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评价,制定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计划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核,第一责任人或主管责任人签发实施。
3、各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要优先安排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物资、器材,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资金、物资、器材不能挪作他用,要确保资金、物资、器材及时到位,以利于整改计划的顺利实施。
4、限于目前的技术条件和物资条件,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视危险程度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并书面报告指出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5、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之前,要指定专人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测、监视,收集相关资料,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要向安全主管部门及指出事故隐患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复查报告,经检查核实隐患消除后才能销案。
九、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通知书);
2、整改措施计划报告及实施情况资料;
3、复查申请报告书;
4、上级主管部门复查结论意见书;
5、与事故隐患整改相关的会议、决定、资料的原始记录。
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借故阻挠或延缓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如明知隐患而未积极整改,造成重大事故者,将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从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者,整改事故隐患成绩突出者,将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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