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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打印本页]

作者: 333aaa    时间: 2007-2-13 11:07
标题: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要求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如属新建的有重大危害生的设施,则应在其投入运转之前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以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安全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技术进展的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由政府主管部门经常进行检查和评审。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负责制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报告和有关资料制定。
   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散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材料。
  6.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
   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
  7.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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