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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地质灾害监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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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
时间:
2007-2-26 21:46
标题:
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地质灾害监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煤矿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及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煤矿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表裂隙、地面沉降,矸石山滑坡、地表与岩石移动等。
第二章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及责任落实
第三条 各单位每年年初(1-2月份)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矿总工程师负责,并报总公司备案,预报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
第四条 根据煤矿地下开采特点,矿地测副总负责井田范围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观测、制度落实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质灾害点监控由矿地测部门负责,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观测。
第三章 预报与监控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由矿地测部门负责,预报内容包括:
(一)发生时间;
(二)发生地点;
(三)成灾范围;
(四)影响强度;
第七条 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五年以上为长期,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定和易发区的圈定;几个月到五年为中期;几天到几个月内为短期;几天之内为临灾预报。
第八条 山体滑坡,矸石山滑坡,地表裂隙是煤矿地质灾害的监控重点。矿分管领导应及时和地方政府取得联系,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妥善处理好工农关系,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第九条 各煤矿在地表条件许可时必须建立岩移观测站,观测站的建立符合《煤矿测量规程》、《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之要求。
第四章 治理
第十条 井田内不论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和开采活动产生的地质灾害,都必须监控治理。矿拟写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煤矿地质灾害治理,由煤矿法人全面负责,对预报、监控不及时,治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及严重后果时,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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