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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12:22: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XXXX-200X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Works at the district of storage tank for dangerous chemicals


(征求意见稿)
2006年11月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4
4 基本要求 ………………………………………………………………………………………… 5
5 输送作业 ………………………………………………………………………………………… 6
6 巡回检查作业 …………………………………………………………………………………… 8
7 储罐放水作业 …………………………………………………………………………………… 10
8 计量和测量 ……………………………………………………………………………………… 11
9 检修作业 ………………………………………………………………………………………… 11
10 清洗储罐作业 …………………………………………………………………………………… 13
11 用电 ……………………………………………………………………………………………… 14
12 安全监护作业 …………………………………………………………………………………… 15
1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 16
14 附则  …………………………………………………………………………………………… 16






AQ xxxx-200×


前  言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2001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199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13348-19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3-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5-1999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8-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GBJ74-1984《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和由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3.2危险化学品储罐区
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区。
3.3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4设备
储罐区内的各类罐、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5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6设备内作业(密闭空间)
进入储罐区内的各类罐、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7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3.8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9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10断路作业
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11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 基本要求
4.1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基本安全要求
4.1.1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成后经验收合格,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检修后的储罐应在试验和验收后才能使用;各种安全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安装好。
4.1.2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1.3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按设计规定储存化学品,不能混装。
4.1.4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场所应按CB16179、GB15630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消防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
4.1.5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该配备合适和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4.1.6在操作室内,应有储罐区的事故应急预案、工艺图等,工艺图应注明各储罐内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最高液位、加热温度、泵的速度等,以便一旦发生事故和重大火灾时,能够迅速正确处理。
4.1.7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定期报告。
4.1.8危险化学品储罐区都应设置有效的避雷、防静电装置。
4.1.9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应设置实时监测装置。

4.2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2.1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各类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严禁穿带铁钉的鞋。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移动通信工具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操作中应防止机具磨擦和撞击。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工具及设备应能防止火花的产生。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内作业的作业人员上罐前应有效触摸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4.2.2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备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
或面具,穿防护服。
进入储存腐蚀品储罐区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带防酸、碱防护用品。
4.2.3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2.4严禁非本储罐区作业人员进入化学品储罐区,如因公需要入内,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由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陪同,如果进行作业应办理相关作业工作票。所有进入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人员严禁带入火种及各种易燃物,不得穿带钉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
4.2.5进入危险化学品储罐区防护距离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戴好阻火器。未经允许,机动车不得进入储罐区。
4.2.6危险化学品储罐区30m范围之内严禁烟火。
4.2.7易燃易爆区域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严禁摄相拍照。
4.2.8易燃易爆区域内搬运金属容器时,严禁在地上抛掷、拖拉或金属容器相互碰撞产生火花。
4.2.9泄漏在地面危险化学品必须立即清除,以防引起火灾、中毒或滑倒。
4.2.10各类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所有电气设备均应定期检查,电工不得私自拆装修理。
4.2.11当发生洪涝灾害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开关,停止作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洪涝过后及时组织排水,检查设备,排除隐患,确认无误后,继续作业。
4.2.12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工作人员要经常对消防器材、管路、温度以及通风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管理人员下班前,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岗。
4.2.13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内不得堆放可燃物料。应保持储罐区路面、路肩完好、畅通。对临时挤占消防道路,要严格审批,限期让出。
道路靠储罐的一侧,不得种植针叶树等油性植物和高稞植物,种植其他树种时,株距和位置应考虑灭火和冷却要求。
4.2.14储罐区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保障作业现场安全、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4.2.15企业应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及其危险有害特性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物资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3储罐区作业人员
4.3.1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作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应定期培训,满足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4.3.2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禁止携带火种、爆炸物和穿外露钉子的鞋进入库区。
4.3.3特种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5输送作业
5.1危险化学品输送基本要求
5.1.1危险区内禁止一切与输送作业无关的施工作业,无关人员不应进入输送作业区;
5.1.2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罐雷雨时应停止输送作业。
5.1.3高温季节危险化学品储罐的温度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要求,保持在规定存储温度以下,输送危险化学品时,应选择在气温较低时进行。
5.1.4禁止悬空向罐内输送危险化学品,以免产生静电;向罐内输送危险化学品的输送泵工作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破坏储罐。
5.1.5开启管线阀门应缓慢进行,管线阀门应缓慢启闭,防止产生强烈的冲击,损坏设备。
5.1.6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罐内液面,定时测量,保证危险化学品不从储罐溢出。
5.1.7根据输入危险化学品品种、牌号确定储罐。输入危险化学品前,先测量原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检查联络信号、静电接地装置、泵、管道、透气阀和电气设备及消防设备等是否良好。然后按规定流程顺序进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并经现场值班员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输入危险化学品。如用同一条管道输送不同品种、牌号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将管道内原有危险化学品放净或清洗。

5.2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输送
5.2.1对于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压送。
5.2.2对于低闪点的易燃液体,应用氮或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压送。
5.2.3输送易燃液体设备和管道应良好接地,以防静电引起火灾。宜采用虹吸和自流的输送方法。
5.2.4液化气体贮罐在加料前应该用氮气吹扫,再用将要贮存的气态物料将氮气置换出来,贮罐应冷却到操作温度再注入液化气体。在输入易爆的液化气体前应该用氮气吹扫到氧含量合格。
5.2.5输送液氨和液氯应该使用专用泵,输送液化气体不应使用填函式泵。
5.2.6贮存易爆液化气体的贮罐卸空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液位下降时空气进入贮罐。
5.2.7液化烃类气体、液氨和液氯装料和卸料时输送容器应该用软管或可卸式金属管与固定贮罐连接;软管、可卸式金属管及其连接方式都应使整个系统保持必要的密闭性和可靠性。
5.2.8液化烃气体和液氯装卸时应该使用能在加压条件下操作的钢管和增强的橡皮软管。输送液氨时,槽车与管道连接可使用耐压20 MPa的橡胶织物套管。
5.2.9每次加料前,都应该用压力的方法检查软管和槽车是否密闭。输送液化烃类气体和液氨用的橡胶软管应该使用能在低温下保持弹性的特种橡胶——丁基橡胶。
5.2.10将液氯从贮罐输入固定容器,应该使用无缝焊接管道。可拆卸的接头数目应当尽量少,以保证必要的密闭性,法兰接头应当做成凸一凹型,衬垫材料应使用石棉橡胶板,不应使用橡皮。
5.2.11易爆的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在装卸操作过程中应当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液体装入容器应该通过虹吸管在液流不停的情况下进行。
5.2.12在装卸操作前应检查电子显示装置、信号显示设备与接地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2.13在输送可燃液体时,管内流速不应大于安全流速,且管道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以防静电。同时要避免吸入口产生负压,使空气进入系统导致爆炸。

5.3气体危险化学品的输送
5.3.1抽送或压送可燃性气体时,进气吸入口应经常保持一定余压。以免造成负压吸入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3.2气体抽送、压缩设备上的垫圈易损坏漏气,应经常检查、及时修换。
5.3.3管内可燃气体流速不应过高。管道应良好接地,以防止静电引起事故。

5.4内部输转作业
5.4.1 输转作业前应确认输入罐空容量、输出罐存量,确定输转量,
5.4.2 应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计量开启相关阀门,检查复核无误。
5.4.2 输转作业过程中,各相关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进行巡检;雷雨大风天气,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夜间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5.4.3计量应按规定进行储罐监测作业,需调罐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协同作业,先开空罐阀们后再关满罐阀门,监测及相关操作情况应及时情况报告作业负责人,由作业负责人确定输转作业结束时间。
5.4.4输转结束后相关岗位恢复流程、设备复位,切断电源,清理现场,复核并反馈调度。
5.4.5对输出、输入储罐进行计量,并将数据反馈。
5.4.6 输转作业过程中,各相关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按时进行巡检;雷雨大风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夜间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5.4.7监测、调罐。计量应按定进行油罐监测作业,需调罐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协同作业,先开空罐阀们后关满罐阀门,监测及相关操作应及时情况报告调度,由调度确定输转作业结束时间。


6巡回检查作业
6.1有作业时,作业开始不久即进行巡回检查,每隔一小时一次,直至作业结束;无作业时,每隔两小时巡查一次;遇气温气候异常变化、暴雨或大雪后,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每次检查后应做详细记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
夜间巡查,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6.2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罐区的应实现动态、有效监控。对储罐进行实时连续监测。
6.3对清罐后第一次作业的储罐,重点巡查人孔;工艺调整后第一次作业的管线,重点巡查法兰连接处;高温季节应加强对闸阀、管线、泄压罐的巡查;低温天气应加强对易冻结管线的巡查。
巡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停泵、关阀等措施妥善处理,并应立即报告;发现火险立即启动消防报警系统,按消防应急预案处理。
6.4应定期检查下述设备状况和性能:管道密封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机械呼吸阀是否有结冰;液压式呼吸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的高度;阻火器是否损坏或变形:测量口有色金属衬垫是否良好;接地装置是否良好。
6.5经常检查水封井液面,水封井应不渗漏,水封层不小于25cm,沉淀层也不宜小于25cm。发现有泄漏物料等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抽出运走。
6.6排水闸要完好可靠,每班都指定专人管理,下雨时开启,平时关闭,并列入交接班内容。
6.7寒冷季节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水封井及排水闸要有防冻措施并经常坚持。
6.8防火堤应每周巡查1次,发现裂缝、坍塌、枯草等应及时修理、清除。
6.9定期检查道路边沟和桥涵,清除淤积泥土杂物。
6.10定期检查储罐基础下沉量
6.11定期检查护坡。护坡石松脱、出现裂缝时,应及时固定灌浆。
6.12经常检查砂垫层下的渗液管有无存储的化学品渗出,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清罐修理。
6.13储罐根据需要定期清洗,定期用探针或超声波对储罐底板余厚进行测定,定期测量罐壁的腐蚀余厚。对超过允许值的局部腐蚀严重的壁板,应更换新板或采取补强措施。
6.14经常检查罐底凸凹变形,凸凹变形不得大于变形长度的0.02,最大不应大于50mm。对发现的裂纹、砂眼、针孔等缺陷,应及时清罐修理。
6.15经常检查罐顶顶板焊缝,应完好无漏气现象,机械硬伤不超过lmm,腐蚀余厚不小于原来厚度的60%,否则应更换新板或增设防雷设施(有独立避雷针者除外)。
6.16经常检查浮盘,应无渗漏,环状密封工作状态良好,无破损浸油,无翻折或脱落等现象。
6.17呼吸阀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气温低于O℃时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大风、暴雨骤冷时立即检查。阀盘平面与导杆应保持平稳,升降自由,不卡不涩。阀盘与阀座接触面积不少于70%,保证密封。平时尤其是冬天要经常对阀盘、阀座和阀杆进行擦拭,防止锈蚀和水汽冻结。定期检查、更换安全阀干燥试剂和滤材。
6.18液压安全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如发现保护网上有尘土、蛛丝、雀窝等应及时清除。作为液封介质的油品,必须是夏天不易挥发、冬天不凝结的品种,如低疑点柴油、低粘度润滑油、甘油水溶液和乙二醇等。定期测量加油高度,按季节和气温变化,及时更换油品。
6.19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气温低于O℃时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要求垫片密贴,安装牢固,螺栓无锈蚀。散热片间夹层的通道要清洁畅通,无尘土、冰冻和腐烂。
6.20测量孔每月检查1次。导尺槽应为有色金属制品,固定牢靠,平整无松动。盖与座密贴严实,平时至少每3年更换一次密封垫。板式螺帽和压紧螺帽活动处润滑良好,无干磨现象。
6.21消防泡沫产生器每月检查1次。要求玻璃未破坏,固定严密无油气泄漏,网罩完好无雀窝、尘土和冰霜。
6.22人孔与光孔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要求密封垫完好,未老化和损坏,无渗透和漏气。
6.23活门、升降管及其操纵装置的填函密封要良好,无渗透漏气现象。
6.24虹吸放水栓和排污管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气温低于O℃时要经常巡查,防止冷脆冻裂跑油。阀门应不渗不漏,放水栓的填函要严密不漏。
6.25加热盘管冬季使用前,每罐系统试压1次,试验压力不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检查无裂纹穿孔现象;不使用时应将排水端断开,打开阀门,经常检查有无渗油滴出。
6.26定期检查进出连接管的连接处应无裂纹,阀门要严密,启闭灵活、无严重滴漏现象。
6.27无接闪器的油罐,要检查罐顶附件与罐顶金属有无绝缘连接,尤其是呼吸阀与阻火器、阻火器与连接管之间的螺栓螺帽有无少件、铁锈和松脱而影响雷电通路。
6.28每年检查2次浮顶及内浮顶储罐的浮盘和罐体之间的等电位连接装置是否完好,软铜导线有无断裂和缠绕。

7 储罐放水作业
7.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应根据需要进行放水作业,确定放水罐号后办理作业票。
7.2计量员着应着防静电服、鞋、手套,准备量水尺、量水膏、纱头、防爆灯具等。
7.3监控放水作业过程中,计量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应控制放水速度,防止溢出造成污染或将料带出造成数量损失。
7.4为掌握罐内实际水高,适时进行测量。
7.5上罐如一人操作,则关闭放水阀后上罐。
7.6 开盖站在上风位置,轻轻开启量油口盖。
7.7量水时将量水膏均匀涂抹在量水尺估计高度处,下尺计量。
7.8作业完毕 水高达到要求高度后,则关闭放水阀,上锁,同时按要求关闭放水阀,清理作业现场。


8计量和测量
8.1储罐计量、测量作业
8.1.1计量员应着防静电工作服、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不可得携带通讯器材进入罐区。
8.1.2计量时应使用经法定检定并符合安全要求的计量器具、仪器。人工计量时应使用安全防爆照明设备。
8.1.3人工计量时应停止使用与此罐相连的设备。
8.1.4上罐前有效触摸人体静电释放装置,上罐时扶好扶梯,防止滑跌。开启测量口盖时应站在上风口,动作要轻。
8.1.5按照顺序进行检测。各个项目测量完毕均应将测量结果及时记录在原始记录本上;雷雨、大风天气应暂停计量作业。
8.1.6装卸后,待稳定15min后方可计量。
8.1.7人工进行采样、计量和测温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m/s。
8.1.8测量易每周应两次以上;每月不应少于两次。新建、大修后的储罐,第一周内每天至少测量两次。
8.1.9 每次测量应认真做好测量记录,并与上一次测量结果核对,发现液面有不正常变化,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处理。化验:按规定的项目和期限执行。
8.2 防雷、防静电、绝缘检测作业。
8.2.1 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着防静电工作服、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8.2.2 检测范围应包括罐区内所以装置的防雷和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绝缘阻值等。
8.2.3 防静电和防雷接地、电气设备绝缘阻值每年检测二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一次应安排在雷雨季节前。凡装设独立或罐顶接闪器的防雷接地设施,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检查1次。
8.2.4 刚下过雨后,不得检测接地电阻;测量时,在电流极周围的30~50M半径范围内不应有人或动物到达。
8.3 可燃气体检测仪器更换电池时禁止在危险场所更换电池。在通电的情况下绝对禁止在危险场所插、拔弹性电缆接头。不得在淋水的条件下使用本仪器。不得随意拆除本仪器。
8.4 对监测设施和仪表的可靠性和精确性,每年至少校对检查2次,防止失效和误动作。
8.5 罐区设备及附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测,取得合格证。
8.6 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应实时监测并记录。

9 检修作业
9.1储罐检修作业
9.1.1维修人员进入作业区必须着防静电工作服、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9.1.2维修人员在禁区作业必须使用非铁制防爆工具及防爆灯具。
9.1.3进入作业罐前应用手触摸导静电释放装置
9.1.4维修人员及其他需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一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9.2储罐区设备检修之前,应对地面、明沟内的油污进行清理,封闭整套装置的下水井盖和地漏。既防止下水道系统有易燃易爆气体外逸,也防止检修中有火花落入下水道中。
9.3有传动设备或其他有电源的设备,检修前必须切断一切电源,并在开关处挂上标志牌,以防有人将其启动,造成检修人员伤亡。
9.4对要实施检修的区域或重要部位,应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9.5操作人员与检修人员应做好交接和配合。设备停用并经操作人员进行物料倒空,吹扫等处理,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交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在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进行动火、动土、罐内作业时,操作人员要按照各项作业安全规程进行。
9.6储罐区动土作业应按HG 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储罐区吊装作业应按HG 23015-1999《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储罐区断路作业应按HG 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9.7 设备检修前必须彻底清洗,检修设备时设备必须与运行系统或有物料系统进行隔离,应将与检修设备相连的管道用盲板隔离;盲板抽堵作业应按HG 23013-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执行。保障作业现场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9.8 油泵检修作业前应放空管线、关闭阀门。与维修泵相连的管线必须排空,并及时关闭相连的阀门,以防需拆卸作业时跑料。
9.9 储罐区动火作业
9.9.1 储罐区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应按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动火现场用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9.9.2 正在输送的装置,原则上不许用火,待停工处理后进行。严禁在正在开工运转的装置内进行检修、基建的施工、预制等工作。
9.9.3 为严格控制火源危险,凡可用可不用的火坚决不用,能够拆卸的设备,应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后用火。
9.9.4 用火的设备、容器、管道、下水系统必须彻底吹扫干净,并将所连通的设备管道切断加上盲板。不许带可燃液体、带易燃气体、带压用火。
9.9.5 罐、管道等用火,应取样分析,做有机物、氧含量及爆炸危险测定。取样应在所连通的设备管道加好盲板进行,不得在入孔附近取样,而应从设备内部取样。分析后,无爆炸危险,两小时内有效,如两小时内未用火,则应再次取样分析。
9.9.6 设备内部用火时,人数不宜过多,只宜用火人和防火人,并需在设备外部设有专人监护。
9.9.7 特殊情况下,必须在带有易燃物料和带压的设备、管道上用火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和防点措施。动火时各级第一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到现场,应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9.9.8 用火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变化,如遇跑串易燃物料、易燃气体味大、风大特别是五级风以上,有可能将火花吹到危险部位等,应立即停止用火。
9.9.9 储罐区设备内作业应按HG 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执行。保障作业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9.9.10 用火前,做好动火人、动火设备、动火现场检查,落实用火监护人、消防防范措施。作业人员、监护人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9.9.11 用火现场应清理干净,无易燃物;所用临时线路不裸露,符合安全用电规范;氧气瓶、乙炔瓶与火源间距离不得少于10米,气管不泄露,严禁暴晒;消防器材数量充足有效,最小15米半径内下水井等用石棉被覆盖,且附近有消防水源。
9.9.12 作业完毕清理现场。严禁现场遗留火种,清除现场焊渣;及时拆除临时用电、动火前所加盲板,设备复位;灭火器、石棉被等消防器材及时收回。
9.9.13 电焊作业人员应着帆布工作服,佩戴面罩、电焊手套。
9.9.14 移动电焊机或停止焊接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焊枪与焊件应分开存放,不得放在易燃物上。
9.10 阀门检修作业
9.10.1 维修人员进入作业区应穿着符合储罐区储存危险化学品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9.10.2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维修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防爆工具。
9.10.3 进入作业区的维修人员一律按要求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9.10.4 与检修阀门相连的管线必须排空。

10.清洗储罐作业
10.1根据生产需要,定期清洗储罐沉积物,储存不同物品应按规定进行清罐。清罐前必须对管线和电气连接采取隔离措施。
10.2清罐前根据储罐储存品种、类别、数量,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清洗方案;按清罐安全要求进行,以防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10.3储罐清洗应指派安全主管在现场指挥监督作业。
10.4 贮罐准备清洗时,应将其中的可燃气体和易爆气体全部排出。易燃、有毒液体倒空后,还应用惰性气体吹扫。
10.5清洗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所用的手持工具应为无火花安全工具和全棉清洁用具。
10.6清洗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处,须设置施工标识,并严禁无关人员接近。
10.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清洗时应适时测试罐内气体浓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和个体防护措施。安全员在作业前应对进入设备作业时危险性进行分析,检查清罐设备、现场、消防器材、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清洗之残渣、废水按照国家废弃物清理法规处理。
10.9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清洗作业期间,安全负责人须在现场监督清洗作业过程。
10.10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清洗后,安全负责人应立即检查所有部件,恢复到正常状态。
10.11清洗装毒害品罐时,作业人员应具备有操作相应毒害品的知识,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气体防护器具。
10.12储罐出空时,应反复注水,尽可能将罐内余料抽尽。
10.13机械通风时,由电工负责安装临时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10.14可燃气体检测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当爆炸气体气浓度超过该爆炸浓度下限的40%时,禁止作业人员入罐。
10.15清罐作业前,安全员对清罐设备、现场检查,对清罐作业人员进行清罐安全教育,落实监护人员、安全防范措施后,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作业人员、监护人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0.16清罐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10.17安全监护人应加强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发现违章现象,监护人应收回《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停止作业。
10.18作业完毕后清罐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做好清罐后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工具等,消防器材及时收回,及时拆除临时用电。

11 用电
11.1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1.2 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11.3 雷雨天气巡检室外设备时,巡检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4 进入罐区进行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操作人员责任。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11.5 不得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下标示牌或送电。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11.6 临时用电作业
11.6.1 确定在确属生产必须的运行的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区域。
11.6.2 由申请用电单位的领导、安全技术人员,制定出可靠的防范措施,填写用电作业许可证,报相关部门复核、审批。
11.6.3 由用电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对用电现场进行勘查,主要检查保护装置配置、可燃气体浓度积聚情况。
11.6.4 由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现场线路安装。安装时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和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不得采用裸线、架空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要有保护措施、埋地须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且深度不得小于0.7米,同时要有防雨设施。
11.7现场监护、检查。由持有资格证书的监护人负责对用电全过程的监护,中途不得离场;同时检查现场的消防器材有效否、许可证超期否、用电线路、设备正常否、用电作业人员有无违章,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用电作业,并收回许可证,向领导报告。
11.8用电结束。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2 安全监护作业
12.1监护人按要求着防静电工作服、靴、手套、口罩等,照明应用防爆电筒。
12.2准备监护器材。根据监护作业性质,准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或其它工具。
12.3作业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监护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2.4监护人在接到作业通知单或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现场的情况;监护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护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监护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12.5当发现监护部位与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应立即制止相关作业;当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停止相关作业;当作业人员不听劝阻时,应收回作业通知单或作业许可证,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12.6作业监护结束后设备复位。白天作业结束人员下班时,指令作业人员将相关设备复位;电器设备将电源断开;电焊机搞好夜间防雨措施。整个工作结束时,要求将所有临时设备全部拆除,移走。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13.1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2必须编制适合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定时演练并评价其适用性。

14 附则
14.1本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14.2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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