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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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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19:49: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为国家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7〕228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经有关部门会审,分为《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已批准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等三本标准。现批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101—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同时作废。
  该两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下达的任务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本标准是《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在楼梯中的应用,因模数协调原则是在三向正交六面体的模数化空间网格中展开的定位系统,因此本标准以矩形踏步组成直楼梯的各种平面形式为主,并作了具体的规定。
  本标准吸取了国内建筑实践的经验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燉房屋建筑技术委员会(ISO/TC59)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建筑楼梯设计,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从而加快工程建设速度,提高楼梯的制作、安装、施工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一般工业建筑中,供人流通行和安全疏散的,由矩形踏步组成的楼梯。农村建筑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操作平台的作业楼梯以及检修梯、消防梯等。
  注:本标准的楼梯布置形式见附录二图示。
  第1.0.3条 在建筑楼梯设计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楼梯模数协调  
  第2.0.1条 楼梯间的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间开间及进深的尺寸应符合水平扩大模数3M的整数倍数:(图2.0.1)
  注:必要时可采用基本模数的整数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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