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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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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19:5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发布日期】:1994-06-30发布
   【实施日期】:1994-07-01实施
   【标准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批准文号】:水建[1992]10号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闸施工规范》(SL27-91)的通知
              水建[1992]10号
    根据原水利电力部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江苏省水利厅主编的《水闸施工规范》
  经审定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标准的编号为SL27-91,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水利部建设开发司,由该司负责解释。
    该标准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
   【全  文】:
              水闸施工规范
                  编写说明
    水闸为我国历史最久、分布最广的水工建筑物,数量仅次于坝。新中国成立以来,
  发展甚速。达2.6万座。然至今尚无专用规范,建设中不得不借助坝工、桥梁、港
  工诸规范,常不免有较大出入。1983年,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组织以江苏省水利厅
  为主,辽宁、河北、广东省水利厅参加,编写部标《水闸施工规范》。经综合分析了
  国内500多座大中型水闸资料,并对京、辽、冀、苏、浙、粤、鄂、豫八省市数十座
  水闸作重点实勘,以及和从事水闸设计、施工、管理、科研的院、局、所等单位座谈,
  几易其稿,终于1990年完成。现经水利部审查批准颁布,可与1984年颁布的《水闸
  设计规范》(SD133-84)配套使用。
    本规范6.3.9条,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规定,是根据水闸工程的特点经
  过充分调查研究后确定的,与现行《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DJ20-78)不
  同。在进行水闸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时,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主管单位:水利部建设开发司
     主编单位: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江苏省江都水利枢纽管理处
     参加单位:河北省水利厅
          辽宁省水利电力厅
          广东省水利电力厅
   主要编写人员:孟宪亮 封文堪 吴维恒 尹祖翼 董振寰
          彭景华 华凤山
   协助编写人员:许冠绍 程美中 卢瑞珍 储兴龙 黄御柏
          阮庆邦 陈明忠 张占山 曹汝贤 陈坚恒
    审订人员: 朱云祥 黄钧铭 赵之蔺 孟宪亮 吴维恒
          封文堪
              1 总 则
  1.0.1 本规范运用于平原区大、中型工程中的1、2、3级水闸施工。山区、丘陵
  区的水闸、平原区的4、5级水闸施工,可参照使用。对于特别重要的大型水闸的施
  工,应专门研究制定补充规定。
  1.0.2 凡本规范未规定部分,应按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执行。
  1.0.3 水闸施工应做到优质、安全、经济,保证工期。
  1.0.4 水闸施工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措施设计。对地基差、技术
  复杂、涉及面广的大型水闸,应根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措施设计。
  1.0.5 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如需修改,应有设计单位的修改补充图和设计变更
  通知书。
    施工措施设计的重大修改,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1.0.6 水闸施工应积极采用经过试验和鉴定的新技术。
  1.0.7 水闸施工必须建立完整的施工技术档案。
    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应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标准》(SDJ249-88)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184-86)有关规定执行。
                  2 施工测量
  2.1 一般规定
  2.1.1 施工单位应建立专业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测量工作,并及时、准确地
  提供各施工阶段所需的测量资料。
  2.1.2 施工测量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施工图、闸址中心线标志和附近
  平面、高程控制等资料。
  2.1.3 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设计阶段的坐标系统相一致,也可根据
  施工需要建立与设计阶段的坐标系统有换算关系的独立坐标系统。
    施工高程控制系统必须与设计阶段的高程系统相一致,施工时,应经复核。
           表 2.1.4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mm)
  ┌─┬───────────┬───────────────┬──────────┐
  │项│    项  目    │      精度指标      │          │
  │ ├──┬────────┼────┬────┬─────┤          │
  │ │分部│  部位    │ 内容 │平面位置│ 高 程  │    说明     │
  │次│工程│        │    │ 中误差 │ 中误差  │          │
  ├─┼──┼────────┼────┼────┼─────┼──────────┤
  │1 │ 混 │? ≌⑹业装濉 々?轮廓点 │ ±20  │ ±20   │ 平面相对于轴线控 │
  │ │  │        │ 放 样 │    │     │制点(闸址中心轴线标│
  │ │  ├────────┼────┼────┼─────┤志之点),高程相对于│
  │ │ 凝 │  岸、翼墙  │ 轮廓点 │ ±25  │ ±20  │工地水准基点    │
  │ │  │        │ 放 样 │    │     │          │
  │ │  ├────────┼────┼────┼─────┤          │
  │ │ 土 │ 铺盖、消力池 │ 轮廓点 │ ±30  │ ±30   │          │
  │ │  │        │ 放 样 │    │     │          │
  ├─┼──┼────────┼────┼────┼─────┤          │
  │2 │ 浆 │   岸翼墙   │ 轮廓点 │ ±30 │ ±30  │          │
  │ │  │        │ 放 样 │    │     │          │
  │ │ 砌 ├────────┼────┼────┼─────┤          │
  │ │  │沪底、海漫、护坡│ 轮廓点 │ ±40 │ ±30  │          │
  │ │ 石 │        │ 放 样 │    │     │          │
  ├─┼──┼────────┼────┼────┼─────┤          │
  │3 │干砌│产底、海没、护坡│ 轮廓点 │ ±40 │ ±30  │          │
  │ │石 │        │ 放 样 │    │     │          │
  ├─┼──┴────────┼────┼────┼─────┼──────────┤
  │4 │   土石方开挖    │ 轮廓点 │ ±50 │ ±50  │包括土方保护层开挖 │
  │ │           │ 放 样 │    │     │          │
  ├─┼───────────┼────┼────┼─────┼──────────┤
  │5 │ 机电与金属结构安装 │安装点 │±(1~3)│±(1~3)│ 相对于建筑物安装 │
  │ │           │    │    │     │轴线和相对水平度  │
  ├─┼───────────┼────┼────┼─────┼──────────┤
  │6 │  外部变形观测   │位移测点│    │±(1~3)│  相对于观测基点  │
  └─┴───────────┴────┴────┴─────┴──────────┘
  2.1.4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2.1.5 各主要测量标志统一编号,并绘于施工总平面图上,注明各有关标志相互
  间的距离、高程及角度等,以免发生差错。施工期内,对测量标志必须妥善保护并定
  期检测。
  2.1.6 本章中未专门规定的事项,应按《水利水电施工测量规范》(SDJS9-85)执行。
  2.2 施工测量
  2.2.1 施工中,应进行以下测量工作:
   (1)开工前,应对原设控制点、中心线复测,布设施工控制网,并定期检测;
   (2)建筑物及附属工程的点位放样;
   (3)建筑物的外部变形观测点的埋设和定期观测;
   (4)竣工测量。
  2.2.2 平面控制网的布置,以轴线网为宜,如采用三角网时,水闸轴线宜作为三
  角网的一边。
  2.2.3 根据现场闸址中心线标志测设轴线控制的标点(简称轴线点),其相邻标点
  位置的中误差不应大于15mm。
    平面控制测量等级宜按一、二级小三角及一、二级导线测量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如表2.2.3-1和表2.2.3-2。
  2.2.4 施工水准网的布设应按照由高到低逐等控制的原则进行。接测国家水准点
  时,必须两点以上,检测高差符合要求后,才能正式布网。
           表2.2.3-1 三角网主要技术要求
  ┌─────┬─────┬───┬─────────┬─────────┐
  │     │     │三角形│  相对中误差   │ 方向法测回数  │
  │     │     │最 大├────┬────┤(经纬议的型号) │
  │ 等 级 │测角中误差│闭合差│ 起算边 │ 最弱边 ├───┬─────┤
  │     │     │   │    │    │J2 型 │ J6 型  │
  ├─────┼─────┼───┼────┼────┼───┼─────┤
  │一级小三角│  ±5″ │±15″│1/40000│1/20000│ 2  │   6  │
  ├─────┼─────┼───┼────┼────┼───┼─────┤
  │二级小三角│ ±10″ │±30″│1/20000│1/10000│ 1  │   2  │
  └─────┴─────┴───┴────┴────┴───┴─────┘
         表2.2.3-2 一、二级导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
  │    │导线总长│ 导线边长 │     │     │
  │ 等级 │ (km) │ (平均) │测角中误差│经纬仪型号│
  │    │    │  (m)  │     │     │
  ├────┼────┼──────┼─────┼─────┤
  │一级导线│ 2.4  │ 100~300  │  ±5″ │  J2   │
  │    │    │ (200)  │     │  J6   │
  ├────┼────┼──────┼─────┼─────┤
  │二级导线│ 1.2  │ 50~150  │  ±10″ │  J2   │
  │    │    │ (100)  │     │  J6   │
  └────┴────┴──────┴─────┴─────┘
        表2.2.3-2 一、二级导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续表
  ┌────┬───┬──────┬──────┬───────┬─────┐
  │等级  │测回数│方位角闭合差│量距相对误差│导线相对闭合差│ 说明  │
  ├────┼───┼──────┼──────┼───────┼─────┤
  │    │ 2  │    ___ │      │       │     │
  │一级导线│ 4  │±10″√n  │ 1/10000 │  1/10000  │     │
  ├────┼───┼──────┼──────┼───────┤n 为测站数│
  │    │ 1  │    ___ │      │       │     │
  │二级导线│ 2  │±20″√n  │ 1/5000  │  1/5000  │     │
  └────┴───┴──────┴──────┴───────┴─────┘
  2.2.5 工地永久水准基点宜设地面明标和地下暗标各一座。大型水闸应设置明标、
  暗标各两座。基点的位置应在不受施工影响、地基坚实、便于保存的地点,埋设深度
  应在冰冻层以下0.5m,并浇灌混凝土基础。
  2.2.6 高程控制测量等级要求应按照表2.2.6-1执行。
    高程测量的各项技术要求应按表2.2.6-2执行。
  2.2.7 放样前,对已有数据、资料和施工图中的几何尺寸,必须检核。严禁凭口
  头通知或无签字的草图放样。
         表2.2.6-1 高程控制测量等级要求
  ┌────────────┬──────┐
  │   施测部位     │水准测量等级│
  ├────────────┼──────┤
  │  大型水闸垂直变形   │  二   │
  ├────────────┼──────┤
  │ 中、小型水闸垂直变形 │  三   │
  │ 大、中型水闸水准网布设 │      │
  ├────────────┼──────┤
  │ 中、小型水闸水准网布设 │      │
  │主要水工建筑物混凝土部位│   四   │
  │大、中型河渠      │      │
  ├────────────┼──────┤
  │  一般土石方工程    │ 五(等外) │
  └────────────┴──────┘
       表2.2.6-2 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
  ┌──────────┬────┬──┬──────┬─────┬──────┐
  │     ╲ 水准等级│ 二   │ 三 │  四   │五(等外)│  说明   │
  │项  目  ╲   │    │  │      │     │      │
  ├──────────┼────┼──┼──────┼─────┼──────┤
  │  水准仪型号   │ S1  │S3 │  S3   │  S10  │1.n 为水准单│
  ├──────────┼────┼──┼──────┼─────┤程测站数。每│
  │  水准尺标    │ 铟瓦 │双面│  双 面  │ 双 面  │公里多于16站│
  ├──────────┼────┼──┼──────┼─────┤时按山地计算│
  │ 视线长度(m)   │ ≤50 │≤75│  ≤80   │ ≤100  │闭合限差  │
  ├──────────┼────┼──┼──────┼─────┤2.计算往返闭│
  │ 前后视距差(m)  │ ≤1  │≤2 │  ≤3   │大约相等 │合差时,L 为│
  ├──────────┼────┼──┼──────┼─────┤水准点间的路│
  │前后视距累计差   │ ≤3  │≤5 │  ≤10   │     │线长度(km);│
  ├──────────┼────┼──┴──────┼─────┤计算附合或环│
  │视线离地面高度(m) │ ≥0.3 │  三丝能读数  │     │线的路线闭合│
  ├──────────┼────┼────┬────┼─────┤差时,L 为附│
  │基辅分划(黑红面) │ 0.5  │  2  │  3  │     │合或环线的路│
  │读数差(mm)    │    │    │    │     │线的路线长度│
  ├──────┬───┼────┼────┼────┼─────┤3.当成象显著│
  │      │   │   __ │   __│   __│   ▁ │、清晰稳定时│
  │往返较差、 │平地 │±4√L │±12√L │±20√L │±40√L  │,视线长度可│
  │环线或附合闭├───┼────┼────┼────┼─────┤按表中规定放│
  │合差限(mm)│   │    │   __ │   __│   __ │长 20%   │
  │      │山地 │    │±3√n │±5 √n │±10√n  │      │
  └──────┴───┴────┴────┴────┴─────┴──────┘
  2.2.8 发现控制点有位移迹象时,应进行检测,其精度应不低于测设时的精度。
  2.2.9 闸室底板上部立模的点位放样,直接以轴线控制点测放出底板中心线(垂
  直水流方向)和闸孔中心线(顺水流方向),其中误差要求为±2mm;而后用钢带尺直
  接丈量弹出闸墩、门槽、门轴、岸墙、胸墙、工作桥、公路桥等平面立模线和检查控
  制线,据以进行上部施工。
  2.2.10 闸门、金属结构预埋件的安装放样点测量精度,应符合表2.2.10的要
  求。
  2.2.11 立模、砌(填)筑高程点放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混凝土立模使用的高程点、混凝土抹面层、金属结构预埋及混凝土预制
  构件安装时,均应采用有闭合条件的几何水准法测设;
    (2)对软土地基的高程测量是否要考虑沉陷因素,应与设计单位联系确定。
      表2.2.10 闸门,金属结构预埋件的安装放样点测量精度(mm)
  ┌──┬───────────┬────────────┬──────────┐
  │  │           │测量中误差或相对中误差 │          │
  │项次│   项  目    ├───┬──┬─────┤    说明    │
  │  │           │纵向 │横向│ 竖向  │          │
  ├──┼───────────┼───┼──┼─────┼──────────┤
  │  │平面闸门埋件测点   │   │  │     │1.纵向中误差系指对该│
  │ 1 │(1)底槛、主轨、反轨 │≤±2 │  │     │孔门槽中心线而言; │
  │  │(2)门楣       │ ±1 │  │  ±2  │2.横向中误差系指对该│
  ├──┼───────────┼───┼──┼─────┤孔中心线而言;   │
  │  │弧形闸门埋件测点   │   │  │     │3.竖向中误差系指对安│
  │  │(1)底槛、侧止水座   │   │±2 │     │装高程控制点而言  │
  │ 2 │板、滚轮导板     │   │  │     │          │
  │  │(2)门楣        │   │±1 │ ±2   │          │
  │  │(3)铰座钢梁中心    │   │±1 │ ±1   │          │
  │  │(4)铰座的基础螺旋中心 │±1  │±1 │ ±1   │          │
  └──┴───────────┴───┴──┴─────┴──────────┘
    对闸门预埋件、安装高程和闸身上部结构高程的测量,应在闸底板上建立初始观
  测基点,采用相对高差进行测量。
  2.2.12 竣工测量内容及归档资料应包括下列项目:
    (1)施工控制网(平面、高程)的计算成果:
    (2)建筑物基础底面和引河的平面、断面图;
    (3)建筑物过流部位测量的图表和说明;
    (4)外部变形观测设施的竣工图表及观测成果资料;
    (5)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测量资料。
               3  施工导流
  3.0.1 施工导流、截流及渡汛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设计,重要的或技术难度较大
  的需报上级审批。
  3.0.2 导流建筑物的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应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
  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216)有关规定执行。
  3.0.3 当按规定标准导流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
  标准;但汛期前,工程应达到安全渡汛的要求。
    在感潮河口和滨海地区建闸时,其导流挡潮标准不应降低。
  3.0.4 在引水河、渠上的导流工程应满足下游用水的最低水位和最小流量的要求。
  3.0.5 在原河床上用分期围堰导流时,不宜过分束窄河面宽度,通航河道尚需满
  足航运的流速要求。
  3.0.6 截流方法、龙口位置及宽度应根据水位、流量、河床冲刷性能及施工条件
  等因素确定。
  5.0.7 截流时间应根据施工进度,尽可能选择在枯水、低潮和非冰凌期。
  3.0.8 对土质河床的截流段,应在足够范围内抛筑排列严密的防冲护底工程,并
  随龙口缩小及流速增大及时投料加固。
  3.0.9 合龙过程中,应随时测定龙口的水力特征值,适时改换投料种类、抛投强
  度和改进抛投技术。截流后,应即加筑前后戗,然后才能有计划地降低堰内水位,并
  完善导渗、防浪等措施。
  3.0.10 在导流期内,必须对导流工程定期进行观测、检查,并及时维护。
  3.0.11 拆除围堰前,应根据上下游水位、土质等情况确定充水、闸门开度等放水
  程序。
  3.0.12 围堰拆除应符合设计要求,筑堰的块石、杂物等应拆除干净。
               4  土方开挖和填筑
  4.1 一般规定
  4.1.1 土方开挖和填筑,应优化施工方案,正确选定降、排水措施,并进行挖填
  平衡计算,合理调配。
  4.1.2 弃土或取土宜与其他建设相结合,并注意环境保护与恢复。
  4.1.3 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合时,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研究处理。
    发现文物古迹、化石以及测绘、地质、地震、通讯等部门设置的地下设施和永久
  性标志时,均应妥善保护,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4.2 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
  4.2.1 场区排水系统的规划和设置应根据地形、施工期的径流量和基坑渗水量等
  情况确定,并应与场区外的排水系统相适应。
  4.2.2 基坑的排水设施,应根据坑内的积水量、地下渗流量、围堰渗流量、降雨
  量等计算确定。
    抽水时,应适当限制水位下降速率。
  4.2.5 基坑的外围应设置截水沟与围埂,防止地表水流入。
  4.2.4 降低地下水位(简称降水,下同)可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选
  用集水坑或井点降水。必要时,可配合采用截渗措施。
    集水坑降水适用于无承压水的土层。
    井点降水适用于砂壤土、粉细砂或有承压水的土层。
  4.2.5 集水坑降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水设备能力宜为基坑渗透流量和施工期最大日降雨径流量总和的1.5~
  2.0倍;
     (2)基坑底、排水沟底、集水坑底应保持一定深差;
     (3)集水坑和排水沟应设置在建筑物底部轮廓线以外一定距离;
     (4)挖深较大时,应分级设置平台和排水设施;
     (5)流砂、管涌部位应采取反滤导渗措施。
  4.2.6 井点降水措施设计应包括:
     (1)井点降水计算(必要时,可做现场抽水试验,确定计算参数);
     (2)井点平面布置、井深、井的结构、井点管路与施工道路交叉处的保护措施;
     (3)抽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包括备用量);
     (4)水位观测孔的位置和数量;
     (5)降水范围内已有建筑物的安全措施。
  4.2.7 管井井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成孔宜采用清水固壁,采用泥浆护壁时,泥浆应符合有关规定;
     (2)井管应经常清洗,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各段井管的连接应牢固;
     (3)滤布、滤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滤布应紧固;井底滤料应分层铺填,井测
  滤料应均匀连续填入,不得猛倒;
     (4)成井后,应即采用分段自上而下和抽停相间的程序抽水洗井;
     (5)试抽时,应检查地下水位下降情况,调整水泵使抽水量与渗水量相适应,
  并达到预定降水高程。
  4.2.8 轻型井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顺序宜为敷设集水总管,沉放井点管,灌填滤料,连接管路,安装
  抽水机组;
     (2)各部件均应安装严密,不漏气,集水总管与井点管宜用软管连接;
     (3)冲孔孔径不应小于30cm,孔底应比管底深0.5m以上,管距宜为0.8~
  1.6m;
     (4)每根井点管沉放后,应检查渗水性能;井点管与孔壁之间填砂滤料时,
  管口应有泥浆水冒出,或向管内灌水时,能很快下渗,方为合格;
     (5)整个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及时试抽,合格后,将孔口下0.5m深度范围
  用粘性土填塞。
  4.2.9 井点抽水时,应监视出水情况,如发现水质浑浊,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4.2.10 降水期间,应按时观测、记录水位和流量,对轻型井点并应观测真空度。
  4.2.11 井点管拔除后,应按设计要求填塞。
  4.3 基坑开挖
  4.3.1 基坑边坡应根据工程地质、降低地下水位措施和施工条件等情况,经稳定
  验算后确定。
  4.3.2 开挖前,应降低地下水位,使其低于开挖面0.5m。
  4.3.3 采用机械施工时,对进场道路和桥涵应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加宽、加固。
    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道路和作业场地,并加强维护。必要时,加铺路面。
  4.3.4 基坑开挖宜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逐层设置排水沟,层层下挖。
  4.3.5 根据土质、气候和施工机具等情况,基坑底部应留有一定厚度的保护层,
  在底部工程施工前,分块依次挖除。
  4.3.6 水力冲挖适用于粉砂、细砂、砂壤土、中轻粉质壤土、淤土和易崩解的粘
  性土。
  4.3.7 在负温下,挖除保护层后,应即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4.4 土方填筑
  4.4.1 填筑前,必须清除基坑底部的积水、杂物等。
  4.4.2 填筑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土料合水量;铺土厚度宜为25~30cm,
  并应使密实至规定值。
  4.4.3 岸、翼墙后的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背及伸缩缝经清理整修合格后,方可回填,填土应均衡上升;
    (2)靠近岸墙、翼墙、岸坡的回填土宜用人工或小型机具夯压密实,铺土厚度
  宜适当减薄;
    (3)分段处应留有坡度,错缝搭接,并注意密实。
  4.4.4 墙后填土和筑堤应考虑预加沉降量。
  4.4.5 墙后排渗设施的施工程序,应先回填再开挖槽坑,然后依次铺设滤料等。
                 5 地基处理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仅规定了水闸工程中常用的几种地基处理工程的施工方法,其他方法
  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
  5.1.2 对已确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应作现场试验,并编制专项施工措施设计。在处
  理过程中,如遇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修改施工措施设计。
  5.2 换土(砂)地基
  5.2.1 砂垫层的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试验确定。如用混合砂料应按优选的
  比例拌和均匀。砂料的含泥量不应大于5%。
  5.2.2 粘性土垫层的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料场表面覆盖层应清理干净,并作好
  排水系统。
    土料的含水量应在控制范围内,否则应在料场处理。
  5.2.3 挖土和铺料时,不宜直接践踏基坑底面,可边挖除保护层边回填。
  5.2.4 回填料应按规定分层铺填,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下层的密实度经检验
  合格后,方可铺填上一层。竖向接缝应相互错开。
  5.2.5 砂垫层选用水撼、振动等方法使之密实时,宜在饱和状态下进行。
  5.2.6 粘性土垫层宜用碾压或夯实法压实。填筑时,应控制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
  6.2.7 粘性土垫层的填筑应作好防雨措施。填土面宜中部高四周低,以利排水。
  雨前,应将已铺的松土迅速压实或加以覆盖,雨后,对不合格的土料应晾晒或清除,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2.8 负温下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土、压实、取样检验等工序应快速连续作业;
    (2)压实时,砂料的温度应在0℃以上,粘性土的温度应在-1℃以上;
    (3)已压实的土层应防冻保温,避免冻胀;
    (4)已冻结的土层应加以清除,然后才能继续填筑。
  5.3 振冲地基
  5.3.1 振冲法适用于砂土或砂壤土地基的加固;软弱粘性土地基必须经论证方可使用。
  5.3.2 据冲置换所用的填料宜用碎石、角砾、砾砂或粗砂,不得使用砂石混合料。
  填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不应大于5%,且不得含粘土块。
  5.3.3 振冲法的施工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振冲器的功率、振动力和振动频率应按土质情况和工程要求选用;
   (2)起重设备的吊重能力和提升高度,应满足施工和安全要求,宜不小于80~150kN;
   (3)振冲器的出口水压宜为0.4~0.8MPa,供水量宜控制在200~400L/min之间;
   (4)应有控制质量的装置。
  5.3.4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反映密实程度的电流值、留振时间及填料
  量等施工参数。
  5.3.5 造孔时,振冲器贯入速度宜为l~2m/min,且每贯入0.5~1.0m宜悬挂留
  振。留振时间应根据试验确定,一般为5~10S。
  5.3.6 制桩宜保持小水量补给,每次填料应均匀对称,其厚度不宜大于50cm。
    填料的密实度以振冲器留振时的工作电流达到规定值为控制标准。
  5.3.7 振冲桩宜采用由里向外或从一边向另一边顺序制桩。
  5.3.8 孔位偏差不宜大于100mm,完成后的桩顶中心偏差不应大于0.3倍的桩孔直径。
  5.3.9 振冲时应检查填料量、反映密实程度的电流值和留振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5.3.10 制桩完毕后应复查,防止漏桩。桩顶不密实部分应挖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3.11 砂土、砂壤土地基的加固效果检验,分别在加固七天及半个月后,对桩间
  土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等方法进行。对复合地基可采用荷载试验检验。
  5.4 钻孔灌注桩基础
  5.4.1 钻孔灌注桩成孔可根据地质条件选用回转、冲击、冲抓或潜水等钻机。各
  种钻机的使用范围详见附录A。
  5.4.2 护筒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回转钻机时,护筒内径宜大于钻头直径20cm;用冲击、冲抓钻机时,宜
  大于30cm;
    (2)护筒埋置应稳定,其中心线与桩位中心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0mm;
    (3)护筒顶端应高出地面30cm以上;当有承压水时,应高出承压水位1.5~2.0m;
    (4)护筒的埋设深度:在地面粘性土中不宜小于1.0m,在软土或砂土中不宜小于
  2.0m;护筒四周应分层回填粘性土,对称夯实。
  5.4.3 采用泥浆护壁和排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粘土和壤土中成孔时,可注入清水,以原土造浆护壁。排渣泥浆的比重
  应控制在1.1~1.2;
    (2)在砂土和夹砂土层中成孔时,孔中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1.3;在砂卵
  石或易坍孔的土层中成孔时,孔中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3~1.5;
    (3)泥浆宜选用塑性指数Ip≥17的粘土调制。泥浆控制指标:粘度18~22s,
  含砂率不大于4%~8%,胶体率不小于90%。
    (4)施工中,应经常在孔内取样,测定泥浆的比重。
  5.4.4 钻机安置应平稳,不得产生沉陷或位移。
  5.4.5 钻进对,应注意土层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5.4.6 终孔检查后,应即清孔。清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孔壁土质较好且不易坍孔时,可用空气吸泥机清孔;
    (2)用原土造浆的孔,清孔后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左右;
  (3)孔壁土质较差时,宜用泥浆循环清孔,清孔后的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5~1.25,
  泥浆含砂率控制在8%以内;
    (4)清孔过程中,必须保持浆面稳定;
    (5)清孔标准:摩擦桩的沉渣厚度应小于30cm。端承桩的沉渣厚度应小于10cm。
  5.4.7 灌注桩钻孔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表5.4.7 灌注桩钻孔的质量标准
  ┌──┬──────┬─────────┐
  │项次│  项目   │   质量标准   │
  ├──┼──────┼─────────┤
  │1  │孔的中心位置│单排桩不大于100mm│
  │  │偏  差  │群桩不大于150mm │
  ├──┼──────┼─────────┤
  │2  │孔径偏差  │+100mm -50mm  │
  ├──┼──────┼─────────┤
  │3  │孔斜率   │ <1%      │
  ├──┼──────┼─────────┤
  │4  │孔深    │不得小于设计孔深 │
  └──┴──────┴─────────┘
  5.4.8 钢筋骨架的焊接、固定以及保护层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段制作钢筋骨架时,应对各段进行预拼接,作好标志;放入孔中后,两
  侧钢筋对称施焊,以保持其垂度;
    (2)钢筋骨架的顶端必须固定,以保持其位置稳定,避免上浮;
    (3)控制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环形垫块宜分层穿在加强箍筋上,加强箍筋应
  与主筋焊接。
  5.4.9 灌注水下混凝土的导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节导管长一般为2m,最下端一节为4m,导管底口不设法兰盘,并应配有
  部分调节用的短管;
    (2)导管应做压水试验,并编号排列;
    (3)拼装前,应检查导管是否有缺损或污垢,拼接时,应按编号连接严密;
    (4)每拆一节,应即将其内外壁清洗干净;
    (5)隔水栓宜用预制混凝土球塞。
  5.4.10 配制水下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水泥性能除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要求外,其初凝
  时间不宜早于2.5h;
    (2)粗骨料最大粒径应不大于导管内径的1/6和钢筋最小间距的l/3,并不
  大于40mm;
    (3)砂率一般为40%~50%,应掺用外加剂,水灰比不宜大于0.6;
    (4)坍落度和扩散度分别以18~22cm和34~38cm为宜,水泥用量一般不宜少
  于350


  5.4.11 灌注水下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管下口至孔底间距宜为30~50cm;
    (2)初灌混凝土时,宜先灌少量水泥砂浆;导管和储料斗的混凝土储料量应使
  导管初次埋深不小于1m;
    (3)灌注应连续进行;导管埋入深度应不小于2.0m,并不应大于5.0m;混凝
  土进入钢筋骨架下端时,导管宜深埋,并放慢灌注速度;
    (4)终灌时,混凝土的最小灌注高度应能使泥浆顺利排出,以保证桩的上段质
  量;
    (5)桩顶灌注高度应比设计高程加高50~80cm;
    (6)随时测定坍落度,每根桩留取试块不得少于一组,当配合比有变化时,均
  应留试块检验。
  5.4.12 桩的质量可用无破损检验法进行初验,必要时,可对桩体钻芯取样检验。
  5.5 沉井
  5.5.1 沉井施工前,应根据地质资料编制沉井施工措施设计。选定下沉方式,计
  算沉井各阶段的下沉系数,再确定制作、下沉等施工方案。
  5.5.2 从沉井制作迄至沉井下沉前,应稳定保持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0.5m 。
  5.5.3 采用承垫木方法制作沉井时,砂垫层应分层密实,其厚度应根据沉井的重
  力、地基土的承载力等因素确定。根据沉井的重力和垫层的容许承载力确定承垫木的
  数量、尺寸,并核算其强度。承垫木之间应用砂填实。
  5.5.4 采用无承垫木方法制作沉井时,可铺垫适当厚度的素混凝土或砂垫层,其
  厚度由计算确定。
  5.5.5 沉井刃脚采用砖模或土模时,应保证其设计尺寸,并采取有效的防水、排
  水措施。
  5.5.6 分节沉井制作的高度应保证其稳定性和顺利下沉,沉井制作总高度不宜超
  过沉井的短边,也不宜超过12m。
    接高沉井的各节竖向中心线应重合。
  5.5.7 沉井的刃脚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拆除。
    沉井外壁应平滑。浆砌块石沉井的外侧面应用水泥砂浆抹平。
  5.5.8 第一节沉井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其余各节达到设计强度的
  70%后,方可下沉。
    封底的沉井,在下沉前,对封底、底板与井壁结合部应凿毛处理;井壁上的穿墙
  孔洞或对穿螺栓等应进行防渗处理。
  5.5.9 抽承垫水应分组、依次、对称、同步地进行,每抽出一组即用砂填实。定
  位支垫木应最后同时抽出。
    在轴承垫木过程中,应进行观测,发现倾斜及时纠正。
  5.5.10 挖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土应有计划地分层、均匀、对称地进行,先挖中部后挖边部,从中间向
  两端伸展;每层挖深不宜大于0.5m;分格沉井的井格间土面高差不应超过1.0m;
    (2)排水挖土时,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开挖面下0.5m;不排水挖土时,沉井内
  外水位要保持接近,防止翻砂,并备有向井内补水的设备;
    (3)沉井近旁不得堆放弃土、建筑材料等,避免偏压;
    (4)沉井下沉至距设计高程2m左右时,应放缓下沉速率,及时纠偏,并防止超沉。
  5.5.11 沉井施工的全过程应按时观测。下沉时,每班至少观测两次,及时掌握和
  纠
  正沉井的位移和倾斜。
  5.5.12 并列群井宜同时下沉。如受条件限制,可分组、间隔、对称均衡下沉。
  5.5.13 沉井下沉至设计高程,应待井体稳定后,方可封底。
  5.5.14 干封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沉井基底挖至设计高程后应清除浮泥,排干积水;
   (2)多格沉井应分格对称地浇筑,防止不均匀下沉;
   (3)在封底和底板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时,应控制地下水位;停止抽水时,应
  验算沉井的抗浮稳定性。
  5.5.15 采用导管法进行水下混凝土封底时,除参照《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井底基面、接缝及止水等应进行清理;
   (2)水下封底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导管的数量和间距应使混凝土能相互覆盖;
   (3)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沉井内抽水,如提前抽水,应经验算。
  5.5.16 无底沉井内的填料应按设计要求分层压实。
  5.5.17 沉井与沉井间的连接和接缝处理应保证防渗性能,并宜在各沉井全部封底
  或回填后进行。
  5.5.18 钢筋混凝土、浆砌石沉井制作的允许偏差分别按6.2.11条、8.5.1条
  执行。
  5.5.19 沉井下沉完毕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刃脚平均高程与设计高程的偏差不得超过100mm;
  (2)沉井四角中任何两个角的刃脚底面高差不得超过该两个角间水平距离的0.5%,
  且不得超过150mm;如其间的水平距离小于10m,其高差可为100mm;
    (3)沉井顶面中心的水平位移不得超过下沉总深度(下沉前后刃脚高差)的 1%;
  下沉总深度小于10m时,不宜大于100mm。
    上述偏差应在沉井封顶时,根据水闸上部尺寸的要求,予以调整补救。
  5.5.20 沉井施工完毕后应进行中间验收,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沉井制作、下沉、封底、接缝、回填等过程的施工记录;
    (2)沉井到位相对稳定后的位移、扭转、沉降、高程及高差等测量记录;
    (3)穿过的土层和基底检验资料;
    (4)如沉井出现裂缝,应有观察及处理情况的资料。
  5.6 高压喷射灌浆
  5.6.1 高压喷射灌浆的单管法用于制作直径0.3~0.8m的旋喷桩,二管法用于
  制作直径1m左右的旋喷桩,三管法用于制作直径1~2m的旋喷桩或修筑防渗板墙。
    高压喷射灌浆的主要机具和施工参数见附录B
  5.6.2 高压喷射灌浆孔孔深应满足设计要求,成孔孔径一般比喷射管径大3~4cm。
  5.6.3 钻机、管架应定位正确,安装平稳。孔位误差不大于10cm,孔的倾斜率应
  小于1.5%。
  5.6.4 水泥浆液宜采用325号或425号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浆液的比
  重为1.5~1.8,并按需要加入外加剂,但不宜使用引气型外加剂。
    水泥浆液的配合比和外加剂的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6.5 水泥浆液应搅拌均匀,随拌随用。余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h。
  5.6.6 喷射前,应检查喷射管是否畅通,各管路系统应不堵、不漏、不串。
  5.6.7 严格按规定喷射和提升,如有异常应将喷射灌浆装置下落到原位置,重新
  喷射。
    施工完毕后,所有机具设备应立即清洗干净。
  5.6.8 筑造防渗板墙时,冒出地面的浆液经析水沉淀处理后,可重复使用。
  5.6.9 喷射灌浆终了后,顶部出现稀浆层、凹槽、凹穴时,可将灌浆软管下至孔
  口以下2~3m处,用灌浆压力为0.2~0.3MPa、比重为1.7~1.8的水泥浆液,由下
  而上进行二次灌浆。
  5.6.10 在喷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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