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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536—1994 吸热玻璃 199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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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56: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 536—1994


吸热玻璃











  
   1 主项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体着色的吸热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体着色的吸热玻璃。



2 引用标准

GB/T 2680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 4871普通平板玻璃

GB116l4浮法玻璃

GB11942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测量方法



3 分类

3.1按生产工艺分为吸热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浮法玻璃。

3.2按颜色分为茶色、灰色和蓝色等。

3.3按厚度分为2mm、3mm、4mm、5mm、6mm、8mm、10mm和12mm。

3.4按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4 技术要求

4.1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和外观质量

吸热普通平板玻璃按GB4871有关条款规定;吸热浮法玻璃按GB116l4有关条款规定。

4.2光学性能

吸热玻璃的光学性能,用可见光透射比和太阳光直接透射比来表述,二者的数值换算

成为5mm标准厚度的值后,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吸热玻璃的光学性能

颜色 可见光透射比 不小于 太阳光直接透射比 不大于

茶色 42 60

灰色 30 60

蓝色 45 70



4.3颜色均匀性

吸热玻璃的颜色均匀性,采用CIE 1976年L*、a*、b*色度系统的色差来表示。同一批产品色差应在3NBS以下。



5 检验方法

5.1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和外观质量

吸热普通平板玻璃按GB4871有关条款进行检验;

吸热浮法玻璃按GB11614有关条款进行检验。

5.2光学性能

5.2.1可见光透射比

按GB/T2680进行测定。并将其值按式(1)换算成为5mm标准厚度的数值,以百分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τvd

τv=(─────────)[5/d]×(1-r)[2]×100 …………(1)

(1-r)[2]×100



式中:τv-一换算成为5mm标准厚度后,吸热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τv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可见光透射比,%;

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厚度,测量值准确到0.01mm

r--玻璃表面的反射系数,一般取值0.04。

5.2.2太阳光直接透射比

按GB/T2680进行测定。并将其值按式(2)换算成为5mm标准厚度的数值,以百分率

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τed

τe=(─────────)[5/d]×(1-r)[2]×100 …………(2)

(1-r)[2]×100



式中:τe---换算成为5mm标准厚度后,吸热玻璃的太阳光直接透射比,%;

τe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的太阳光直接透射比,%;

d、r--同式(1)。

5.3颜色均匀性

按GB11942规定测定色差。



6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1条规定的技术要求。

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1-4.3条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成分、工艺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中,一年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

d.冷修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查时。

6.2抽样方法

6.2.1对产品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及外观质量进行检

验时,按表2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2

批量范围 抽样数 允许不合格数

1- 20 全部 0

21- 100 20 3

101- 500 30 5

501- 1500 40 6

1501- 3000 50 7

3001- 5000 70 10

5000 80 11



6.2.2对产品的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3块试样。

6.2.3对产品的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5块试样。

6.3判定规则

6.3.1对产品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及外观质量进行检

验时:

1片玻璃的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4.1条规定时,该片玻璃定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一批玻璃中,若不合格片数不大于表2中规定的允许不合格片数时,则定为该批玻璃上述指标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6.3.2对产品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

若3块试样都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

若有2块试样符合表1规定,则重新抽取3块新试样进行检验,3块试样均符合表1规定时,方认为该批产品该项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若只有1块试样符合表1规定或3块均不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不合格;

6.3.3对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以5块试样中L*、a*、b*值最大或最小的1块作为标准,

计算其与另外4块试样的色差,4个色差值均不大于3NBS,认为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6.3.4型式检验时,上述6.3.1,6.3.2和6.3.3检验都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合格,

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及包装

执行GB4871有关规定,且在包装箱表面,增印表示吸热玻璃颜色的字样,例如,茶色玻璃写成“茶”。



8 运输及贮存

按GB4871有关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秦皇岛玻璃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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