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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条文与国家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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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1:00: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摘要:为了给国际竞争者以明确的中国建筑法律规定,国家组织专家将中国已经发布的各种规范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其内容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到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条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电气规范的制定是多头的。不同的部委、行业协会都在按照不同系列制定规范,其中不乏重复的地方。虽然也有很多以国家规范的名义发布,但是感觉规范还是不同等级的。这是中国特色,也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为适应商品经济的规律,政府不再管制定法律,政府的职能转变为执行法律,这需要对现行规范进行大规模的调整,也是短期内办不到的。
为了给国际竞争者以明确的中国建筑法律规定,国家组织专家将中国已经发布的各种规范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其内容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到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条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此外,国家强制性条文的制定是为了给全国性的施工图审查提供合法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是代表政府进行的,审图时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强条。审图不是对设计人进行图纸校对,其第一重点在于看有无违反国家强条的地方。第二是有无违反其它国家强制标准的地方。第三是设计的深度和设计建议。
强条仅仅是国家规范的一部分,没有列入的条文并不等于可以不执行或者放松执行,任何国家或地方的标准都应该严格按其规定的范围和深度执行。
强条的本身是需要不断调整和修订的,目前已经是第二版了。即2002版,要求2003.1.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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