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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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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1:06: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JTJ 074--94)

第4.1.1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一、 道路边坡坡度i和路堤高度h在图4.1.1的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







图4.1.1 边坡、路堤高度与设置护栏的关系

二、 与铁路、公路相交,车辆有可能跌落到相交铁路或其它公路上的路段。
三、 高速公路或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在距路基坡脚1.0m范围内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会有极大危险的路段。
四、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的小半径弯道外侧。
第4.2.1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均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当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l0m时,可不设中央分隔带护栏。
第4.2.2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靠中央带一侧按路侧护栏设置。上、下行路基高差大于2m时,可只在路基较高一侧设置。
第4.3.1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大、中桥均应设置桥梁护栏。
第4.4.1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沿线两侧均应设置隔离设施。
第4.6.1条 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主线,以及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等的进出匝道或连接道,应全线连续设置轮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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