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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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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1:0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 设计文件编审

《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编审办法》GY 5005—93
第二条 设计文件的编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只有持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管理部门核
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才可委托取得与工程规划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须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一)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三)测绘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四)总平面现状图;
(五)原有上下水管道图、道路图、动力和照明线路图、煤气管道图、热力管道图以及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煤气公司和热力公司分别签订的供电方案协议、供气协议、供热协议书等;
(六)当地风向、风荷、雪荷、地震级别资料;
(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八)对建筑物的采光、照明、供电、供气、给水、排水的要求;
(九)对“三废”处理的要求。
工艺复杂的大中型项目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工艺设计大纲。
第九条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设计方案的比选与确定;
(二)主要设备、材料的订货;
(三)土地征用;
(四)建设投资的控制;
(五)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六)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施工准备。
第十一条 报审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场地选址报告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和外部配合工程的有关协议文件;具有全部工程的,经过签署的,封面注明资格证书行业、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概算(概算要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额之内)。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如涉及到总体布局、工艺系统、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总定员、概算等必须修改的须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2 广播电视中心

2.1 声 学

《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容许噪声标准》GYJ 42—89
2.0.2 各类技术用房的容许噪声评价数和相应的倍频带声压级值分别见表2.0.2—1和表2.0.2—2。


各类技术用房的容许噪声评价数 表2.0.2—1







噪声评价数

房间名称


NR-10
 广播剧录音室、电视剧录音室、广播剧和电视剧录音室的控制室


NR-15
 广播语言录(播)音室、广播文艺录音室(包括文艺录音室内的小室),广播文艺录音室的控制室、电视语言录(播)音室、电视演播室、配音室、电视文艺录音室(包括文艺录音室内的小室)、电视文艺录音室的控制室、用于广播和电视节目主观评价的听音(审听)室、录音节目合成室


NR-20
 标称面积小于250m2的电视演播室


NR-25
 广播语言录(播)音室的控制室、电视语言录(播)音室的控制室、电视演播室的控制室、标称面积等于或大于250m2的电视演播室、音响导播室、复制室、播出控制室、电子编辑室、配音控制室


NR-30
 图象导播室、电视节目审看室、中心机房、播出机房、节目传送机房、电子编辑室(仅供图像编辑用)


与噪声评价曲线相对应的倍频带声压级值(dB) 表2.0.2—2








NR类


倍频带中心频率(Hz)









33.5

60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

8000


0

55.4

35.5

22.0

12.0

4.8

0








5

58.8

39.4

26.3

16.6

9.7

5

1.6






10

62.2

43.4

30.7

21.3

14.5

10

6.6

4.2

2.3


15

65.6

47.3

35.0

25.9

19.4

15

11.7

9.3

7.4


20

69.0

51.3

39.4

30.6

24.3

20

16.8

14.4

12.6


25

72.4

55.2

43.7

35.2

29.2

25

21.9

19.5

17.7


30

75.8

59.2

48.1

39.9

34.0

30

26.9

24.7

22.9




2 广播电视中心

2.2 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

《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J 43—90
1.0.3 技术用房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的要求分为三级,其适用范围为:
一级 中央、省级;
二级 省辖市级(地、州、盟);
三级 县级。
2.0.5 特殊用房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要求应符合表2.0.5的要求。


特殊用房室内温度、相对湿度要求表 表2.0.5






   注:(1)本表主要用于一、二级的电视中心工程,三级按一般技术房间的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要求。
     (2)表中数字为全年室内温度及相对湿度的允许变化范围。

2.0.6 广播、电视用的磁带库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表2.0.6的要求。


广播电视用磁带库内温度、相对湿度要求 表2.0.6







注:磁带库值班室属一般技术用房,其温度和相对湿度的要求分别见表2.0.1和表2.0.2。

2.0.7 本要求所规定的室内温度均应在工作区内距地面2m高处测量。
测量时必须使温度计避开热源和灯光直接照射的影响。




2 广播电视中心

2.3 电视演播室灯光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J 45—92
1.0.5 必须选用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设备和安装材料,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2.1.1 演播室演区综合光的垂直照度应不小于2000 lx。
2.2.1 演区光的色温应为3050±150K。
2.2.2 演区光的显色指数应不小于85(连续光谱)。




3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3.1 总体要求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88
1.0.1 本规范适用于广播部门新建的单机输出功率50kW及50kW以上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工程设计。对于扩建、改建工程、单机输出功率50kW以下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工程及特殊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工程设计,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1.0.2 新建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一般应按无人值班、有人留守进行设计。
1.0.5 要节约能源。设计中在满足技术要求的条件下,要选用耗能少的系统方案及设备,并充分重视余热利用,以尽可能节约能耗,对大功率发射台更应将余热利用放在重要位置。
1.0.6 设计在满足建台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必须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总平面布置要合理。
1.0.7 设计中必须采用定型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采用。
1.0.8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或部颁防空、防震、防火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2.0.1 广播发射台的天线区(包括地网区)一般应采用围墙加以围护,中波天线塔桅底部必须用围墙局部围护。
2.0.2 机房及其他辅助技术用建筑所构成的区域称为技术区。技术区应以围墙加以围护。技术区内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防火标准及表2.0.2的要求。


技术区内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 表2.0.2







序号

建筑物名称

最小距离(m)


1

 机房距技术区围墙

40


2

 机房距技术区大门

50


3

 机房距单独设立的变压器修理间

20


4

 机房距柴油发电机室

30


5

 机房距油库及危险品库 

30


6

 喷水冷却池距任何建筑

30


7

 冷却塔机房

20(注)


8

 水井、贮水池及其他供水建筑物距任何建筑物

50


注:当采用玻璃钢冷却塔位于机房顶上时不受此限制。

2.0.3 由于电磁辐射在发射台建筑物内所产生的电磁场强度必须符合对人体健康保护的有关标准。
2.0.5 技术区及生活区的道路应通至所有房屋。大型发射台天线区的道路应通至所有需要维护、检修的技术设施。所有道路宜做水泥或沥青路面,车行道的路面宽度应不小于3m,人行道的路面宽度应不小于1.2m。
2.0.7 警卫建筑可设在技术区或生活区内,当设在生活区时应与其他行政建筑离开适当距离。




3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3.1 总体要求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88
1.0.1 本规范适用于广播部门新建的单机输出功率50kW及50kW以上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工程设计。对于扩建、改建工程、单机输出功率50kW以下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工程及特殊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工程设计,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1.0.2 新建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一般应按无人值班、有人留守进行设计。
1.0.5 要节约能源。设计中在满足技术要求的条件下,要选用耗能少的系统方案及设备,并充分重视余热利用,以尽可能节约能耗,对大功率发射台更应将余热利用放在重要位置。
1.0.6 设计在满足建台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必须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总平面布置要合理。
1.0.7 设计中必须采用定型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采用。
1.0.8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或部颁防空、防震、防火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2.0.1 广播发射台的天线区(包括地网区)一般应采用围墙加以围护,中波天线塔桅底部必须用围墙局部围护。
2.0.2 机房及其他辅助技术用建筑所构成的区域称为技术区。技术区应以围墙加以围护。技术区内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防火标准及表2.0.2的要求。


技术区内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 表2.0.2







序号

建筑物名称

最小距离(m)


1

 机房距技术区围墙

40


2

 机房距技术区大门

50


3

 机房距单独设立的变压器修理间

20


4

 机房距柴油发电机室

30


5

 机房距油库及危险品库 

30


6

 喷水冷却池距任何建筑

30


7

 冷却塔机房

20(注)


8

 水井、贮水池及其他供水建筑物距任何建筑物

50


注:当采用玻璃钢冷却塔位于机房顶上时不受此限制。

2.0.3 由于电磁辐射在发射台建筑物内所产生的电磁场强度必须符合对人体健康保护的有关标准。
2.0.5 技术区及生活区的道路应通至所有房屋。大型发射台天线区的道路应通至所有需要维护、检修的技术设施。所有道路宜做水泥或沥青路面,车行道的路面宽度应不小于3m,人行道的路面宽度应不小于1.2m。
2.0.7 警卫建筑可设在技术区或生活区内,当设在生活区时应与其他行政建筑离开适当距离。





3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3.2 中波天线和馈线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88
3.1.1 对内中波广播以地波覆盖为主,应采取垂直极化天线,主要采用的天线单元是底部馈电桅杆天线(以下简称桅杆天线)。
3.1.2 桅杆天线电气长度,应根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当地地导系数、要求服务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按表3.1.2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桅杆天线电气长度 表3.1.2







发射机输出功率(kW)

天线电气长度

附注


50

0.20λ-0.53λ

机械高度不大于160.5m


150-200

0.30λ-0.53λ




500

0.25λ-0.60λ

低高度适用于近距离天波服务


表中:λ为工作波长(m),以下均同。

3.1.3 桅杆天线必须敷设地网。地网自桅杆中心向外做辐射状敷设,相邻导线间夹角相等。地网导线根数、每根长度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地网导线根数和每根长度 表3.1.3







发射机输出功率(kW)

导线根数

每根长度


≥500

120

0.5λ


150-200

120

0.25λ-0.5λ(531-747kHz)
0.35λ-0.5λ(756-1602kHz)


50

120

0.25λ-0.5λ(531-747kHz)
0.35λ-0.5λ(756-1602kHz)

地网导线埋设深度:一般为300mm,在耕地上可加深到500-600mm,但自桅杆中心向外0.1λ以内仍应埋深300mm。
地网导线采用φ3.0硬铜线。
3.1.4 天线和馈线之间应设调配网络或调配线,使天线阻抗与馈线匹配,调配元件安装在调配室内,调配网络和调配室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调配室内六面墙壁应采取高频屏蔽措施;
二、各调配元件所承受的电压、电流应由计算决定;
三、安装静电泄放线圈、接地闸刀、门开关及接地棒。当调配网络中有电感线圈使桅杆天线接地时,可不装静电泄放线圈;
四、桅杆上装有航空标志灯时,应装设塔灯变压器或其他高频滤波装置。塔灯变压器输出电压应低于额定电压的10%;
五、调配室内各元件的地线应用专用接地线与室外地网线、馈线地线连接;
六、调配室内应设高压指示灯、木围栏、联络电话及检修用交流电源。
3.1.6 桅杆天线底部底座绝缘子上应安装球形放电器,放电电压应为底部工作电压(100%调幅峰值时)的1.2倍,调配室内静电泄放线圈阻抗模量应为天线底部输入阻抗模量值的10倍以上。底座绝缘子出厂时应做40kV以上的泄漏试验。
3.1.7 桅杆、馈线杆一切钢结构表面应作防锈蚀处理,进行热镀锌或金属喷涂。塔节之间连接处不得刷油漆等涂料层,应保持电气上有良好接触。
3.1.8 桅杆天馈线系统在机房端馈线输入处,对工作频率的行波系数应不低于表3.1.8所列数值。


天馈线系统行波系数最低值 表3.1.8







使用情况

行波系数最低值


 单桅杆或双桅杆单频
 多桅杆一个方法或多个方法分别调配

0.9


 多桅杆多主向或两频有用同一调配网络

0.8

3.2.3 馈线导线垂下的最低点到地面、道路和房顶的距离应不小于表3.2.3的规定。


馈线距地面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 表3.2.3







馈线所处的情况

最小距离(m)


 在天线场地上距地面

3.5


 在技术区里距道路的路面

4.5


 在技术区外距道路的路面

6.0


 距机房顶

2.0

当馈线进人机房、天线调配室时,馈线人口的最低点距地面应不小于3m。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入口处应设置围栏,以防触及馈线。
3.2.4 馈线外圈导线到各建筑物和各物体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3.2.4数值。


馈线到各建筑物和物体间的距离 表3.2.4







馈线所处的情况

最小距离(m)


 距树枝和灌木

2.0


 距金属杆

0.6


 距房屋墙壁

1.0

3.2.12 在明线馈线杆上,不允许悬挂照明线和电话线。




3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3.3 短波天线、馈线及交换系统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88
4.1.1 短波广播以天波覆盖为主,天线应采用水平极化形式。
4.1.13 短波天线的支持物应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有反射网时,反射网接地极在地下应用扁钢与天线支持物接地极相连。
4.2.4 馈线下面种植农作物的规定:
一、馈线下面的土地不得种高杆农作物;
二、从天线引下线端沿馈线向机房方向60m,分馈线及并联后向机房60m以内在馈线下面一般不应种植农作物。
4.2.5 从馈线导线的最低点到地面、道路、房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4.2.5中的规定。


馈线导线最低点到地面、道路、房顶的距离 表4.2.5







序号

距馈线的物体名称

最小距离(m)


1

 天线场地的地面

3.5


2

 技术区内的路面

4.5


3

 技术区以外的公路、大车路路面

6.0


4

 技术区以外的乡村、大车路路面

5.0


5

 机房顶

2.0

4.2.6 当馈线引入机房和室内外天线交换系统时,在引入处其导线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如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引入处设置护栏。
4.2.8 馈线杆上不允许悬挂照明线和电话线等。
4.2.9 从馈线导线到各建筑物和其它物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4.2.9的规定。


馈线和各建筑物、其它物体间的最小距离 表4.2.9







序号

距馈线的物体名称

最小距离(m)


1
 树枝或灌木林

2.0


2
 馈线木杆

0.4


3
 金属馈线杆

0.75


4
 钢筋混凝土杆

0.75


5

 天线木杆、金属杆或铁塔

1.0


6

 天线桅杆拉线

2.0


7
 建筑物墙壁

1.5


注:在馈线的上方任何高度都严禁有树枝。

4.2.10 在馈线杆上,相邻两副馈线中心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发射功率在400kW及以上时不应小于2m。
4.2.11 馈线互相跨越时,其最近两导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lm。
4.2.13 平衡多线式馈线,在同极性导线上每2.5m或3m应设跨接线。
4.4.1 天线桅杆应涂饰黑、橙黄或红、白二色交迭的油漆。涂饰要求、障碍灯装设层数、数量等应按航空部门要求执行。
4.4.2 天线支持物(钢桅杆或钢塔)馈线杆及一切钢构件表面应作防锈蚀处理,即热镀锌或金属喷涂等。





3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3.4 机房工艺要求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88
5.1机房总体布置
5.1.8 机房设备布置应尽可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机房朝向,应满足总平面布置和馈线引出的需要;
四、发射机冷却用通风机安装位置应使冷却系统合理,以减少风压损失;同时采取隔声、消声除尘措施以保证机器冷却效果,减少机房内噪声和尘土;
九、机房设计必须考虑设备搬运出入口或设专用吊装孔,出人口净空尺寸应比最大设备尺寸留出0.5m以上的余量,设专用吊装孔时,在吊装孔上部应预留吊钩;
十、同一层楼内部相通的技术房间,其地面标高应尽可能一致。
5.2 设备安装
5.2.2 机箱及所有部件均需牢固地加以固定,固定方法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机箱、机架及围栏,围栏宜用螺栓固定在底框上;
二、机箱与机箱、机箱与围栏、围栏与围栏之间宜用螺栓连接,一般连接三点;
三、围栏与墙宜用地脚螺栓固定;
四、安装在墙面上的设备,其支架宜用地脚螺栓固定,固定点不得少于四点;
五、变压器等无固定螺栓的设备应加装防止滑动的可拆式挡块;
六、设备安装用螺栓等坚固件全部应镀锌。
5.2.3 当发射机有悬墙时,机箱或围栏与悬墙之间应加顶裙过渡。顶裙与机箱、围栏或顶裙之间宜用螺栓连接。顶裙与悬墙的屏蔽应接成一体,防止似接非接处打火。在顶裙处可考虑设面板照明。
5.2.4 发射机箱间交直流高压线路宜用高压电缆或架空裸母线以保证工作可靠,维护方便。
三、高压母线间距一般不得小于0.15m,母线离地面不得低于2.5m。
六、高压裸母线穿过非高压区时,必须加护网防护,以确保人身安全。
5.2.5 发射机高频输出在机房内应采用馈筒以减少高频辐射。馈简要求平、直,馈筒底部离地面一般不得低于3m。馈筒直线段支撑点间距不得超过2m。拐弯时,拐角处适当增密支撑点。如系平衡输出馈筒,馈筒走向应考虑避免破坏其平衡性。馈筒检修孔处不得有遮挡,应确保检修方便。
5.2.7 为了缩短界限,允许某些元件或部件安装在机箱顶上或设备上,但是重量不宜超过50kg(生产厂决定的除外)。
5.2.8 发射机的阳极变压器和调压器等安装应根据电力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5.2.9 并机设备应与发射机靠近布置以尽量缩短高频大功率接线,并须注意设备布置的对称性和接线的平衡性。
5.3节目及控制
5.3.1 为改善值班人员工作条件,发射机房一般应设控制室。控制室内设置人工或自动控制桌、微机控制设备等。每个人工值班控制桌控制发射机的数量最多不超过8部。控制室应加屏蔽。多机房的发射中心应设调度室。
5.3.6 中波发射台在机房与天线调配室之间,短波发射台在机房与天线开关之间要设电话线及插座,以便联系工作。
5.3.7 中波发射机用的天线调配室应设门开关和通地钩复位开关;同时将两开关串人发射机控制系统进行连锁,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5.4设备接地
5.4.1 机房设备接地包括保安接地、工作接地和发射机高频接地三个部分,其中保安、工作接地按电力规程要求执行。
5.4.2发射机接地
一、高频接地是发射台的特殊接地系统,目的是使整机有一个良好的高频地电位,以减少发射机相互之间的干扰。每部发射机应采用专用接地引线。从高周末级机箱槽路附近地线端引至接地极。
二、机房馈筒外皮及机房馈线出口处,必须用铜带和高频接地干线相接。
三、凡有高频大电流的接地回路均应敷设专用地线,如中波发射机高周末级的输出电容至输出馈筒外皮、馈筒外皮至馈线外导线等。
四、大于l00kW短波发射机,当激励器集中安装时,激励器高频输出电缆应加强屏蔽措施。
五、发射机每个机箱都必须有保安接地,需要放电的设备附近应设置接地钩。
六、音周系统均应采用屏蔽线。屏蔽线隔离皮必须良好接地。如果屏蔽线穿铁套管,套管也应接地。
七、交流电源的中性线及其他大电流工作接地不得借用地线。
5.4.3 电器设备应有保安接地。它是指与电器设备带电部分相绝缘的金属部分,该部分由金属导体连接至接地母线,确保人身不致因接触或跨步而受到高电压的危险。
5.4.5 防雷接地:发射台电气设备较多,并有高塔易受雷击,必须加强防雷措施。
5.4.6 接地电阻要求:
一、发射台里各种接地(除防雷接地外)难于分开,实际上是一个系统,总接地电阻要求不得超过4Ω;
二、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保安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应分开;当必须合用一个接地极时,总接地电阻要求1Ω,同时严禁把防雷接地引线穿越机房其他设备,必须用多于两根专用接地引线直接和接地极相连。
5.4.7接地极
中、短波发射台场地的土壤电阻率一般都较低,并且都有一定厚度的表土,同时还有大量自然接地体(如中波地网、场地电缆外皮、水管等),十般达到总接地电阻要求不难。通常可以采用下面的方案:
一、混合式接地极。即在机房周围敷设40×4mm扁钢水平接地极,同时再加敷若干根φ50,壁厚3.5mm,长2000~2500mm的钢管垂直接地极。
二、水平接地极。当场地土层厚度不超过1500mm时,一般宜在机房周围敷设40×4mm扁钢水平接地极。必要时敷设向外辐射的扁钢。
三、垂直接地极。当场地土层厚,地下水位高时可以采用若干根φ50,壁厚3.5mm,长2000~2500mm的钢管垂直接地极组合而成。
四、保安和防雷接地极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00mm。接地极上部埋深一般不应浅于800mm,并应在当地冻土深度以下。接地极必须通过两根以上接地引线和接地干线相接。任何钢材接地极均应镀锌。
五、高频接地极采用2000×1000×2(mm)紫铜板垂直埋入地下,其顶部距地表面不小于800mm。接地极四周做土质处理改善接地效果。
六、接地极施工完毕后应实测接地电阻值,如达不到接地电阻值要求时,应增设接地极或对接地极周围土质进行人工处理。
七、建筑物基础钢筋宜用若干根扁钢引出与接地极相连,以利于降低接地电阻。
5.4.8接地引线和接地线
一、高频接地线宜采用厚0.5mm的铜带,其宽度视发射机功率参照以下尺寸而定:
单机功率50kW至200kW,宽200mm。
单机功率200kW及其以上时宽300mm以上。
当接地引线较长且发射机工作频率较高时,可适当增加铜带宽度,高频接地引线在地下部分,铜带厚度应大于lmm,明敷设的高频接地铜带应刷透明漆。
二、电器设备接地引线和接地干线容量可参照电力设备接地设计规程,但接地引线和接地干线截面不得小于40×4mm,接地支线截面不得小于25×4mm。
三、变压器室的门内一侧应有接地支线端头,以供连接接地钩用。
四、每个接地部件均应由专用支线接至接地干线,严禁把几个部件相串联后接地。
五、接地导线沿墙垂直或水平敷设时宜距墙l0mm,每隔800—1200mm固定一点;水平敷设时可沿地面或沟道底部敷设,但地线过门时应埋入地面,穿墙时应予埋套管。
六、接地线施工完毕后宜涂以黑色油漆。
5.4.9接地系统的连接
一、铜带连接。厚度为0.5mm的铜带宜采用交接只咬接加锡焊;铜带宽度大于lmm时宜采用铆接加铜焊。
二、扁钢与扁钢或扁钢与钢管连接采用电焊。
三、对需要移动检修或由于损坏而需更换的设备(如变压器、大型电容器等),与地线连接应采用多层铜带或编织线的过渡软接头。软接头与设备连接应采用带防松垫圈的螺栓固定,在接触表面应镀锡。
6.2发射机的蒸发冷却
6.2.5 蒸发系统内循环管道应采用铜材,外循环管道采用钢材。
6.2.6 应充分考虑蒸发和超蒸发系统的余热利用。
7. 供电
7.0.1 发射台供电设计除本规范规定外应按国家有关电气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7.0.2 发射台的电力负荷属一级负荷,应设置两路外部电源供电。
7.0.3 为保证电源的电压质量,发射台的主变压器应选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且应设置两台,每台主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全台负荷的用电要求。
7.0.4 发射机的消耗功率应按每机平均调幅度为50%时的输入功率计算。
7.0.10 发射台的照明、生活、行政用电必须单独计费。
7.0.11 设在发射机房内的油浸变压器和充油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同一部发射机的油浸变压器和其他油浸设备允许安装于同一小室内。但单机功率50kW以上发射机的主整变压器应放在单独的小
室内;
二、油浸变压器一般布置在发射机房的底层,并在外墙上开门,变压器室外门上应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挑檐。
8. 机房通风及采暖
8.0.3 发射机房高、低压配电间,如需要采暖时,应安装光管散热器,通过室内的管道全部采用焊接连接,并不得安装排气、排水阀门等零件,散热器及其管道距离低压配电等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1m。
8.0.6 发射机房通风空调设备应作隔声、消声和隔振处理,在有人值班的控制室内噪声应不大于65dB(A声级)。
8.0.7 机房应注意防虫(鼠、蛇)、防尘、防雨、防冻和防火等要求。
9. 发射台给排水
9.0.2 发射台采用自备水源时,应进行水的资源勘察,掌握水文地质和水质化验资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水源形式。对于用水量较大的大型发射台和发射机数量较多的发射台,一般应采用两个可靠的供水水源(以深井、大口井作水源时,不能少于两口)。
10. 发射台微机控制
10.0.1 当装设的发射机具有自动化条件时,该发射台应采用微机控制,实现无人值班、有人留守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播出质量,消除人为事故。




4 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转播)台(站)

《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建设标准》GY/T 5065—99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转播台(站)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于l0kW以上的高山转播台(站)的建设。
第十一条 转播台(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全国广播电视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技术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及城市
规划要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 转播台(站)的建设规模可按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的总功率(P)的大小分为三类:
一类 P  
<TABLE cellSpacing=6 cellPadding=0 width="96%" align=center bgColor=#fff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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