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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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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1:07: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 有线广播电视

5.2 民用建筑闭路电视

《民用建筑闭路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94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监视为主要目的民用闭路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2.3.7 室外传输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2.3.7.1 当采用通信管道(含隧道、槽道)敷设时,不宜与通信电缆共管孔;
2.3.7.2 当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隧道)敷设时,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3.7-1的规定;


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隧道)的最小间距(m) 表2.3.7-1







种类

最小距离


220V交流供电线

0.5


通讯电缆

0.1

2.3.7.3 当采用架空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杆架设时,其两线间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2.3.7-2的规定:


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杆架设的最小垂直间距(m) 表2.3.7-2







种类

最小垂直间距


1-10kV电力线

2.5


1kV以下电力线

1.5


广播线

1.0


通信线

0.6

2.5.3 系统的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方式。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
2.5.4 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2.5.5 光缆传输系统中,各监控点的光端机外壳应接地,且宜与分监控点统一连接接地。光缆加强芯、架空光缆接续护套应接地。
2.5.6 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道应接地。
2.5.7 进入监控室的架空电缆人室端和摄像机装于旷野、塔顶或高于附近建筑物的电缆端,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2.5.8 防雷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2.5.9 不得直接在两建筑物屋顶之间敷设电缆,应将电缆沿墙敷设置于防雷保护区以内,并不得妨碍车辆的通行。




6 微波工程

《广播电视微波工程建设标准》GYJ 28—87

1.0.1 本标准适用于省际和省内广播电视专用模拟微波接力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2.0.1 广播电视微波线路必须满足传输广播、电视信号并兼顾传送电话、传真和数据信息的技术要求。
2.0.4广播电视专用微波线路主用频段是8GHz(7725—8275 MHz)和1.4GHz(1217—1398MHz和1432—1519MHz)也可使用其他频段。使用任何频段都必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
2.0.7 广播电视微波链路传输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彩色电视图像传输标准》GBl583—79、《电视节目中距离微波传送技术要求》GB 5079.2—85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0.8 广播电视微波线路的传播可靠性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为99.999%;
(二)二级为99.99%;
(三)三级为99.9%。
省际联网和省级干线应不低于二级。
2.0.10 微波线路接口,必须符合《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网络接口技术要求》GB 2798—81的规定。
3.0.9 微波站应建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2m。
4.0.2 微波站为一级供电,其供变电系统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严禁加挂其他负荷。
只有一个电源,应自备发电机组。发电机组的功率应不低于该站主要技术用电的1.5倍。
4.0.3 微波机必须配备蓄电池组。在无市电情况时,保证稳定供电10—12h(小时)。
4.0.6 凡需要建设微波塔的微波站,其塔位和塔高必须满足电路传输要求。
4.0.7 微波站各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微波天线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技术用房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设备系统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4.0.8 微波站的防雷设施必须保证。送电线路和通信线路的防雷设施必须在建设中予以考虑。

《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线路设计规范》GYJ 30—87
3.2.3 必须充分利用现有台(站)的铁塔、房屋、供电等建筑设施,以利于节约投资和维护管理。
3.2.7 必须避免和降低本系统干扰(如同波道、越站和汇接分支干扰)和外系统干扰(如雷达、地球站、有关广播电视频道和无线通信干扰)。
3.3.2 为了保障系统指标,必须用电路段可靠性指标和衰落储备值,检查站距配置是否合理。在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后,仍不能保证规定的线路质量指标,必须另选路段。
3.7.1 在工程设计中,必须努力避免和克服地面反射衰落。尤其是中继段在跨越海面、湖泊、光滑地面和潮湿雾沼地带时,应采取抗反射衰落的技术措施。
3.11.1 对衰落深度大和频次多的段,必须用分集技术。

《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计规范》GYJ 31—87
1.0.1 本规范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以下简称站)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3.1.4 微波天线塔顶必须装避雷针,保护角应包括天线喷口,应有良好的防雷接地系统。
6.1.1 微波站的工作接地系统、保护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应分设接地体,并且将三个接地体汇接为一个总接地系统。
6.1.3 有天线铁塔的微波站技术用房与天线塔应合用一个接地系统。
6.1.4 一个接地系统的接地体装置不应少于两组。两组接地体装置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40m。
6.1.5 设置在电视发射塔(钢塔或钢筋混凝土塔)塔楼上的微波站或设置在高层建筑(电视中心大楼顶)上的微波站,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与防雷接地应合用一个接地系统。技术用房和辅助技术用房的接地干线,除可用钢筋混凝土柱和基础内钢筋作引下线外,还应设多根(两根以上)扁钢,由高处微波技术用房引下到塔(室)外接地系统上。
6.2.1 微波天线塔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若地层结构复杂,接地电阻不应大于6Ω。
6.2.2 技术用房和辅助技术用房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若地层结构复杂,接地电阻不应大于6Ω。
6.2.4 设置在电视塔或高层建筑上的微波站(房),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Ω。
6.4.2 微波站设备的防雷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机房的供电线路,必须在两端装设低压阀型避雷器。电缆两端铅护套,钢带应焊在一起,并与机房接地母线连接,作为防雷的二次保护;
二、机房内,所有不带电的金属构件都要与接地母线作可靠的连接;
三、微波馈线(波导管和电缆)外皮,在微波天线塔或铁架的上下两端,应与金属结构连接;在机房进口处应与接地体连接;
四、在多雷地区,每面微波天线两侧应有避雷针,并与地网连接;
五、天线铁塔顶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高度应做到有效保护各面天线。






7 广播电视地球站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建设标准》GYJ 44—91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6/4GHz频段通信卫星系统。
第三十条 地球站的交流电源宜用市电,并按一级负荷供电。
第三十一条 单独建设的地球站要建自备电站。设发电机两台,每台发电机容量为技术总负荷的1.5倍。
第三十二条 固定地球站主要技术设备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方式供电,当外电断电后,UPS应能维持15分钟至半小时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车载站外出工作时,可就地接续外电,或自配一台能满足车载总负荷容量的小型发电机。
第三十九条 地球站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合用一个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不超过1Ω。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设计规范》GYJ 41—89
1.0.2 本规范适用于6/4GHz频段的通信卫星系统。
所建地球站根据需要既适用于国内通信卫星,也适用于租用国际通信卫星或亚洲通信卫星的转发器。
2.0.1 卫星电视广播地球站按品质因素(G/T)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e值)分为三类,见表2.0.1。  


卫星电视广播地球站分类参数表 表2.0.1






   注:(1)具有接收Ⅱ(Ⅲ)类回传信号功能的地球站,天线直径可增大到18m;
     (2)G/T值规定为天线工作仰度大于、等于10°,晴天微风条件下测试值;
     (3)f为接收频率(GHz)。

7.1.4 单独建设的地球站应设围墙。围墙高度距外侧地面不宜低于2.2m。
8.0.1 地球站交流电源宜用市电,并按一级负荷供电。
8.0.2 I类地球站应设自备电站。发电机容量应不低于技术总负荷的1.5培。
8.0.3 高功放、天线、上、下变频、调制解调、基带处理、通信设备、微波等设备要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方式供电。当外电断电后,UPS应能维持上述设备15min(分钟)至0.5h(小时)的工作。
11.11 地球站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合用一个接地系统。
11.1.2 地球站的“技术A区”、微波天线塔、大型天线可合设一个接地系统。“技术B区”若与“技术A区”距离较远可另设接地系统。
11.1.3 当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合用一个接地系统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
11.2.1 有微波天线塔的地球站
一、可将防直击雷的避雷针固定在微波塔塔顶,使地球站天线、技术用房等位于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
二、利用塔基埋设的垂直接地体及水平接地体,应围绕塔基、大型天线、技术用房成闭合环路;
三、塔上的所有金属件(禁航灯、天线支座、波导馈线的金属外皮)、大型天线底座必须与接地体焊接;
四、机房内环行接地母线应至少引出两条与室外闭合接地体焊接;
五、如果大型天线及技术用房不在微波天线塔避雷针保护范围内,应另设防雷系统。
11.2.2 不含微波塔的地球站,应设避雷针或在大型天线的反射体顶端或抛物面边沿制高点设避雷针,并使技术区位于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其他做法同第11.2.1条。






8 电影院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


1.0.3 电影院的规模按观众厅的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201座以上,
大 型: 801—1200座,
中 型: 501—800座,
小 型: 500座以下。
电影院应布点合理,规模适当。当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
1.0.4 电影院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与特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特等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的相应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
三、视听设施:甲等宜设置立体声。
甲等大型以上的观众厅主体结构宜具备能兼放,或以后能改建为兼放70mm影片的条件。
注:观众厅能兼放70mm影片的土建基本条件参见附录一。
2.0.2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应能使观众及工作人员迅速疏散至有照明的安全地带,并为消防作业提供合适的通路及场地;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小于3.5m;
三、合建、附建的电影院除以防火墙与毗邻的建筑划分成独立防火区外,其余临空部分仍应按上款执行;
四、设备用房应置于对观众干扰最少的位置,且应注意安全、卫生、消声、减振和设备安装维护的方便;
五、总平面内宜设机动车及自行车停车场,或由城镇交通规划统一考虑;
六、总平面内应满足排水、隔噪、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并根据条件布置绿化。
3.3.2 观众厅座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48m,软椅不应小于0.50m。
二、坐席排距:短排法硬椅一般不应小于0.75m,软椅不应小于0.80m;长排法硬椅一般不应小于0.90m,软椅不应小于0.95m;台式(散座、楼座)的坐席排距应比上述值适当增大。靠后墙最后一排的排距应增大0.12m。
3.3.3 每排座位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两侧有纵走道且为最小排距时,每排座位数不应超过22个,以后排距每增加50mm,可增加2个座席;
二、长排法:每排座席可增至50个;
三、仅一侧有纵走道时,上述座席数应减半。
3.3.4 短排法两个横走道之间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不设置横走道时,则前面的横走道与后墙之间不宜超过10排。
3.3.6 观众厅走道除应按每百人0.60m分别计算宽度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的中纵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0m;横走道排距以外的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00m;
二、长排法的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3.3.7 观众厅地面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6。座席部分超过1:6时,应采用台阶式地面;走道坡度1:6至1:10时,应采用适当防滑措施,超过1:6时采用踏步。
6.1.2 门厅、休息厅(廊)内的面积计算时所取人数:一个观众厅时等于该观众厅的容量;二个观众厅共用门厅、休息厅时,等于较大一厅的容量;
三个观众厅共用门厅、休息厅时,等于观众厅总容量的60%。如其中一观众厅独用门厅、休息厅,则仍按该观众厅实际容量计算。
8.2.2 观众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暖地区冬季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4℃;
二、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8.2.3







参数名称

夏  季

冬  季


干球温度(℃)

26-29

14-18


相对湿度(%)

55-70

≥30


平均风速m/s

0.3-0.7

0.2-0.3


注: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室内设计温度应低于30℃。

8.2.8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安全、卫生要求:
一、送、回风总管上应设防火阀;
二、风管、消音器及保温层应用非燃材料制作;
三、制冷系统不应采用氨作制冷剂;
四、地下风管应采取防潮措施,并应设检查清扫口;
五、设于主体建筑内的观众用厕所应设机械通风。




9 广播电视工程测量

《广播电视工程测量》GYJ 23—86


1.0.2 布网原则和坐标、高程系统
广播电视工程测量的特点是测区小,方位角要求严,布设独立网。主控网既是测图的首级控制,又是施工定位测量的依据,两者必须统一起来,并适当考虑将来工程的扩建和改建。
主控网的坐标、高程系统,以假设坐标(X轴为纵轴、Y轴为横轴)、真北方位角和假设高程作为起算数据。
1.0.6 本规范规定的两倍中误差为最大误差。
2.0.2 经度、纬度和方位角的中误差不应超过表2.0.2的规定。
  


中 误 差 表2.0.2







经度(″)

纬度(″)

方位角(″)


±0.5

±5

±10


注:当工程精度要求不高时,可根据需要放宽。

2.0.5 天文点和方位标必须埋设永久标石,其要求与主控点相同。
7.1.5 定位完后,要作实地检查并绘制施工定位图。图上各种点位之间的长度、点之高程、各种角度均应详细标定并作必要说明。
7.2.2 各类型定向天线定位均按二级导线要求进行,其方位角闭合差应小于有图(n为引测方位角时所经过的边数)。各类型非定向天线均按图根导线要求进行。
7.2.7 转动天线塔、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电视塔和其他天线塔的施工控制桩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多边形塔的各个塔柱基础中心的位置之距离的绝对误差不超过lmm。
2.精密测定各种多边形塔的塔柱位置,及其到控制桩的水平距离和角度,距离用经过检定的普通钢尺,其绝对误差不大于5mm。水平角用DJ2级经纬仪测定,其角度偏差不大于±1′。
3.控制桩的布设必须满足:失去任意两个控制桩时仍能复原该基础的点位,并做到使用方便;当施工周期较长时,应埋设水泥桩。
8.3.3 微波线路的方位角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10′,可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测定。




10 环境保护

10.1 广播电视发射台电磁辐射防护


《广播电视天线电磁辐射防护规范》GY 5054—95
3.0.1 电磁辐射职业照射导出限值在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的平均值,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电磁辐射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表3.0.1






   注:①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②不作为限值,供对照参考。

3.0.2 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在每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的平均值,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表3.0.2






    注:①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②不作为限值,供对照参考。




10 环境保护

10.2 广播电视地球站电磁辐射防护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建设标准》GYJ 44—91
第二十七条 地球站的建设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对地球站天线前方高频辐射和高功放的高频泄漏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设计规范》GYJ 41—89
6.0.5 天线前方高频辐射和高功放的高频泄漏对公众和职业人员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业照射:在每天8h(小时)工作时间,电磁辐射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分钟)内的平均限值:
频段(MHz) 功率密度(W/m2)
3000~15000 f/1500
二、公众照射:在每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限值:
频段(MHz) 功率密度(W/m2)
3000~15000 f/7500
注:f为工作频率,MHz。   






11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筑抗震分级

11.1 基本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筑抗震分级标准》GY 5060—97
1.0.3 本标准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
3.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社会影响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2.城市的大小和地位、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性建筑的特点,工程建设的规模;
3.使用功能失效(停播)后对全局影响范围的大小;
4.结构本身的抗震潜力大小,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5.对建筑各部位重要性有明显不同且在结构上可以分割时,进行局部的类别划分。
3.0.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按3.0.1条的原则可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 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要求地震发生时不中断播出的广播电视建筑。
2.乙类建筑 主要指播出不能中断或需很快恢复播出,且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建筑。
3.丙类建筑 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一定影响和经济损失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
4.丁类建筑 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周围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等建筑。
3.0.3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 地震作用应按专门研究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其设防烈度和设计峰值加速度的概率水准取l00年期限内超越概率5%,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设计。
2.乙类建筑 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1度设计;当9度时,应适当提高抗震措施。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可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 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
4.丁类建筑 地震作用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7—9度时,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1度设计;当为6度时可不
降低。  




11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筑抗震分级

11.2 设防类别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筑抗震分级标准》GY 5060—97
4.0.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广播电影电视系统中的地位和保证正常播出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但甲类建筑中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分为乙类建筑。
4.0.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表4.0.2







类别

建筑名称


乙类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建筑;
 省级、省会和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和全国重点抗震城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建筑;
 发射总功率≥200kW的中、短波广播发射台的机房建筑及天线支持物;
 中央级及省级的电视发射台机房建筑;
 中央级及省级的广播电视监测台和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及天线支持物;
 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机房建筑及天线基座;
 1200座及以上的大型电影院。


丙类
 地、市级及以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及节目传送中心主体建筑,电视发射台的机房建筑,微波站、有线广播电视站;
 电影制片厂、唱片厂、磁带厂等;
 1200座以下的中、小型电影院;
 其他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

4.0.3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的抗震设防类别 表4.0.3







塔型

钢筋混凝土塔(h)

钢塔(h)


类别

h>250m

h≤250m

h>300m

h≤300m


甲类

中央级、省级



中央级、省级




乙类

其他

省级

其他

省级


丙类



其他



其他


注:表中h——构筑物的总高度。




12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防火

12.1 建筑分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
2.0.1 根据广播电视工程建筑的规模和服务范围大小划分为四级:
一、中央级;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
三、市(含省辖市、地区、盟、州)级;
四、县、旗级。
2.0.2 广播电视建筑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广播电视建筑分类 表2.0.2







名称

一类

二类


 广播电视中心

中央级、省级

市级、县级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中央级、省级

市级、县级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中央级、省级

市级、县级


 带塔楼建筑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

中央级、省级




 收讯台、微波站



各级


 广播电视地球站

中央级、省级




注:高度超过24m和低于24m的建筑分类,应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建筑分类执行。


2.0.3 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YJ 58—88
1.0.3 电影院的规模按观众厅的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201座以上,
大 型: 801—1200座,
中 型: 501—800座,
小 型: 500座以下。
电影院应布点合理、规模适当。当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
1.0.4 电影院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与特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特等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的相应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
三、视听设施:甲等宜设置立体声。
甲等大型以上的观众厅主体结构宜具备能兼放,或以后能改建为兼放70mm影片的条件。
注:观众厅能兼放70mm影片的土建基本条件参见附录一。
7.1.2 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第1.0.4条的规定,但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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