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安评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91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矿山工程设计(一)

[复制链接]

3142

主题

0

好友

534

积分

安评小学三年级

Rank: 3Rank: 3

贡献
0 个
金币
534 个
在线时间
42 小时
帖子
3185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7-31 21:07: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 基本规定

1.1 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MT 5006—94
第1.0.5条 矿区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矿区详查地质报告,以及批准的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编制。
第2.0.6条 矿区总体设计在规划开采煤炭的同时,应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开采经济效益好的共生和伴生矿床提出综上所述合开采、综上所述合利用的意见。
第3.0.1条 在矿区 总体设计中,应统筹规划全矿区的煤炭加工设施,并应与矿井或露天矿同步建设、协调投产。




1.2矿山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
第2.1.1条 矿井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序、资源可靠性及开采条件等作出评价,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工程勘探的意见。
第12.1.1条 改建、扩建矿井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改扩建采区布置在原设计矿井范围以外时,应有批准的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19—92
第2.0.1条 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测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订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第3.1.1条 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有工业主管冲门的委托书和地质勘探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指标建议书及附图、附表。
第3.3.1条 阶段储量计算,必须按采矿确定的开采范围和阶段标高,结合阶段地质平面图和储量计算图件进行。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1999
5.1.1 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必须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充分利用。
5.1.2 必须对矿山的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在近期效果最佳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采矿范围,处理好近期生产和远期生产、高品位与低品位、优质与劣质之间的关系,做至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5.1.4 矿山开采应采用面械化生产,其装备水平应与水泥工厂装备水平相适应。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7—94
第1.0.3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上所述合利用的方针,对其他有用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单独存放。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19—92
第1.0.3条 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采选易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
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
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开采须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效益等,作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1.3 选矿工程设计基本规

《煤炭工业选煤厂设计规范》MT 5007—94
第2.0.4条 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矿井来煤时,从受煤仓至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不均衡系数取1.20~1.30。
二、由标准轨距车辆来煤时,受煤坑到配(原)煤仓,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应大于1.50;当采用翻车机能力相适应。
三、在配(原)煤仓以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煤流系统取1.15,矸石系统取1.50,煤泥水系统水量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1.25。




2 地下开采


2.1 开拓与开采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
第3.1.7条 当利用箕斗提升井或装有胶带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止漏风、腐蚀及防爆、防尘等措施。
第6.1.4条 普通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不得采用金属摩擦支柱。
第6.2.2条
一、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2°的工作面,设备应有防滑、防倒装置。
第7.1.4条 水采矿井煤水应关入选煤厂.当无选煤厂时,必须在地面设置脱水车间。煤泥水的最终处理必须在地面进行,其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7.2.1条 水采矿井的煤水提升及高压供水管路,应设于具有检修条件的井筒内。
第7.2.10条 瓦斯含量大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加边界回风眼和回风石门;
二、在厚煤层中增设配风巷;
三、采取倒面开采;
四、工作面采用液控水枪离机操作时,应采用压入新风,抽出瓦斯的通风方式。
第8.1.1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留设保护煤柱:
一、矿井工业场地及风井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国家级文物、纪念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堤坝、船闸、泄洪闸、水电站等大型水工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煤层开采后,地表可能产生抽冒、切冒形塌陷漏斗坑或突然下沉,而可能遭到严重破坏的重要建筑物。
第8.2.1条 当水体下采煤时,采动对水体影响程度,应根据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煤层赋存、开采技术、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等条件计算确定、计算并确定是否需留设水体安全煤岩柱。
水体类型、允许采动程度及要求留设的安全煤岩柱类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2.2条 下列水体必须留设安全煤岩柱:
一、水体与煤层开采上限之间的最小距离,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要求的安全煤岩柱尺寸,且不能采取相应开采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的;
二、位于预计顶板冒落带、导水裂隙带或底板破坏区范围内,且无疏放水条件的各种强含水层、岩溶、地下暗河和有突水危险的含水断层及陷落柱等水体;
三、预计采后矿井涌水量会急剧增加,且水量长期稳定不变,又不能采用堵截水源等措施,排水费用高昂,经济上严重不合理的;
四、地表和岩层可能产生抽冒和切冒型塌陷漏斗和突然下沉,引起溃沙,溃水灾害的;
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旅游地区的地面、地下水体。
第8.2.3条 水体下压煤开采,必须研究矿井水文地质、构造地质、尤其是导水断层、陷落柱构造。
第8.3.1条 铁路下留设保护煤柱,应根据铁路等级确定。
铁路等级划分及压煤允许回采和试采的条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4.2条 不包括在工业场地范围内的立井,圈定其保护煤柱时,地面受保护对象应包括绞车房、井口房或通风机房、风道等,围护带宽度应为20m。
第8.4.3条 斜井受保护对象应包括绞车房、井口、斜井井筒及井底车场。井口围护带宽度应为l0m。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19--92
第4.1.1条 地下开采矿山,应计算最低开拓阶段以上各阶段的涌水量。一般情况下,各阶段涌水量计算应包括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当矿体采动后导水裂隙带波及地面时,还必须按阶段计算陷落区降雨渗入量。
第4.2.2条 矿床疏干设计,必须保证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形成稳定的疏干降落漏斗,并使降落曲线低于相应时期的采掘工作面标高。
第4.2.9条 采用防渗帷幕时,必须具备下列水文地质基础条件:
一、区域地下水进入矿坑的通道在乎面和剖面上都比较狭窄;
二、进水通道两侧和底部应有稳定、可靠和连续分布的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三、含水层必须具备良好的灌注条件,其灌注深度不宜大于400m。
第4.2.11条 凡井巷施工有突水危险的矿山,都必须采用超前探水或其他防水措施,并估算其工程量及投资。
第7.1.9条 每个矿井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独立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l00m。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的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第7.4.20条 分层假顶,尤其是第一、二分层的假顶,必须充填完整坚实,充填体强度应为3~4MPa。
第7.4.24条 开采急倾斜矿体时,采场崩矿前,必须铺设垫板(层)。
第7.4.28条 当采用球状药包水平分层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漏斗试验。
第7.4.3l条 水力充填前,必须构筑坚固的滤水墙。
第7.5.18条 采场上、下相邻的分层平巷或横巷应错开布置,其岩壁厚
不得小于2.5m,采场上,下分层进路必须相对应。
第7.5.34条 两个阶段同时回采时,上阶段必须超前回采,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一个采场长度。开采极厚矿体时,平面相邻采场必须呈阶梯式推进。





2.2 井巷工程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94
第4.1.5条 立井井筒内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4.2.2条 斜井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胶带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胶带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与井壁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另一侧铺设单轨检修道并设人行道,如有其他可靠的检修运输措施,可不设检修道,只没人行道。
第5.3.2条 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应设双边人行道。各边宽度不应小于900MM。
第5.3.3条 井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应联合布置,与井底车场巷道连接的通道中应设栅栏门和易于关闭的密闭门,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置防火门。
管子道与井筒连接处应高出主排水泵和电动机。管子道应设人行台阶和铺设轨道。
第5.3.4条 井下水仓应为两条独立的互不渗漏的巷道组成。
一、矿井正常涌水量在1000立方米/h及其以下,井底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采区正常涌水量。
第5.3.5条 翻车机硐室应一侧设人行道,另一仙设检修道。翻车机一仙有架线式机车通过线时,应和不烯性材料隔墙将通过线与翻车机隔开,通过线一侧与翻车机一侧均应设置人行道。
底卸式矿车卸载站硐室的布置应符合上述规定。
翻车机硐室和卸载站硐室应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装置或除尘设备。
第5.3.8条 井下充电室、消防材料库、爆破材料库、保健站等井下硐室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YSJ021—93
第2.1.2条 竖井、斜井施工图设计必须有工程地质检查钻孔资料,对于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条件简单和不通过含水冲积层的井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打工程地质钻孔:
一、在竖井井筒周围25m范围内有勘探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二、矿区已有生产矿井,掌握新调计井筒通过的岩层物理性质、水文地质及其变化规律,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2.3.1条 竖井、斜井、主斜坡道及主平硐的出口,均应布置在设计的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外,当条件所限,必须布置在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内时,应采取措施。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不受地表滑坡、滚石、雪崩、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并应符合保护带要求,保护带宽度应按其等级确定:Ⅰ级为20m,Ⅱ级为15m,Ⅲ级为10m。
第3.3.3条 罐道接头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罐道或型号钢组合罐道接头应在罐道梁上,接头间应留有2~3mm的伸缩间隙。本罐道接头位置宜设置在梁上,当不在梁上时,本罐道应有补强措施。
二、同一提升容器的两根罐道接头,不得设在同一水平上,当两根罐道安装在同一根梁上时,两根罐道的接头也必须错开。
第5.1.2条 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巷道的一侧,必须设置人行道。人行道不宜穿越运输线路。
第5.4.1条 硐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平硐口必须设置硐门,硐门宜与硐门中心线正交或接近正交。
第6.4.2条 矿山主溜井的装卸矿硐室,应设操作硐室或操作平台。操作硐室应有正压新鲜风流供应,并将污浊风流经通风系统排入回风港。
二、装矿操作硐室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通装矿硐室,另一个出口经安全通道至运输平巷。安全通道出口应设在进车侧,距装矿硐室边缘20~30m,底析标高应高出运输平巷轨面0.3~0.5m。硐室应有良好照明。
第8.5.6条 库房内必须备有中够数量的消防器奢和高压水管。出入口处必须设置向外开的防炎铁门。
第8.5.8条 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必须设置岩粉棚并定期更换岩粉。
第8.5.9条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内或壁槽内不得安装灯具;电源开关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房必须使用防爆型电灯和安全电筒;其他井下库房可使用蓄电池灯、安全手电筒等作为移动式照明。
第10.1.2条 动力设备基础与相邻构筑物或设备基础必须分开。




2.3 通风与安全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
第10.1.5条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
第10.1.9条 巷道掘进局部通风方式可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10.2.1条 井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10.2.2条 导水断层、陷落柱、矿井水淹区、井田边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与井底车场连接的大巷内设置防水闸门;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其附近适当地点也应设置防水闸门。
第10.2.3条 矿井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个体防护等结实合防尘措施工;回采取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喷雾洒水、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结实合防尘措施。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进,必须采取设置自动水幕,撒布岩粉,设置水棚、水借助、岩粉棚等有效的防隔爆措施。
第10.2.4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建立灌浆系统、使用阻化剂、均压技术、配备惰气灭火装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灌浆系统必须配套。
第10.2.5条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中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解放层。
二、开采解放层的矿井,被解放层的巷道必须布置在解放范围内。
第10.2.6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首先开采解放层。
二、未受解放的煤导和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顶板注水、打卸压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等措施。
第10.4.2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应设置固定式集中瓦斯连续监测系统,并配备便携式个体检测设备。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应设置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并配备便携式个体检测设备。
第10.4.3条 石门揭穿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及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设置边续监测的突出危险预测预报装置,并应按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第10.4.5条 井下胶带输送机、主要机电硐室和有自燃危险的采区,应设置国家续式炎灾监测系统,并应接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第10.4.6条 冲击地压严重的矿井,应设置预报监测系统。
第10.4.8条 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应设置抽放瓦斯监测系统.并应接入矿井安合监测系统。
第11.2.1条 矿井必须装设两套同等能能力的主通风设备,其中一套作备用。
第11.3.1条 主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排水泵的工作水泵的总能力,必须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台数应不少于工作水泵台数的70%;
二、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最大涌水量。
第11.3.6条 选择主排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排水管应设工作和备用水管,其中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台数应不少于工作水泵台数的70%;
二、全部管路的总能力,应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第11.4.3条 压缩空气管首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在井底车场及其主要进风巷道部分,可采用焊接连接,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MT5006—94
第5.6.1条 矿区都必须建立矿山救护大队,并应根据矿井分布、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小和自然条件,合理布置矿山救护中队。每一生产矿井必须建立辅助生产救险护队。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019—92
第8.3.5条 离必式风机必须设置启动闸门。
第15.2.1条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必须由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组成。其中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等的正常涌水量。备用和检修水示各不得少于一台。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源自: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安评论坛

手机版|Archiver|安全评价

GMT+8, 2025-5-15 07:09 , Processed in 0.027973 second(s), 7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