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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设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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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1:07: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 地下开采


2.4 机械与电气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
第11.1.3条 摩擦提升防滑安全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摩擦提升机保险闸所确定的安全制动力矩值(即安全闸制动力矩),应能满足不同负载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产生紧急制动减速时,张力比值不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efa),且同时应满足重载下放减速度不小于1.5m/s2及重载提升减速度不大于5m/s2。计算时,应忽略井筒阻力;
二、摩擦提升机工作闸制动力矩不得小于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的三倍;应根据设计实用最大不平衡负载,按闸间隙2mm时的弹簧力配备制动器对数(即允许最小制动力);
三、经防滑校验,当一级制动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二级制动装置。
第11.1.11条 主提升必须采用定量装载。
第11.4.1条
三、井下压缩空气站的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装设在两个筒室内。
第16.1.2条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发生任何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妥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当发生任何故障在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又当发生任何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致使两个电源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处所进行操作迅速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第16.1.8条 矿井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吕的容量应保证一级和三级负荷用电。
第16.2.4条 抽放瓦斯泵、有煤尘爆炸危险的车间应选区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当电气设备设在分隔的房间内时,可不受以上限制。
第16.2.5条
二、主、副提升设备必须有完善可靠的控制、监测、信号及保护装置。
第16.3.1条 井下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第16.3.2条 下井电缆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钻孔中的下井电缆,必须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第16.4.4条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下运物料不应大于40m;
二、运送人员不应大于20m;
三、地面不应大于100m。
第17.2.1条
六、多水平或多层罐笼及箕斗提升时,各水平或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调用信号装置和必要的闭锁关系。发出的各种信号,应有所区别。
第17.2.2条 罐笼及箕斗提升信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提升的工作信号,必须经井口转达发,紧急停车信号应直发提升机房;
二、兼作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提升,应有区分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保留信号”;
三、箕斗提升信号,必须采用定量装置的自动信号,并应能手动发送。
信号应直发提升机房,并能在装卸载点,发出停车信号;
四、井口信号装置必须须同提升机的控制回路闭锁。
第17.2.3条 斜井串车提升的工作信号应为转发式。当升降人员时,必须在动行途中任何地点都有向提升机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第17.2.9条 新建和扩建的矿井井底车场面和动输大巷,当在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带有电气联锁的信号装置;5台以上时,应设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17.3.6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设有与调度室内直通的电话,并应配有地面无线报话机。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19—92
第10.6.3条 罐笼提升时,井口和井下各阶段的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并在进车侧线路上安设阻车器。
第10.6.4条 罐笼与井口、井下车场的衔接,应尽量采用摇台。缠绕式提升系统中,井和井底可使用托台。特殊情况下,可在中间阶段落设置自动托台。摇台、托台与提升机必须闭锁。罐笼出车侧的摇台安装高度应低于井下进车侧或等到于井口进车侧摇台的高度。
第10.8.7条 采用钢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各中间阶段必须设稳罐装置。
第11.1.7条 倾角大于60°的斜井,提升容器必须加设罐道。
第11.2.6条 采用串车提升,倾角小于25°时。矿车装满系数应取0.85;倾角在25°~30°时,矿车装满系数应取0.8。确定串车组成的矿车数不胜数时,除考虑车场面和提升设备的能力外,还必须校核矿车联接装置的强度。
第11.3.6条 斜井(坡)与车场面连接的竖曲半径,应大于通过车辆轴距的15倍,并必须满足长材料和电机车通过。
第12.3.4条 采用无轨运输的矿山,在坑内必须设有完善的设备保养和预防维修设施,并配有熟练技工;在地面应设有相应的故障修理和部件修复的机修设施。
第12.3.5条 无轨设备卸载坑前,必须设有路挡。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
第2.0.17条 有谐波源母线上的并联电容器,必须核算过电流、过电压及功率损耗值。
第2.0.23条 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区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
二、不应架设在未稳定的排废场面内,并应有安全距离;
三、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1.3条 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区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3.1.5条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3.2.2条 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有爆炸危险矿井应符合表3.2.2规定。







第3.2.7条 井下主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的地面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3.2.8条 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监视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
第3.3.1条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必须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五、电压为1140V的用电设备和煤矿采掘工作面的660V或380V用电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采用带分相屏蔽的矿用不延燃屏蔽橡套电缆。
第3.4.5条 移动式变电让和成套配电充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地点,同进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3.5.1条 下旬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材料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
二、井底车场面范围内的动输巷道、采区车场;
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动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首、长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四、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
五、风门、安全出口;
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到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3.6.1条 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装置。
第3.6.7条 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接地网相连。
第5.3.10条 窄轨铁路接触线最大驰度时距轨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行人的巷道不应低于1.8m行人蓼道理不应低于2m;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面一段应为2.2m。
第5.3.24条 非电力牵旨铁路轨道及其它运输轨道,可作为牵旨网的回流导体,但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
第5.3.25条 不准用作回流的钢轨和用作回流钢轨的联接处,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用作回流的钢轨段,且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第5.3.26条 地面牵旨网应在下列地点装设防雷装置:
一、馈电线与接触线连接处;
二、机车库井口处;
三、矿井平硐硐口;
四、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处。
第7.1.9条 提升机设置电气保护系统.控制系统中应设置下列保护和闭锁:
一、限速及超速保护;
二、短路及欠压保护;
三、过卷保护;
四、错向闭锁;
五、松绳保护;
六、闸瓦磨损保护;
七、测速回路断电保护;
八、直流主电机的失磁保护;
九、制动油及润滑回路故障保护;
十、电气制动电流消失保护;
十一、操纵手柄不在“0”位、工作制动手柄不在全抱闸位置,不能解除安全制动联锁;
十二、未接到工作信号,不能起动的联锁。
第7.4.4条 空气压缩机宜按其技术要求装设各种指示、事故报警信号,且必须设冷却水断水信号。
第7.5.4条 胶带输送机的电气控制系统应设置下列保护、联锁或信号:
一、沿胶带输送机人行通道理侧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二、胶带跑偏保护或信号;
三、胶带断带保护;
四、胶带打滑保护;
五、漏斗溜槽堵塞联锁;
九、起动停车的预报及警告信号。
第7.6.3条 索道的电气控制系统应有下列保护、联锁和信号:
一、主电机的短路、过载及断电保护;
二、应设超速保护;制动型索道应设置双重超速保护;
三、动力制动装置电流消失时,应能立即停车保护;
四、采用直流电动机,应设置主驱动电动机失励保护;
五、制动油系统的保护和联锁;
六、尾部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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