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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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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1:07: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 露 天 工 程


2.1 爆 破 工 程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5--93
第5.2.1条 爆破作业严禁在大风、大雨、雷雨、暴风雪、浓雾等气象条件下进行。当需要在黄昏或夜晚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经批准的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5.2.3条 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空巷危险段或距有明火地段20m以内通行。
第5.2.4条 起爆药包必须由专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地点加工。
第5.2.7条 炮孔装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对炮孔进行检查和清理;
二、使用木质炮杆装药;
三、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四、按设计装药结构装药;
五、正向起爆不采用盖药;反向起爆不采用垫药;起爆药包在药柱中的间隔长度不大于所用炸药的稳定爆轰传播长度;
六、禁止将无防水包装或防水包装损坏的非抗水型炸药装入水孔中;
七、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包等敏感度高的爆破材料前,可用铜质或木质长杆处理。
第5.2.11条 严禁将台阶下盘二次爆破的起爆网路与台阶上盘深孔爆破的起爆网路,连接在一起同时起爆。应先进行二次爆破,并经检查爆破完全后,方能起爆深孔起爆网路。
第5.2.13条 连续点燃多根起爆导火索时,必须先点燃导火索长度相同的两发信号管。信号管响后,爆破员必须立即撤离炮区。
第5.2.15条 爆破员必须记清点炮的个数,炮区负责人应核对装炮数、点炮数和响炮数,当确认全部响完时,5min后方可进入炮区,当不能确认全部响完时,15min后方可进入炮区。
第5.2.22条 起炮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点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以上。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第5.2.33条 在火区爆破时,装药前必须仔细检查各炮孔内的温度。有明火或温度高于60℃的炮孔,必须注水灭火降温,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第5.2.45条 当在重要建(构)筑物及居民区附近进行大爆破或经常性爆破时,必须通过试验、测试确定Kd、αd值和安全距离,确定最大段的起爆药量。实施爆破时,必须进行震动监测,并采用减震爆破技术。

《建材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CJ 07--94
5.1.1 大中型爆破和技术条件复杂的爆破工作,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爆破设计,由工程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装药量50t以上的硐室爆破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5.1.3 爆破工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爆破工作人员必须受过专门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并取得当地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破作业证,方可参加爆破作业。
5.1.6 爆破前必须作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
5.1.6.1 建立指挥机构,明确爆破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5.1.6.2 危险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备等,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1.6.3 在爆破区的边界应设立警戒人员,起爆前,督促人、畜、车辆撤离危险区;
5.1.6.4 暗挖工程施工前应安装好通风设备,爆破后立即按规定进行通风。
5.2.2.9 硐室爆破过程中如遇雷电天气,必须把导线绝缘,放人硐口以内5m并加以覆盖,并将现场施工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
5.2.3.4 导爆索在接触铵油炸药部位必须使用防油材料保护,以防药芯浸油。



2.2 土石方工程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5—93
第6.3.8条 严禁单斗挖掘机在超过其最大挖掘高度的工作面作业。

《建材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CJ 07—94
4.1.4 施工中,如发现古墓、文物,应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3 尾 矿 工 程


3.1 初 期 坝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YS 5418—95
1.0.4 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1.0.9 施工新技术的采用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对于重大施工新技术,应经审批方可实施。
2.1.4 施工渡汛应根据尾矿库等别和施工阶段分别采用下列洪水标准:
a)从开工到临时导流设施封堵前的施工第一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表2.1.4-1确定;   


施工第一阶段洪水标准表 表2.1.4-1











尾矿库等别

II

III

IV

V


洪水重现期(a)

>50

30~50

20~30

10~20

b)从临时导流设施封堵后到工程竣工的施工第二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表2.1.4-2确定;


施工第二阶段洪水标准表 表2.1.4-2











尾矿库等别

II

III

IV

V


洪水重现期(a)

100~200

50~100

30~50

20~30

2.4.1 坝体填筑应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4.3 坝体填筑不应在填筑断面之内的岸坡上卸料。特殊情况下必须从岸坡上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岸坡和卸料场地的清理。
2.4.4 不合格的坝料严禁上坝。
2.4.6 粘性土料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f)负温下施工,应特别加强质量控制工作。严禁在接合面或接坡处有冻层、冰块存在。



3.2 排 水 设 施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YS 5418—95
3.4.1 基坑开挖后应按隐蔽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基础。
4.4.1 管(槽)基开挖掘后,应按隐蔽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管(槽)基础。
5.2.1 洞口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b)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应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马道开挖及排水等工作。必要时尚应设防护棚,或在洞脸上部加设挡石栏栅。
5.2.12 发生塌方时,施工、设计和工程地质人员应及时查明塌方原因、规模及规律,提出处理方案。再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c)冒顶塌方时,应先将地表陷落洞穴撑固或用不透水土壤夯填紧密,防止继续坍塌,陷穴四周应做好防雨及排水设施。
5.3.1 隧洞衬砌应在开挖与掘进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5.5.2 隧洞掘进完工后,在进行衬砌以前应进行中间验收。
  



3.3 溢 洪 设 施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YS 5418—95
6.2.2 高边坡开挖中,当发现有滑坡、塌方等不良地质现象,应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4 尾 矿 输 送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YS 5418—95
7.3.1 管道应在路基标高和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铺设。
7.3.2 严禁将管道从上往下自由滚落。
7.4.4 管道内充满水后,经过24h方可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前,应对试压设备、压力表、连接管、排气管、进水管等加以检查,必须保持系统的严密性并排尽管道内的空气。  
   




4 安 装 工 程


4.1 井筒装备安装工程


《矿山井巷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3—90
第8.1.6条 井筒通过流沙、含水层的部位,井简装备安装锚杆或梁窝的深度,严禁超过井壁的厚度。
第8.2.3条 采用树脂锚杆固定的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脂锚固剂,应进行锚固力试验,试验锚杆的数量不得少于3根,不符合设计规定者不得使用;
二、锚杆的材质、规格、结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杆体表面应除锈、方腐;
三、钻锚杆孔应按测线定位,其直径、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锚杆安装:
1.锚固前,应清除孔内岩粉或积水,树脂锚固剂应放人孔底;
2.杆体锚固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杆体安装中途被卡时,应拉出重新安装,不得用锤击方式打入孔内;
3.锚杆安装后,在规定固化时间内不得敲击或碰撞;
4.锚杆安装1h后,每层梁应选取3根锚杆进行锚固力试验。当有1根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则同层梁的锚杆均应进行试验,不合格者应重新安装。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10—95
13.2 罐道梁安装
13.2.1 罐道梁缺口板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应相一致,其偏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2.1.1 装钢罐道的梁±lmm;
13.2.1.2 装木罐道的梁±1.5mm。
13.2.2 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梁缺口板中心的水平间距偏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2.2.1 装钢罐道的梁±2mm;
13.2.2.2 装木罐道的梁±3mm。
13.2.3 堵梁窝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对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井壁,严禁低于井壁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对于其他井壁严禁低于C25。梁窝表面不应有蜂窝和孔洞现象。
13.4 罐道安装
13.4.1 同一提升容器的两罐道接头位置,严禁位于同层梁上。
13.4.2 罐道的垂直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4.2.1 钢轨罐道±5mm;
13.4.2.2 组合罐道±7mm;
13.4.2.3 木罐道±8mm。
13.4.3 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面的水平间距偏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4.3.1 钢轨罐道±5mm;
13.4.3.2 组合罐道±7mm;
13.4.3.3 木罐道±8mm。
13.4.4 同一提升容器相对两罐道中心线的重合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4.4.1 钢轨罐道不应超过4mm;
13.4.4.2 组合罐道不应超过6mm;
13.4.4.3 木罐道不应超过6mm。
13.6 钢丝绳罐道安装
13.6.2 井上、下固定装置(或固定梁)安装位置偏差,严禁超过3mm。
13.6.3 井上、下钢丝绳罐道的固定位置的偏差,严禁超过3mm。
13.6.7 井下固定梁的堵梁窝,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3.2.3条的规定。
13.8 井上下联结部分罐道梁及四角罐道安装
13.8.1 联结部分的立柱安装,其垂直度偏差严禁超过0.5/1000,且不得大于5mm。
13.8.2 罐道梁与立柱的连接,必须紧固牢靠,紧固件齐全,符合设计要求。
13.8.3 罐道梁安装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3.2.1和13.2.2条的规定。
13.8.4 四角罐道安装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3.4.2和13.4.3条的规定。
13.8.5 堵梁窝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3.2.3条的规定。
13.11 管子梁、管座梁安装
13.11.1 管子梁、管座梁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的偏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11.1.1 与罐道梁共用一根梁时,±lmm;
13.11.1.2 单独固定时,±3mm。
13.11.2 堵梁窝应符合本标准第13.2.3条的规定。
13.13 梯子间安装
13.13.2 梯子间的平台、梯子、隔板安装,必须固定牢靠,符合设计要求。
13.13.3 堵梁窝应符合本标准第13.2.3条的规定。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 414—93
第3.1.1条 井筒装备安装,应在井筒预留眼洞和阶段马头门地坑施工完毕后进行;井筒装备分段安装时,应在分段处搭设安全平台,并封死下段井筒。
第3.1.2条 主井、副井两个井筒到底贯通后,应有一个井筒形成临时罐笼提升系统,再安装另一个井筒的永久装备。有条件时,可在井筒掘、砌过程中同时进行井筒永久装备的安装。
第3.1.6条 井简装备用的所有钢材、管材、金属构件等,应按设计要求防腐处理。
第3.1.7条 木罐道加工后的截面,每边尺寸的偏差不应超过设计规定

mm,,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应超过1mm,纵长方向的单向弯曲度不应超过全长的1‰,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第3.2.1条 罐道梁的安装,应以测量垂线为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井口和井底各设一道精确定位的基准梁;
二、当井筒较深,测量垂线可分段下移,或在垂线中部向下每隔50m增设一道卡线板,在设卡线板时,应严格防止产生累计偏差。
第3.2.5条 钢罐道的接头错位不应超过1mm,超过1mm时,必须修整。
第3.2.13条
井筒内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道梁纵向中心线和缺口板中心,对井筒平面十字中心线位置的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1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5mm;
3.其它钢梁应为±3mm。
二、同一提升容器两侧的罐道梁缺口板中心,在平面位置上的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2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3mm。
三、每根梁的上平面应保持水平,其允许偏差:
1.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1‰;
2.不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3‰。
四、罐道梁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l0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2mm;
3.每节钢轨罐道、组合罐道长度内的累计允许偏差,应为±30mm;
4.每节木罐道长度内的累计允许偏差,应为±24mm。
五、梁埋人井壁内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70mm。
第3.2.14条 当采用树脂锚杆固定托架时,应符合下列有求:
一、托架的水平度允许偏差:
1.托架的支撑面,不应超过3‰;
2.同一根梁的两端托架的水平支撑面,应位于同一平面,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二、托架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7mm;
2.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12mm;
3.每节钢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应为±15mm;
4.每节木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应为±20mm。
三、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以及固定罐道的螺丝孔中心线与井筒十字中心线的允许偏差:
1.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2mm;
2.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3mm。
四、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应垂直,不垂直度不得大于2‰。
第3.2.15条 罐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道应保持垂直,在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的位置与设计的允许偏差:
1.钢罐道应为±5mm;
2.组合罐道应为±7mm;
3.木罐道应为±8mm。
二、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在井筒全深任一处的间距允许偏差:
1.钢轨罐道应为±5mm;
2.组合罐道应为±7mm;
3.木罐道应为±8mm。
三、在井筒全深任一处同一提升容器的两罐道平面中心线,应在一直线上,其允许偏差:
1.钢轨罐道应为4mm;
2.组合罐道应为6mm;
3.木罐道应为6mm。
四、两节罐道接头处的间隙:
1.钢轨罐道2~4mm;
2.组合罐道2~4mm;
3.木罐道不应大于5mm。
五、两节钢罐道的接头应位于罐道梁中心线上,其偏差不应超过50mm。
六、罐道卡子与钢轨底板的斜面接触应严密,卡子前爪与钢轨腰板的间隙,和卡子内面与钢轨底板外侧的间隙,应为10~20mm。
第3.3.3条 斜井井筒中,平托辊中心与轨道中心应一致,其偏差不应超过±20mm;两托辊的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安装间距不应大于8mm。
第3.3.4条 平托辊轴肩与卡座应靠紧,轴伸端不得大于钢丝绳绳径的1/3。螺栓严禁突出在外。
第3.3.5条 斜井甩车道和错车道处安装的立托辊位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重车升降时能托住提升钢丝绳。
  



4.2 井上、下操车设备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10—95
16.6 链式推车机安装
16.6.2 推爪动作(抬头、低头),必须灵活可靠。推车时推爪头严禁有颤动现象。
16.6.3 制动器工作时,必须迅速准确、可靠。
16.6.4 推车机与翻车机联动闭锁装置,必须正确可靠。
16.9 爬车机安装
16.9.4 爬爪的安装必须符合出厂技术文件的规定,动作准确、可靠。
16.9.5 制动器、逆止器的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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