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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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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2:06: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MH 6004-1996
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的计量管理。
2引用标准
上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884-92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GB 4756-8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GB 8927-88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
JJG 1014-89 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
SYL 03-83 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计量measurement
保证计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一致的测量。
3.2 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s
凡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的标准物质,统称为计量器具。
3.3 检定verification
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并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3.4 量值传递dissemination of the value of a quantity
通过检定,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标准逐级传递到工作用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所测得的量值的准确和一致。
4油料交接计量
4.1 交接计量方式由供方选择,计量器具由供方操作,需方监督,交接后,需方应进行核对,当超过允许误差时,应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4.2交接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无合格证、超过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4.3油料计量交接操作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并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4.3.1 密度测量
密度测量按GB/T 1884的规定进行。
4.3.2 油品取样
油品取样按GB4756的规定进行。
4.3.3温度测量
温度测量按GB8927的规定进行。
4.3.4立式油罐、卧式油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交接
立式油罐、卧式油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交接按JJG1014的规定进行。
4.3.5 流量计交接
流量计交接按SYL03的规定进行。
4.3.6 油船交接
4.3.6.1 交接程序:
a)油船靠岸前,先测量收油罐的油面高度、水位高度、油品温度、油品视密度和视温度;
b)油船靠岸后,上船检验铅封及交接运单,测量船舱的油面高度、水位高度、油品视密度和视温度;
c)卸油完毕应上船难舱,确认舱底油面低于抽油管口,方可签字放行;
d)卸油完毕8h(不得少于3h)后,由计量人员进行测量油罐油面高度、油品温度 、水位高度、视密度及视温度,第一次测量后3h,由另一计量员再进行第二次测量,如两次测量结果相差不超过1mm时取小的读数,超过1mm时应重新测量。
4.3.6.2 损耗率和互不找补幅度(航煤):
a) 装船损耗率为0.07%;
b) 运输损耗率(水运)为0.15%;
c) 卸船脶耗率为0.05%;
d) 输转损耗率为0.01%;
e) 油轮的超耗或溢余的互不找补幅度为±0.3%。
4.3.6.3 交接量的确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V收=(V2-V1)+(V2ˊ-V1ˊ)
V发=(V1-V2)+(V1ˊ-V2ˊ)
式中:V收――收油量;
V1――收发油前油罐内存量;
V2 ――收发油后油罐内存量;
V1ˊ――收发油前管线内存量;
V2ˊ――收发油后管线内存量;
V发=发油量。
4.3.6.4 损耗处理:
a) 发油方负责发油定额损耗,收油方负责收油定额损耗,责任方负责超耗,由于承运方责任造成损耗时,由承运方负责;
b) 运输损耗按批计算,同批同品种发运的油品溢耗可以抵消;
c) 整船转运的油品所发生的超耗,责任方承担超耗,查不出原因时由转运方负责;
d) 超耗量从1kg起算作索赔数量。
4.3.6.5 超耗索赔:
当收油方发现超耗时,确认不是自己责任,有权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4.3.6.6 索赔材料及手续:
a) 索赔超耗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油品运输超耗通知书”,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1;
2)“油罐验收计量记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2;
3)《计量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b) 处理期限:收油方必须于同批油品全部到达后10d内(以邮戳为准)提出索赔资料,逾期由收油方负担。
4.3.7 输油管线交接
输油管线属于收方,以管线道端流量计(供方)为准,无流量计时,前后测量发油单位油罐;输油管线属于发方,以管线末端流量计(收方)为准,无流量计时,前后测量收油单位油罐,最后计算油量。
4.3.8 飞机加、抽油交接
4.3.8.1 为飞机加、抽油时,加、抽油数量应以检定合格的油车流量计计数为准。
4.3.8.2 密度测量每天不少于二次,若需方对密度值有异议,供方应随时测量。
4.3.8.3 质量计算:
结算时,应将实际密度、实际体积换算到标准状态(20℃)下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式中:m――油品质量,kg;
V200――油品在20℃时的标准体积,L;
Р200――油品在20℃时的标准密度,kg/L;
F0――空气浮力修正系数。
4.4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由双方协商交接计量方法。
4.5 供方交换油料时,应及时向需方提供油品交接计量票证及油品质量合格证书。
4.6 交接准确度规定如下:
a) 采用铁路罐车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包括运输损耗)应为±0.7%;
b) 采用汽车罐车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应为±0.5%;
c) 采用方式金属罐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应为±0.35%;
d) 采用卧式金属罐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应为±0.7%;
e) 采用流量计交接时,国内贸易计量误差应为±0.35%,国际贸易计量误差应为±0.20%。
4.7 计量协商和仲裁程序如下:
a) 当对交接数量发生异议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得不到解决,则提交法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b) 当交接计量误差确实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由需方填写“计量超差索赔单”(一式两份),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3,并附计量原始记录,经法定仲裁机构和供需双方签字后生效。
5油罐油料测量
5.1 收发油时,每次收发前后必须进行测量。
5.2 储存测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 立式油罐每3d测量不少于一次;
b) 卧式油罐每7d测量不少于一次;
c) 地下掩埋或覆土油罐每7d测量不少于一次;
d) 润滑油罐每15d测量不少于一次;
e) 新建、大修、清洗后的油罐,首次装油第一周内,每天测量不少于二次。
5.3 每次测量后,要做好原始记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4~表B8。
5.4 填写计量原始记录时,应做到数字准确、清晰、内容齐全,更改后加盖印章。
5.5及时准确地填写各种油料计量统计报表、帐卡、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6计量统计
6.1 每日应对收发油数量进行准确统计,列出收发总量。
6.2 每月月底,应进行油料盘结,填写“油料收支盘存表”,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9。盘存数量应为:本月盘存数量等于上月结存量加本月收油量,减本月各种自然损耗量,再减本月发油量,若数字不符,应找出原因。
6.3自然损耗为运输、储存、收出过程中的损耗。
6.3.1 运输损耗是指发油单位装入车(船)起到车(船)到达收油单位货场地止,整个运输过程中的损耗。
6.3.2 储存损耗是指油料从验收入库起到出库止,整个储存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
6.3.3 收发损耗是指收发过程中油料蒸发,浸润容器、设备、接卸工具和残留所造成的损耗。
6.3.4 各损耗标准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7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低、报废核准
7.1 计量器具采购
7.1.1 每年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准确度、数量,报计量管理部门汇总、平衡、审核,经审批后,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订购。
7.1.2 凡新购进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号、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7.2 计量器具的入库
7.2.1 新购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否则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7.2.2 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登记、造册。
7.2.3 新计量器具在启用前,必须进行检定。
7.2.4 妥善保存好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
7.3 计量器具的流转、降级、封存、报废核准
7.3.1 各单位需领用计量器具时 ,应经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领用手续,仓库凭批准手续办理计量器具发放,发放计量器具后,应在帐本上做相应登记,领用单位也应新增台帐和汇总登记。
7.3.2 各单位计量器具的增添情况,由本单位计量室统一汇总编号后,及时报计量管理部门备案。
7.3.3 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调试后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更换,更换下的计量器具送计量检定机构负责进行修理,计量检定机构不能修理的,使用单位外送修理,修理后重新检定合格者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但仍能做限定范围内使用的,可做降级使用处理。
7.3.4 既不能修复,又不能做限定范围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由检定员鉴定,签署报废原因,出示报废证明,作为报废凭证,属于非固定资产的按审批权限批准报废,构成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上报审批。
7.3.5 计量器具报废后,各单位计量室、计量管理部门应注销相应台帐,报废后的计量器具由计量检定机构统一处理。
7.3.6 凡因工作变更或其他原因,不需使用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计量室向计量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量器具封存审批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10,由计量管理部门审批后,领取封存标志,办理封存手续。
8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
8.1计量标准器具应按技术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应放在清洁、防震、防潮的地方,设专人使用、管理。
8.2 计量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8.3 非计量检定人员不准擅自破封、启封、拆解计量器具,破坏计量精度。
9计量器具周检
9.1 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根据国家颁布的检定规程和本标准的规定进行。
9.2 各使用单位根据在用计量器具的分布及使用情况,制定计量器具年度周检计划,认真填写“计量器具周检申请表”,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11,报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各使用单位所报周检计划,统筹安排。
9.3 使用单位根据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安排按时送检,计量检定机构收到被检计量器具后,应尽快检定发回,不得拖延,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凡不能按计划送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报计量检定机构。
9.4有些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由计量管理部门和计量检定机构提供信息,使用单位及时向外送检,并将检定情况报计量管理部门。
10计量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
10.1 计量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包括:
a) 在用计量器具台帐、清册、检定、修理历史记录卡、周期检定合格证、使用覆历表;
b) 在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抽检、修理、调整、测试的原始记录;
c) 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周检率、周检合格率、抽检率、抽检合格率、统计报表;
d) 油料进、储、出、能耗的计量、抄表、分析原始记录、主要仪表记录纸以及计量网络图测试点的测量记录;
e) 计量器具的出厂合格证、检定合格证、降级、报废、封存标志;
f) 有关计量数据的统计报表、
10.2 各种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必须内容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更改后加盖印章,并妥善保管。
10.3 借阅各种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借用时,须经审批同意。
11计量技术档案资料保管使用
11.1 技术档案资料通常包括:
a) 各项计量管理制度;
b) 量值传递系统图;
c) 计量管理系统、计量网络图;
d) 计量人员清册、工作考绩资料;
e) 计量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发展规划;
f) 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校验方法;
g) 测试能力指数Mcp计算分析资料;
h) 计量器具配备率、计量检测统计资料;
i) 接受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自检计量器具、周期受检率、合格率、统计资料;
j) 计量工作重大成果与失误、计量违章处理事例;
k) 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l) 计量装置控制系统设计资料、鉴定文件;
m) 油料计量目录和二年内的汇总表;
n) 其他需要存档资料。
11.2 有关计量的各种文件、技术档案资料应由各单位统一保管、整理并编号存档。
11.3 计量器具报废后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应保存三年备查,三年后经审批方可销毁。
12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
12.1计量人员应由身体健康、视力(含矫正)在1.0以上、无色盲、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文化程度、适合做计量工作的人员担任。
12.2 凡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12.3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增项目的检定工作,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12.4计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的计量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复查,发现不适合做计量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
12.5 计量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对已取得专业证书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
13计量工作检查
13.1 计量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范围的单位进行计量工作检查。
13.2 检查内容如下:
a) 对计量法令、法规、操作规程以及有关计量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b) 计量器具是否有专人保管,使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c) 各种原始资料、技术档案是否齐全;
d) 计量器具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周期检定工作是否落实,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周检率、周检合格率是否达到要求指标。
13.3 每项的检查情况,计量管理部门应用书面形式上报上级领导。
13.4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被检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限期解决。
14计量器具配备
14.1各单位应制定计量器具配备计划并报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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