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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葡萄酒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于或等于50%葡萄原酒,经调配而制成的非原汁葡萄酒。
本标准不适用于葡萄汽酒和原汁葡萄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葡萄原酒(原法葡萄酒)base wine
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未经任何加工的葡萄酒。
3.2 半汁葡萄酒 half base wine
以大于或等于50%葡萄原酒,经调配而制成的非原汁葡萄酒。
注:含葡萄原酒低于50%的产品不得称为葡萄酒或半汁葡萄酒。
3.3 半干葡萄酒 semi-dry wine
含总糖(以葡萄糖计)4.1~12.0g/L的葡萄酒。
3.4 半甜葡萄酒 semi-sweet wine
含总糖(以葡萄糖计)12.1~50.0g/L的葡萄酒。
3.5 甜葡萄酒 sweet wine
含总糖(以葡萄糖计)大于或等于50.1g/L的葡萄酒。
3.6 非加香葡萄酒
未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蒸馏液)制成的葡萄酒。
3.7 加香葡萄酒 flavored wine
以葡萄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蒸馏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3.7.1 干加香葡萄酒 dry flavored wine
含总糖(以葡萄糖计)小于或等于50.0g/L的加香葡萄酒。
7.7.2 甜加香葡萄酒 sweet flavored wine
含总糖(以葡萄糖计)大于或等于50.1g/l的加香葡萄酒。
4 分类
4.1 按色泽分类
4.1.1 半汁白葡萄酒;
4.1.2 半汁桃红葡萄酒;
4.1.3 半汁红葡萄酒。
4.1 按含糖分分类
4.2.1 半汁半干葡萄酒;
4.2.2 半汁半甜葡萄酒;
4.2.3 半汁甜葡萄酒;
4.2.4 半汁加香葡萄酒 半汁干加香葡萄酒;半汁甜加香葡萄酒。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
项 目 │ 要 求
─┬────┬────────┼─────────────────────
│ │ 半汁 白葡萄酒 │ 近似无色、微黄带绿、浅黄、禾杆黄、金黄色
│ ├────────┼─────────────────────
│ 色 │ 半汁 桃红葡萄酒 │ 桃红、淡玫瑰红、浅红色
外│ ├────────┼─────────────────────
│ 泽 │ 半汁红葡萄酒 │ 紫红、深红、宝石红、红微带棕、棕红色
观│ ├────────┼─────────────────────
│ │ 半汁 加香葡萄酒 │ 深红、棕红、浅红、金黄色、淡黄色
├────┴────────┼─────────────────────
│澄清程度 │ 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
─┼────┬────────┼─────────────────────
│ 香 │半汁非加香葡萄酒│ 具有纯正、和谐的果香与酒香
香│ 气 ├────────┼─────────────────────
气│ │ 半汁加香葡萄酒 │ 具有葡萄酒香与和谐的芳香植物香
与├────┼────────┼─────────────────────
滋│ 滋 │半汁非加香葡萄酒│ 具有甘甜醇和的口味,酸甜协调
味│ 味 ├────────┼─────────────────────
│ │ 半汁 加香葡萄酒 │ 具有醇和的口味及和谐的芳香植物香味
─┴────┴────────┼─────────────────────
典 型 性 │ 有典型性
───────────────┴─────────────────────
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
项 目 │ 要 求
──────┬─────────────┼────────────────
│ 半汁半天、半甜葡萄酒 │ 7.0~13.0
酒 精 度 ├─────────────┼────────────────
% (V/V) │ 半汁甜、加香葡萄酒 │ 7.0~24.0
20℃ ├─────────────┼────────────────
│ 允许差 │在上述指标范围内,允许差为±1.0%
──────┼─────────────┼────────────────
│ 半汁半干葡萄酒 │ 4.0~12.0
总 糖 ├─────────────┼────────────────
│ 半汁半甜葡萄酒 │ 12.1~50.0
(以葡萄糖计) ├─────────────┼────────────────
│ 半汁干加香葡萄酒 │ ≤50.0
g/L ├─────────────┼────────────────
│ 半汁甜、甜加香葡萄酒 │ ≥50.1
──────┴─────────────┼────────────────
滴定酸(以酒石酸计) g/L │ 3.5~8.0
────────────────────┼────────────────
挥发酸(以乙酸计) g/L │ ≤1.1
────────────────────┼────────────────
游离二氧化硫 mg/L │ ≤50.0
────────────────────┼────────────────
总二氧化硫 mg/L │ ≤250.0
──────┬─────────────┼────────────────
干浸出物 │ 半汁白葡萄酒 │ ≥9.0
g/L ├─────────────┼────────────────
│ 半汁红、桃红加香葡萄酒 │ ≥11.0
──────┼─────────────┼────────────────
铁 │ 半汁白、加香葡萄酒 │ ≤10.0
mg/L ├─────────────┼────────────────
│ 半汁红、桃红葡萄酒 │ ≤8.0
──────┴─────────────┴────────────────
5.3 卫生要求
铅、细菌指标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5.4 保质期
瓶装半汁葡萄酒的保质期不得少于6个月。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卫生
按GB 4789.2、GB 4789.3、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不合格分类
样品的卫生、感官和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不合格分类如下:
A类不合格 卫生要求、感官要求、挥发酸、干浸出物、总二氧化硫、标签标志。
B类不合格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净容量偏差。
7.2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7.3 抽样
7.3.1 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表 3
──────────┬──────────────────
批 量(箱) │ 样 本 大 小 n (瓶)
──────────┼───────────┬──────
│ ≤375mL/瓶 │ 8
<1500 ├───────────┼──────
│ ≥500mL/瓶 │ 4
──────────┼───────────┼──────
≥1500 │ ≤375mL/瓶 │ 12
├───────────┼──────
│ ≥500mL/瓶 │ 8
──────────┴───────────┴──────
7.3.2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
7.4 交收(出厂)检验
7.4.1 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
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7.4.2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20℃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500mL/瓶时为±2%,小于500mL/瓶时为±3%。
7.4.3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7.5.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7.5.3 型式检验项目为卫生、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和标签标志。
7.5.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签标志
半汁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酒名、类别(或糖度)、酒精度、配料、原汁含量、净容量、厂名、厂址、批号、商标、封装日期、标准代号及编号、保质期(各生产厂可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在符合5.4的前提下制订自己产品确切的保质期)。上述各项具体标注
方法按GB 10344执行。
8.1.2 包装标志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净重、毛重、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板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3 运输、贮存
8.3.1 包装的葡萄酒,允许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和贮存。
8.3.2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
8.3.3 在保质期内按以上条件贮存,瓶装酒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否则由生产方负责处理。
8.3.4 散装产品,可根据本检验规则由生产及受货双方,依具体条件另行协商,签定验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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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北京夜光杯葡萄酒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镇江 靳玉正 吴琪 李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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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发布 1995-03-01实施
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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