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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竹笋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幼嫩的小竹笋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小竹笋罐头。
2 引用标准
GB 1987 禽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 11671 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ZBX 70004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X 7000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术语
3.1 断尖笋
断面直径占笋体基部直径的35%以下,形态基本完好的笋条。
3.2 秃头笋
断面直径占笋体基部直径的35%~60%,形态呈宝塔形的笋条。
3.3 段条笋
断面直径占笋体基部直径的60%以上,上下近似一样粗的笋条。
3.4 开叉笋
笋节间有明显支芽或支芽折断后留有明显的痕迹,笋体失去了完美形态的笋条。
5.5 粗纤维笋
笋体过老,食之有渣的感觉。
4 产品分类
小竹笋按笋基部直径和笋体长度分成六个等级,其代号如表1和表2。
表1 9124罐号和15173罐号小竹笋的级别和代号
───────┬────────┬───────┬─────────
笋基直径(mm) │ 笋体长度(mm) │ 产品代号 │ 级别代号
───────┼────────┼───────┼─────────
13~22 │ 90~115 │ 881 │ M1
13~22 │ 60~89 │ 881 │ S1
7~12 │ 90~115 │ 881 │ M2
7~12 │ 60~89 │ 881 │ S2
7以上 │ 35~59 │ 881 │ 2
22~35 │ 50~115 │ 881 │ --
───────┴────────┴───────┴─────────
表2 783罐号小竹笋的级别和代号
───────┬─────────┬───────┬────────
笋基直径(mm) │ 笋体长度(mm) │ 产品代号 │ 级别代号
───────┼─────────┼───────┼────────
13~22 │ 60~75 │ 881 │ S1
7~12 │ 60~75 │ 881 │ S2
7以上 │ 35~59 │ 881 │ 2
───────┴─────────┴───────┴────────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小竹笋 采用新鲜良好,笋体完整,有笋尖,笋肉呈白色、乳白色或黄白色、淡绿色,笋体长度60~120mm,笋体兜部横径10~35mm的小竹笋。无霉烂、病虫害和机械伤,不允许使用金竹笋、筷竹笋和开叉笋。
5.1.2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要求。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感官要求
──┬─────────────┬─────────────┬─────────────
项目│ 优级品 │ 一级品 │ 合格品
──┼─────────────┼─────────────┼─────────────
│笋肉呈白色或黄白色,同一 │笋肉呈白色、黄白色或浅黄 │笋肉呈白色、黄白色或淡绿
色泽│罐中色泽大致均匀,有光泽; │色,同一罐中色泽较均匀,稍 │色,同一罐中色泽尚均匀;汤
│汤汁较清,允许稍有笋衣碎屑 │有光泽;允许有少许笋衣碎屑 │汁尚清,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
──┼─────────────┴─────────────┴─────────────
滋味气味│ 具有小竹笋罐头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
│笋体肉质细嫩,切口平整, │笋体肉质细嫩,切口较平整,│笋体肉质细嫩,切口尚平整,
│形态完整;无开叉笋、粗纤维│形态较完整;无开叉笋及段条│形态基本完整;无开叉笋及段
组织│笋及段条笋;断尖笋、秃头笋│笋;允许有个别笋食之有轻度│条笋,无明显粗纤维笋断尖
形态│每罐不超过净重的5% │粗纤维感;断尖笋、秃头笋每│笋、秃头笋每罐不超过净重的
│ │罐不超过净重的10% │15%
──┴─────────────┴─────────────┴─────────────
5.3 理化指标
5.3.1 净重 应符合表4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5.3.2 固形物 应符合表4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应不低于规
定重量。
表1 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
──────┬─────────────┬──────────────────
│ 净 重 │ 固 形 物
罐 号 ├──────┬──────┼────┬──────┬──────
│ 标明重量(g) │允许公差 (%) │含量(g) │规定公差(%) │允许公差(%)
──────┼──────┼──────┼────┼──────┼──────
783 │ 293 │ ± 3.0 │ 55 │ 161 │ ± 11.0
9124 │ 800 │ ± 2.0 │ 55 │ 440 │ ± 9.0
15173 │ 2850 │ ± 1.5 │ 55 │ 1567.5 │ ± 4.0
500ml罐头瓶│ 500 │ ± 5.0 │ 50 │ 250 │ ± 9.0
──────┴──────┴──────┴────┴──────┴──────
5.3.3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GB 11671的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5 缺陷
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5分类。
表5 样品缺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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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缺 陷
────┼──────────────────────────────────
│有明显异味;
严重缺陷│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
│有有害杂质,如碎玻璃、头发、外来昆虫、金属屑及长径大于3mm己脱落的锡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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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般杂质,如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mm已脱落的锡珠;
│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超标;
一般缺陷│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固形物重公差超过允许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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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ZBX 7000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净重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固形物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重金属含量
按GB 5009.16、GB 5009.13、GB 5009.12、GB 5009.11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锡、铜、铅和砷。
6.5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按QB 1006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ZBX 70005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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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南昌罐头啤酒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云昌浩 周菊君 赵大烈 楼根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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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2-31批准 1992-08-01实施
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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