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计算机集中控制
17.3.1 选煤厂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必须满足工艺流程需求和符合设备操作、开停的安全操作规程。
17.3.2 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的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互为备用。集中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得强行就地开车。
17.3.3 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程序需要修改时,必须对新、旧程序分别做好备份。
程序修改必须建立密码制度。
17.3.4 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应当安装实时监控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上位机文件应当定期维护。重要数据应当做好备份。
17.3.5 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应当设置单独的接地装置,不得和电网的接地系统共用。
17.3.6 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主机的供电电源必须是交流净化稳压电源。
17.4 计算机信息管理
17.4.1 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7.4.2 设备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控制室建立人员出入管理登记制度。
b) 重要计算机房按有关标准配置防火、防水、防静电、防盗、防电磁辐射等安全设施。
c) 计算机设备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小于相应设备的技术要求,并安装防雷电设施。
d) 不能停机的计算机采用双回路供电和大功率UPS电源等设施,并配置必要的备份机。
e) 计算机有关的电源接口、通信接口等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
f) 计算机机房保持清洁,温度、湿度符合设备技术参数要求。
17.4.3 信息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服务器机、录入终端等重要系统建立密码制度。密码修改有详细记录。
b) 各级人员的权限、职责明确。
c) 重要数据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并做到及时、准确保存。
d) 外单位人员维修贮存重要数据的设备时,本单位有人在场监督。
e) 制定预防计算机病毒的相关措施,严防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破坏计算机的正常工作。
f) 计算机工作人员调离时,按规定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数据。设有口令和密码的,及时进行更换。涉及重要业务的技术人员调离时,确认对业务不会造成危害后方可调离。
17.4.4 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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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联网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设备和通讯设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使用保护管理制度。
b) 存有重要数据的工控计算机,不得擅自与国际互联网联结。
c) 设有专人进行管理接人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禁止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禁止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d) 发现利用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立即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