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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于1998年实施,于2008年修订,将于2009-5-1起实施新的《消防法》。新消防法与旧法之间有什么差别?新法颁布之时,我们在2008年的第9期快讯中对消防法的重点进行了标注。但近来,还有企业的朋友还是会问:“要将生产车间改为仓库,要不要报消防?报了消防,他们也不说行也不说不行,怎么办?”之类的问题。如果仔细看看新的《消防法》,这些问题将不再是问题。为方便大家确定新法变化的重点,将新法的核心变化分享如下:
关键性定义(编者注:以下定义在第十一条中有特别规定,且审批与监督管理都不同一般。):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最重要变化:(编者:请仔细阅读以下条款中对责任问题的约定,这是本次法规的核心变化。)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编者:各负其责是本法修订的最明显变化,而不是将最终责任定义给消防机构。)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编者:这里仅规定了进行备案的要求,而不再是审批和验收!这是非常大的不同。抽查不合格了,企业得改。如果没有查到,有什么问题的话,就要由设计,施工和业主们自己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编者:这就是消防机构该负责的部分了。注意,这里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的重点消防单位不完全是一个概念。重点消防单位的要求有其他条款规定,与原法基本相同。即使是重点消防单位,也不一定必须进行审核。那么,我们自己就必须更加上心才行,否则责任还在我们自己这里。)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编者:这一回消防机构有权了,可以采取措施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编者:让我们等待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规范出来吧。我们会在相关法规颁布的第一时间与大家分享。)
关于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职责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编者:这是检测而非一般性检查。)(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编者:这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更具一致性,包括而近年来的“实证性”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得到了更好的应用。) 其他:法律责任更加清晰。详细罚责,请大家看《消防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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