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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考试] 新《安全生产法》关于注安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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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6 11: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安全生产法》关于注安的配备
第20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设置、考试、注册、执业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发表于 2014-2-27 08: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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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3 18: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下位法更新的太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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